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夭年馁 第三十二周

上班無章,證明該命令所規定之數額無誤及解釋該數額如何計算, 二、本規則第六一乙及六一丙條係從婚姻訴訟規則第八七及第八八條改寫而成。 等條文之主旨如下

(1)凡命令規定應獲付給歎項之申請人,可向法官申請發出審查債務人經濟狀 呪傳票,而法官亦可頒發新命令,規定可在指定期間內或以分期方式繳付 原有命令規定之致項,連同有誤傳票之訴訟費用,如判定債務人不依照 傳票出席聆訊,則法官可將聆訊日期押後。如判定債務人亦不出席押後之 聆閼,或不能提出不應向其頒發拘禁令之理由,則法官可頒發命令,將債 務人拘禁。

(2)如法官頒發拘禁令,可指示該命令暫停執行,但須遊行下述條件:裁定值 務人可在指定期間內或以分期方式向申請人繳付所欠之數額,連同有關審 債務人經濟狀况傳票之訴訟費用,以及根據原有命令而產生之任何疑額

é3)如拘禁令暫停執行,則以後根該命令繳付之一切疑項,均視爲首先淸 根據原有命令隨時產生而應繳之任何疑項;其次爲活憤審查債務人經濟狀 院傳票所關之假項及該傳票之訴訟實用。

【4可傳召證人出庭證明到定債務人之經濟情況,其方式與在聆訊訴訟案中傳 省證人作證無異;並可頒發傳召證人習以實行上述目的。

(5)判定債權人對審查債務人經濟狀況傳票所應得之訴訟費用及該傳票之附帶 曹用,除非法官另有指示,否則即子積定而不必另行評估。

三、本規則第六一丁條係從婚訴訟規則第九三條改寫而成,對社會福利署署長 申請更改或解除根據一九七七年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一四或一五條頒發之命令所應循 之程序,加以規定。

四、本規則第六一戊條係從婚姻訴訟條例第九四條改寫而成,對要求准許將兒童 帶出香港無拔範圍以外及要求禁制將兒耀帶出之申請,加以規定。

五、本規則第六一己條係從婚姻訴訟條例第九五條改寫而成,授權法官或經歷司 將根據分居及贍養令條例、父職鑑定訴訟程序條例及一九七七年未成年人監護條例進 之評訟程中引起有關她過船到之任何出題,由社會福利署署長調查及報 六、本規則第六一條係婚姻訴訟條例第九六條收寫而成,規定在任何訴訟中 出团有限宫之中時,如有關同一兒黃之訴訟程序係有其他法庭等候聆訊者,則須 將該等訴訟社 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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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編

(第三篇)

一九七八年統計法案

本法案撤銷現時之戶口統計條例,並重新制訂更合時宜之條文,以進行人口統計 及一般統計調查。

現時戶口統計條例之大部份內容,均重載於新法案内。新法案着重確保守秘密 。法案規定政府統計處處長爲主要當局,其職責爲作出必要之安排,以進行各項統計 調查,並將所得資料結果分析及公佈。

法案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及第七條規定政府統計處處長之委任及其職責,並 規定戶口統計員之臨時僱用。此等統計員須聲明願意保守秘密及配帶適當之身份證明

法案第八條授權總督爲本法案之目的而頒發指示。 第二部規定由總務會同行政局頒佈命令進行人口統計。 第三部規定由總督會同行政局頒佈命令進行統計調查。 第四部規定行政程序,包括表格之分發、填報及交同。

第五部之法案第十五條係關於進入樓宇之規定;第十六條禁止與報資料;第十七 、十八及十九條制訂與戶口統計貝之職務及活動有關之違例事項。法案第二十、二十 一及二十二條規定統計調查有關文件及資料之安全保管及保密。法案第二十三及二十 四條規定違例事項及訴訟程序,而第二十五條則提供避免在法律訴訟程序中透露資料 之保障。法案第二十六條賦予制訂規例之權力,第二十七條規定附表之修訂,而第二 十八條則撤銷戶口統計條例及爲現時進行中之調查制定過渡性條文。(摘要)

一九七八年核數(修訂)法案

本法案之目的,係在原有條例内,表明立法局政府帳目委員會之成立及其作用。 因此,法案第三條(B)規定:政府之帳目及核數處處長對該等帳目之報告書

,須連同政府帳目委員會之報告書,一併提交立法局省覽。該條又規定:上述程序, 須於三個月內完成,但如政府帳目委員會需要多時間,則該期限可予延長。 法案第二條(A)在提及核數處處長審查及稽核政府帳日之處,刪去「代表總 督」一詞。

法案第三條(A)欲,第三條(C殃及第四條(B)歎清楚指出:核數處處長保 因總幹爲立法局主席身份面向其呈交報告書。

法案第四條(C)致規定:核數處處長根據原有條例第十三條所提出之報告書, 須按照其政府帳目提出報告書之同一方法提交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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