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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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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者近年任 第三十四回

香港稅務 稅務概 須繳稅。此稅項可直接以非居港人士名義或其代理人名徼收。不論該代理人是否實 取其溢利,稅務局可由該非居港人士之資產中追討此項稅歎,亦可向代理人追討 。代理人必須由該非居港人士之資產中保留足夠歎項以備繳稅。

居住本港之代銷人每三個月須將代非居港寄銷人所作之銷售總額呈報稅務局長一 次,並繳付該額百分之一與稅務局長,如得稅務局長同意時,可繳付較少之稅款。 如一個在本港居住人士與一個非居港人士交易,而交易之方法令該居港人士無從 獲利或所獲溢利少於普通獨立營業商號可得之浴利時,則該業務可被視為此非居港人 士在本港經營之業務,而以該居港人士為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在本港從行業、專業或業所得之眞確溢利若無法確定時,則稅務局 可根據其在本港之營業額,以一合理之百分比率,計算其所獲溢利。

倘若非居港人士之總行設在香港以外之地方,而其帳目未能表示該行在本港永久 性辦事處之眞確溢利者,則在課稅方面,該駐港分行之溢利將以比例方法計算之,即 香港分行之溢利所佔各地總溢利之比率,等於香港分行之營業額所佔各地總營業額之 比率。

豁免及扣除

·已繳付香港利得稅之公司所分派之股息,及已在其他人士名義下繼收利得稅之歎 項(如:合股經營股東所佔之溢利) 將不作為該股息或歎項收受人之應評溢利稅論。 一般而論,所有由納稅人為賺取應評稅溢利而付出之各項開支費用均可得予扣除 其中包括:1

(一)為賺取該溢利而舉借之款項之利息,及租用之屋宇成土地之租金:

(二)壞帳(日後所追討得同之帳欺將作為入息論);

(三)為賺取該湓利所用之用具、樓宇、機器等之修理費;

(四)為賺取該溢利所用之專利權或商標註冊費;

(五)科學研究費用及專門教育之支出,但受某等條文限制;

(六)主每年供與核准員工退休基金之歟項,但代每一個付出數目不得超過

該僱員在有關期間內薪額之百分十五。

在計算滋利時,以下項目,不得扣除;

(一)家用或私人費用及任何非為賺取該溢利而付出之欺項;

(二)資本之損失或取向,增進資產效用成價值之支出,及任何資本性之支;

(三)可由保險或嚴供合約獲得之賠欺;

(四)非為賺取該利用之樓宇其租金及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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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五)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之各種稅歎(替僱主付出之薪稅除外);

(六)合股營業所支與股東之薪酬,資本利息或借欺利息。

如納稅人紙有分行或附屬公司在本港營業,而總行方面將部份可扣除之管理費用 轉帳,作為本港分行或附屬公司之費用,則此項轉入之費用在計算香港稅項時,亦可 予以扣除,惟扣除之數紙限於在課稅年度之基期内用於賺取應在本港課稅之溢利者。 虧損:由於評稅基期之改變,納稅人於某一課稅年度内虧損之數可帶入下年度,

而與下年度之姿利抵銷,但如某公司所經營之行業多於一種,則某一行業虧損之數可 與另一行業之溢利抵銷。個人營業有虧損且申請繳交個人入息稅者,其虧損之數可由 總入息内扣除。

於評稅基期宣佈改變時,未獲扣除之虧損數可與將來之溢利抵銷。

折舊免稅項目

工業樓宇及建築物

為興建工業樓宇及建築物以供指定之行業用途而付出之資本性開支,可獲特別免 稅額,有關之行業為交通事業、船塢、水電事業、商品之製造、加工或貯藏業、在製 作所或工廠內從事之行業及農業等。在付出該項支出之課稅年度内,一九八〇年二月 二十五日財政司建議,可獲該資本性開支百分三十五之期初免稅額,每年又可獲得該 項開支百分之四之免稅額,直至該支出全部被註銷為止。如該資產中途變賣,則根據 該資產之賣價及變賣時折餘價值之差額,分別給予結餘免稅額或徵收結餘補償額。 商業樓宇及建築物

任何樓宇或建築物,如非為工業樓宇或工業建築物而係用作經營行業、事業或商 業用途者〔用作商品盤存者除外),均可獲重建免稅額,即每年可減免建設該等樓宇 或建築物之資本支出之百分雾點七五。

廠房及機器

為賺取應繳稅溢利而付出之資本開支費用,於計算應評稅浴利稅額時扣除下列免 稅額:

(一)廠房及機器成本之期初免稅額。由一九七四至七五年度起,此免稅額為該 廠房機器成本之百分二十五。

(二)根據該項資產之折餘價值而計算之每年免稅額。折舊率由稅務委員會規定 由百分之五至百分三十不等,視乎該類廠房或機器之估計可用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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