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概說

此稅務資料係爲不熟悉香港稅務法們之讀者參敬之用。由於只屬機學性質,對稅 例紙作廣泛之叙述。如欲獲知更多有關稅例之資料可向稅務局查詢,所徵各類課稅如 有改變,也以稅務局之公佈爲準,本文並無法律効力,也不負任何責任。

香港稅務條例規定本港徵收四種直接稅。課稅年度是四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在稅務條例內所徵收之稅項爲:

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利息稅。

利得稅

課稅範圍

凡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之人士,包括公司、合股商號或團體,其來自或 獲自本港之溢利,必須依照標準稅率納稅。一九七四——七五年度之標準稅率爲百分 之十五,但自一九七五年四月一日起,公司利得稅率擬定爲百分之十六又二分一。」 九七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立法局通過公司利得稅增加百分之零點五,即以現時的百分十 六點五加至百分之十七。故對居住本港或非居住在本港之人士均一視同仁。實際上, 一名居住在本港之人士可從海外地方賺取浴利而毋須在本港納稅,反過來說,一名非 在本港居住之人士如在本港賺取深利,則必須在本港納稅。至於營業是否在本港經營 及溢利是否獲自本港之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决定。

以下之欸項被視爲來自或獲自本港經營之行業、專業或商業所得:

[甲]在本港放映或使用電影或電視、影片或唱帶、或任何與此等影片或音帶有 關之錄音或廣告材料而獲得之歎項。

(乙)在本港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版權、秘密製法或配方或其他類似性質 之權利而收入之款項

(丙)因准許在香港使用動產或由在香港使用動產之權利而收取之款項,不論是 租賃費用、租金或類似之致項。

香港與英國或任何其他地方雖無稅務上之協定,但已在其他英聯邦地區繳稅之深 利而亦須在本港課稅者,則稅務條例內是有條文予以減稅(惟在此項規定内,「英聯 邦地區」並不包括英國本土)。本港稅例對海外投資者並無特別優待。

在利得稅項下,妻室與丈夫被視爲同屬一人論。

課稅基期

稅額係以一課稅年度之應評稅溢利爲根據。自一九七五年———七六年度

§者泷年馑 第三十二回

香港稅務

稅務概說

全年帳項內之營業,其應評稅鎏利乃按照在課稅年度內結束之會計年

。新開業而其帳項决算每年皆截至同一日爲止者,評稅總額與開業以來所賺浴利全相 等,但該溢利額已依課稅目的加以調整。課稅年度内,必須根據上一年度評估浴利繳 納一項暫繳稅。暫繳稅款首先將用以抵銷該課稅年度內浴利應課之利得稅,惟課稅額 須由雙方在下一年度同意。若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之暫繳稅難。

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前已存在之營業,在一九七五————七六課稅年度以前各年內 ,一般均以上一課稅年度內結束之會計年度爲評稅基期。由於新訂立的當年度評稅規 則。基期須有所改變;開始營業之數年内以及一九七四————七五過渡性年度將有特定 之基期。

一九七六年四月一日以後停業者,應評稅溢利,乃根據上一課稅年度基期結束以 後至停業日期爲止所賺浴利計算。惟下列情形則屬例外:一、於一九七五——七六年 度內某類停業而適用評稅基期改變有關之過渡性規定者;二、創辦人停止營業,而該 業務爲該創辦人於一九七四年四月一日前所開辦者。若屬後者,而全部或部份業務均 無人繼承時,則最後課稅年度之應評稅流利祇限於對上之四月一日至停業日期之間内 所賺溢利。

非居港人士及爲非居港人士服務之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來自或獲自在本港由代理人經營之任何行業、專業或商業之溢利,均 須繳稅。此稅項可直接以非居港人士名義或其代理人名義微收。不論該代理人是否實 際收取其溢利,稅務局可由該非居港人士之資產中追討此項稅歉,亦可向代理人追討 。代理人必須由該非居港人士之資產中保留足够歎項以備繳稅。

居住本港之代銷人每三個月須將代非居港寄銷人所作之銷售總額報稅務局長一 次,並繳付該額百分之一與稅務局長,如得稅務局長同意時,可繳付較小之稅歎。 如一個在本港居住人士與一個非居港人士交易,而交易之方法令該居港入士無從

獲利或所獲溢利少於普通獨立營業商號可得之溢利時,則該業務可被視爲此非居港人 士在本港經營之業務,而以該居港人士爲代理人。

非居港人士在本港從行業、專業或商業所得之眞確溢利若無法確定時,則稅務局 可根據其在本港之營業額,以一合理之百分比率,計算其所獲溢利。

倘若非居港人士之總行設在香港以外之地方,而其帳目未能表示該行在本港永久 性辦事處之眞確溢利者,則在課稅方面,該註港分行之溢利將以比例方法計算之,即 香港分行之溢利所佔各地總溢利之比率,等於香港分行之營業額所佔各地總營業額之 比率。

(第四篇)

溢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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