WKYB-1983 — Page 308

華僑年鑑 All

1983

為報稅單係由電版機處理,而納稅人之檔案號稱係印在英文報稅單上,填寫報稅單後 須親筆簽名,忘記簽名之納稅人須另行填寫報稅單。

此外,若干納稅人於填寫報稅單時,不依照收入内之格式填寫。該欄規定須報 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收入若干,但有些納稅人只填寫月薪若干,使稅務人員 在計算上有多少麻煩。且該欄寫明某年某月某日,係因納稅人未必全年工作,可能工 作若干個月而獲得入息。

有不少納稅人收到稅務局催促報稅信,該信限令各該納稅人於指定時間內填報稅 單,並指出逾期不報可能被罰欸最高二千元,但該納稅人有偉未收到的報稅單,或已 寄回報稅單者。該催促報稅信之發出,係因納務局尚未收到納稅人寄回之報稅單,或 納稅人尚未收到稅局之報稅單,此報稅單之寄失,可能性頗多,例如郵局或稅局之積 壓或由於納稅人之疏忽。不過,該催促報稅信之發出,僅係備忘錄性質,收到該催促 信之納稅人,只須於兩個星期內(催促信給予十三日期限)採取行動,即不會被罰。

不管是否收不到稅局寄出之報稅單或稅務局尚未收到報稅單,納稅人於收到催促 報稅信後,可根據該所刋之電話,打電話與發信之評稅官,要求補寄報稅表。如電 話打不通,可寫信索取,最快捷及安全之方法,厥為親到稅務局一遠,稅局櫃枱備有 報稅表本,只要出示該催促信,稅局職員節將納稅人姓名、地址及檔案號碼等,與 寫於報稅表複本上,交與納稅人。納稅人取得複本後,仍有一個月時間,填寫妥當, 然後寄返稅局。

由於稅局寄發報稅表太多,故只付平郵寄出,因此可能失落,但催促報稅信及估 稅單皆係「紀錄派遞」,收信人須簽收。為安全計,納稅人寄返稅局之報稅單,可以 寄雙掛號信,雖然稅局寄出之報稅單,附有已付郵資之回郵信封,大多數不會遺失。 至於須納稅之居民,於四月一日後之四個月內尚未收到報稅單或催促報稅信,可 寫信與稅局查問,因為可能稅局根據舊地址寄出,而納稅人收不到信。又如用支票繳 稅而久未收到收條者,亦可查問。查問之信,中英文皆可,信封寄中央郵局信箱一三 二號稅務局長收。

納稅人與報稅單,本人及妻子免稅額可以不填寫,稅局會代為計算,但有十八歲 以下之兒女則須與報(十八歲以上之兒女,如係仍攻讀於學校,亦可填報)。新報稅 者,如係已婚者,須示稅局職員以其結婚證書或其他證據。

物業稅簡要

908 者澹年俓 第三十六圈

稅務摘要

〔甲) 業主自住

本文旨在使納稅人明瞭有關稅務條例規定繳納物業稅之事項。本文並無法律效力 我有疑問,請參閱稅務誄例之原文。

物業稅為向本港土地所有人及/或樓宇之業主徵收之稅項。此一稅項以一定之稅 率(現時為百分之十五)計算而微收。以一九七六年起計之課稅年度而言,物業稅乃 按應距凈值之百分之十五而徵收,而應評稅凈值則為應評稅值之百分之八十,即減去 百分之二十免稅額作為修及其他支出用途。

於一九七六年四月一日起計之年度前,物業稅之計算方法為將免稅額師差餉估價 額之百分之二十扣除作修葺及其他用途,然後按扣除後之百分之十六徵收。自一九八 四年四月一日起,則以業主實際所收租金,扣除百分二十修費用,然後以百分十六 比率徵收。

雖然物業稅應先由繳納差餉之人士繳付,但物業稅始終應由業主負責。鈎繳付物 業稅之人士並非業主,則該等人士可向業主索回代繳之稅歎,辦法為在租金或應向業 主繳交之其他歎項内扣除。

倘業主認為評稅有錯誤,則應於評稅通知書發出日起計之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稅務 局長提出反對,並清楚叙明反對之理由。提出反對之時限為一個月,惟於特別情形下

·如離港、生病、或能提出台理之原因者,則可申請將時限延長。

倘業主能及時提出申請,則在某種情形(包括下述情形)下,可獲豁免或扣減物 業稅:

〔i) 全部由業主自住及純作居住用途之樓宇可獲豁免物業稅。在通常情 形下,樓宇之一部份不可能獲得豁免物業稅,惟若該樓宇之部份自 成一單位,而該單位之差餉估價額又根據差餉條例個別評估,同時

·該單位又全部由業主自住及純作居住用途,則該樓宇之部份亦可 獲豁免物業稅;通常該樓宇之部份必須裝置獨立設備及自成獨立單 位方可獲得考慮。

(i) 由一位業主以上擁有之樓宇(或按個別單位評估差餉之部份) 該樓宇又由其中一位或一位以上之業主作居住用途者,則亦可獲考 慮酌量扣減物業稅。

但同時擁有一種以上之物業業主,就算該等物業只作居住用途,亦 只可從各該物業中選擇其一申請豁免物業稅;在此種情形下,該 業主只可獲豁免一幢樓宇之物業稅而已。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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