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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1

斗怪 第三十四回

香港稅務

稅務修訂

修訂稅務條例,以杜絕在第十八D第(2)款所指情形下結束營業者逃稅。 第二條訂原有條例第十八D,以便加入新訂第(2A)歎。該敗規定:凡在 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或以後結束營業者,原根據第十八D條第(2)歎,在計算 結束營業之一年應評稅利潤時,得免計算在内之利潤,須全部計算在內。此外如該項 利潤係餃一九七五————七五課稅年度有關基期終結時結束營業得免計算在內之數額為 大者,須將多出之數計算在内。

第三條修訂條例第十八E條,以便加入新訂第(4)致,使稅務局長在有需要時 得將條例第十八D條第(2A)歎所指之應評稅利潤分攤或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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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一九八〇年財政預算案之建議,規定儲蓄互助社貸欸與社員所得之利息,由 一九八〇年四月一日起之課稅年度開始,得豁免繳納利息稅;此外又由一九七九年四 月一日起之課稅年度開始,增加稅務條例所規定之個人入息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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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及

以新制度(合併制度)取代稅務條例第六部之現行制度。現行制度對機器及廠房 折舊免稅額之給與,以每部機器或每間廠房計算;新制度則將機器及廠房分門別類, 合併計算。本法案封條例第四部所規定結餘免稅額之給與成結餘補償額之徵收,亦作 類似之更改,但基本上該等免稅額及補償並無改變。

二、第二條之新訂第三十六A條規定由一九七九年四月一日起之課稅年度及此 之年度均採用現行制度,而合併制度則適用於一九八〇年四月一日起之課稅年度及其 後之年度。但如稅務局局長認為使用合併制度係不可行成不公平,可指示在特殊情形 下採用現行制度,至於採用範圍及期間,則在指示中國明。

三、第三條墻訂關於合併制度之第三十九B條、第三十九C條及第三十九條。 四、第三十九B條規定對某類機器或廠房之非經常總開支給與最初免稅額。法案 第四條載有「某類機器或廠房」之定義。每年免稅額將以每類機器或廠房之按年減 價值計算,而按年減價值則根據該新訂第三十九B條第(4)歎之規定計算。如根 據該第(4)款計出之減價值比非經常無開支為大,則不得享有每年免稅額。該條 又規定:凡在本法案生效前已享有桔餘免稅額或已徵收結餘補償之機器成廠房,不得 採用合併制度。至於在用以賺取條例第四部所指之應課稅利潤前已購入及使用已有一 段時期之機器或廠房之非經常開支,及因承繼產業而獲得之機器成爲之丟減價值之

"算方法,該條亦有規定。

(第四篇)

五、新訂第三十九C條規定;凡現行第三十七A及第三十九條適用之機器及廠 房,不得採用合併制度。現行制度將繼續適用於該等情形,惟本來條例第三十七A條 適用之機器或廠房,如根據租售合約轉歸正在經營行業、畢業或商業之人士所有,則 有關機器或廠房將可採用合併制度。另一方面,本來採用合併制度之機器或廠房,如 其後並非完全專用以產生利潤者,則不得採用合併制度,而現行制度對其適用。 六、新訂第三十九D條對合併制度之結餘補償額及結餘免稅額加以規定。如某類

機器或廠房在某一基期終結時根據新訂第三十九B條第(4)款而迂減之數額比非經 常總開支為大,或在結束營業時變賣該等機器或廠房所得收入大於遞減價值,政府將 徽收結餘補償額。但如在結束營業時,變賣所得收入小於遞減價值,政府即給予結餘 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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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根據稅務條例第二十八條第(l)致(a)項但書可規定豁免利息稅之最 高利率,由百分之十點五提升至百分之十一。(註;由八〇年十二月九日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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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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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一九八〇年財政預算案之建議,規定在本法案生效之日或其後死亡之人士, 其遺產按照遺產稅條例可豁免納稅之數額,由四十萬元增至六十萬元。

(註:實施有效日期為八〇年七月十一日,詳細情形請參閱「稅務概況」有關遺 產稅一節。 )

應課稅品修訂

修訂應課稅品條例,以擴大總督會同行政局規定退稅之權力,並修訂該條例第三 部(關於酒類之條歎),規定可採用減低啤酒原來比重之過程製造啤酒,惟在採用上 述過程製造啤酒時,當局可重新評估前此對啤酒之評稅。

第二條修訂該條例第六條第(1)歎(h)段,規定凡用以製造應課稅品之已完 稅貨品,均可獲退稅。

第三條修訂該條例第二十六條第(1)欸,以澄清評稅及退稅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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