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修訂條例第五十三條,以便

(甲)規定」攙雜酒類」一詞之定義,不包括根據牌照醨製啤酒過程中曾經混水 之啤酒:

(乙)為進行條例第六十三條所指之評稅而制訂「檢定器皿」之定義;及

(丙)規定「規類」、「烈酒」、「蒸餾酒」及「酒精」等詞之定義不包括註冊 藥物所含之酒精在內。

第五條修訂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使用檢定器皿評估啤酒稅,以及如上文所述在 評稅後減低啤酒原來比重之若干情形下,重新評估稅額

稅務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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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稅務有關數字,均取自稅務局提供的小册子,而最新資料,則 引自財政司在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五日立法局會議上提出的建珙。 本書 截稿時仍未通過,如有更改,以政府公佈爲準。)

此稅務資料係為不熟悉香港稅務法例之讀者參攷之用。由於只廳機客性質,對稅 例祇作廣泛之敘述。如欲獲知更多有關稅例之資料可向稅務局查詢,所黴各類課稅如 有改變,也以稅務局之公佈為準,本文並無法律效力,也不負任何責任。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本港微收四種直接稅。課稅年度是四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利息稅。

利得稅

課稅範圍

凡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成商業之人士,包括公司、合股商號或團體,其來自 獨自本港之溢利,必須依照標準稅率納稅。一九七四——七五年度之標準稅率為百分 之十五,但自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起,公司利得稅率擬定為百分之十六又二分一。

·九七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立法局通過公司利得稅增加百分之零點五,即由百分十六點五 加至百分之十七。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財政司建議取銷加徽公司利得稅百分之零 五郎使實際稅率回復百分之十六又二分一。故對居住本港或非居住在本港人士均一視 同仁。實際上,一名居住在本港之人士可從海外地方賺取溢利而毋須在本港納稅。反 過來說,一名非在本港居住之人士如在本港賺取利,則必須在本港納稅。至於營業 是否在本港經營及溢利是否獲自本港之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決定。

以下之欸項被視為來自或獲自本港經營之行業、專業或商業所得:

(甲)在本港放映或使用電影或電視、影片或唱帶、或任何與此等影片或音帶有

.關之錄音或廣告材料而獲得之致項。

(乙)在本港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版權、秘密製法或配方或其他類似性質 之權利而收入之歎項。

(丙) 因准許在香港使用動產或由在香港使用動產之權利而收取之歎項,不論是 租賃費用、租金或類似之歎項。

香港與英國或任何其他地方雖無稅務上之協定,但已在其他英聯邦地區繳稅之浴 利而亦須在本港課稅者,則稅務條例内是有條文予以減稅(惟在此項規定内,「英聯 邦地區」並不包括英國本土)。本港稅例對海外投資者並無特別優待。

在利得稅項下,妻室與丈夫被視為同屬一人論。

課稅基期

稅額係以一課稅年度之應評稅溢利為根據。自一九七五年——七六年度起,列入 全年帳項內之營業,其應評稅溢利乃按照在課稅年度内結束之會計年度所賺溢利計算 。新開業而其帳項決算每年皆截至同一日為止者,評稅總額與開業以來所賺溢利全相 等,但該溢利額已依課稅目的加以調整。課稅年度内,必須根據上一年度評估溢利繳 納一項暫繳稅。暫繳稅款首先將用以抵銷該課稅年度内溢利應課之利得稅,惟課稅額 須由雙方在下一度度同意。若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之暫繳稅款。

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前已存在之營業,在一九七五——————七六課稅年度以前各年內 ,一般均以上一課稅年度内結束之會計年度為評稅基期。由於新訂立的當年度評稅規 則。基期須有所改變;開始營業之數年內以及一九七四————七五過渡性年度將有特定 之基期。

一九七六年四月一日以後停業者,應評稅溢利,乃根據上一課稅年度基期結束以 後至停業日期為止所賺溢利計算。惟下列情形則屬例外;一、於一九七五———七六年 度內某類停業而適用評稅基期改變有關之過渡性規定者;二、創辦人停止營業,而該 業務為該創辦人於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前所開辦者。若騰後者,而全部或部份業務均 無人繼承時,則最後課稅年度之應評稅溢利顧限於對上之四月一日至停業日期之間內 所賺浴利。

非居港人士及爲非居港人士服務之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來自或獲自在本港由代理人經營之任何行業、專業或商業之溢利,均 (第四篇)

1981

8 看老年任 第三十四回

香港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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