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
四、法案第四條訂原有條例第九條(關於規定長俸最高額不得超遼所享有可供 計算長傳之最高薪酬之三分二),藉以明確規定後者與規例第十八條(關於鱉定據以 計算長俸利益之可供計算長最高薪)之關係。
五、法案第五條對「可供計算長俸之年資」及「有資格領取長俸之年資」二者, 加以明確劃分,藉以澄清原有條例第十七條第(2A)歎關於補-
撫恤金之現行規定
六、法案第六條(a)欺將長俸規例中業已由法案第二條(b)歎予以轉載於原 有條例之詞語定義撤銷。
七、法案第六條(b)欸規定計算長俸利益時,服務年資中不足一整月之數,亦 可用以按比例計算該等利益。
八、法案第六條(c)欸將長規例第九條第2欸(a)段(關於計算經調任 [ 本港/往別地]人員之長俸利益時,應如何決定其可供計算長俸之最高薪酬)之現行 規定簡化。
九、法案第六條(d)欸將規例第十八條 (關於計算長体利益時如何決定可供計 算長之最高薪酬之一般規定)修訂,藉以針對若干未予規定之輕微情況,作出規定 並減少無薪休假期間或期後生效之薪金調整可能導致長俸有所增加之情形。
十、法案第六條(e)欸對規例第十九條作兩項修訂:第一,將可就一名公務員 之長俸及非長俸服務年資而分別給予各別長俸利益之規定撤銷,因經驗顯示是項規定 並無存在必要。第二,規定已離婚或孀居女性公務員在長俸利益方面,不受規例第十 九條第7歎所述之限制。
十一、法條第六條(f)就因健康理由退休可享有之利往問題,作出與法案第 五條相似之規定。
十二、法案第六條(g)欸明確規定何種性質之合約服務不得享有長俸利。 十三、法案第六條(h)欸對規例第二十六條作出修訂,使有關支付年積金予非 長奉公務員之規定,與法案第六條(b)、(d)及(f)歎關於支付長俸予公務員 之規定,互相類似。
十四、法案第六條(i)歟將規例第二十八條第歎(b)段修訂,藉以澄清條 文中「在非長俸職位服務年資」一語之含義。
十五、法案第六條 (j) 欺將規例第二十九條(關於非長俸公務員遺屬撫恤金) 十五、法案第六條(j)將規例第二十 修訂,藉以——
(a)明確規定第二十九條第2款之條文適用於根據其第歎之規定而支付之撫
恤金,惟不適用於根據第6款之規定而支付者;
08 春夭年任 第三十六田
法規新編
(b)使該條第(2A)欸所載之規定與法案第五條所建議有關長俸公務晉之規 定於一致;
(c)容許將若干按日支薪之服務年資亦計算在內;及
〔d)為如何釐定最高薪酬以憑計算撫恤金問題,制訂與法案第六條(d)歎類 似之規定。
十六、法案第六條(k)歟對規例第三十條作出修訂;是項修訂之需要乃法案第 四條所引致。該規第三十條將條例第九條有關最高長俸額之規定施用於年積金。 十七、本法案制定成為法律,不會導致政府之人手需求有所增加,惟法案中建 議提供之額外利益將使政府開支每年增加約四十萬元。【摘要】
一九八二年麥理浩爵士信託基金 法案
本法案之目的在設立以麥理浩爵士命名之信託基金;該基金以造福香港市民為宗
法案第二條對該基金之設立辦法作出規定,並規定民政司立案法團為該基金之信 託人,以及訂明該基金所包括之金錢及資產。
法案第三及第四條規定:該基金須依照總督所指示之方式,為香港市民之利益而 予以運用。該信託人可遵照總督之指示支銷基金之入息所得以及————在最初階段—— 本金內不超過一千萬元之數,其本金內之任何金額如經支銷,則於總督認為適當時, 須即以收入加以補同。
法案第五條規定:信託人可將該基金之歎項投資於總督指示之香港投資項目。依 照該條第2歎之規定,總督可委出有關之投資諮詢委員會。
·法案第六條對專業顧問及基金經理之任命,作出決定;同時規定該等人士之薪酬 得由基金支付。
法案第七條對賬日之製備、審核及公佈等事宜,作出規定
法案第八條規定:除少量之監督費用可以取自該基金之收入外,該基金之一切行 政費用概須由香港政府一般收入項下撥付。
本法案之通過施行,對政府之額外經費及人手需求,料將影響甚微。(摘要) (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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