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看近年馁 第三十一回
居住須知
成立大厦業主委會
負責管理大厦事宜
近年來,很多大厦都擁有大量的分層業主,在管理上常有困難發生,多層大概法案的目的,是讓一間大廈內的分層 業主,組織起來,成立一個委員會,去解决日益嚴重的大厦問題,共同將該大廈加以妥善的管理,直接對數十萬居住在 大厦的居民有所影响,間接影响整個社會的治安,關係至大。
管委會的組織
要把一座有衆多業主和更多住戶的大廈管理得好,一 定要有人負起管理的責任,所以法案規定,所有未有這種 組織的大廈,部份業主都可以挺身出來,組織委員會,然 後註册爲法人團體,去担任管理工作。
關於如何組織法人團體,係分開兩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就是先行組織管理委員會,其進行的途徑 ,係有四種不同的辦法可供採用,這四種辦法是:
一、倘若公共契約已有明文規定如何成立管理委員會 者,則照契約規定辦理成立。
二、一羣業主而其合共佔有該大廈的份數不少過百分 之五十的話,可以召開一個業主大會,在大會席上,如果 有業主投票贊成,而且這些贊成的業主所合共佔有該大廈 的份數亦最低限度達到百分之五十的話,這業主大會便可 以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
三、在第一項及第二項辦法都行不通的時候,如果有 一羣業主同意,而其合共佔有該大厦的份數不少過百分之 二十的話,便可聯同向高等法院申請頒發命令,召開業主 大會,以便成立管理委員會,當依照法院命令舉行業主大
會時,祇需出出席業主過半數投票通過,即可成立管理委
四、如第三項辦法亦不可行的時候,則任何與該大廈 有利益關係之人士(包括住客),可與律政司接觸,或先 經由民政司署亦可,律政司於查明事實後,可向高等法院 申請頒發命令,召開業主大會,頒發該命令後,大會即應 依照第三項辦法進行,律政司亦要求法院,委出管理人負 責執行管理工作。
管理委員會一經成立後,即須向註冊總署署長(土 註册處處長) 申請,將各業主註冊爲法人團體,註冊總署 署長如查明該管理委員會及其申請書係屬安善滿意者,便 發給一張註冊證書。
管委會的權力
然後,該法人團體便可以以法人身份,代表全體業主 採取行動,同時該法團亦可以視爲該大廈各部份公共地方 的所有人及佔用人,所謂公共地方,通常包括外牆、天台 、升降機、水泵、走廊及公共燈光設備等。此外該法團又 負責該大廈各部份公共地方之保養、修及清潔等事宜, 並可儷請員工或商行辦理這些工作。
法人團體可繼續委出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管理工作 亦可委任管理人來替管理委員會,並負起一切管理之職
(第八篇)
管理大厦,非財不行,而一切費用,應由全體業主公 本地平均分担,這是合理的事,因此法案規定,管理委員 會可訂定各業主應繳之費用若干。每訂定一次,有效十二 個月,在這期間內,管理委員會不得將這項費用增加,但 如因遵照法庭命令或涉府機關之通知書所規定之事項而需 籌足歎項以應所需費用者,則屬例外,每名業主所應繳交 的費用,均作爲他向該法人團體所應清償的債務論,如業 主不繳交,委員會可向法庭起訴追回,如業主不在其樓宇 居住,且於到期繳交之日起,一個月內仍未清付其所繳交 的費用,則其樓宇的住客須負責繳交,事後可從租金內扣
管理委員會有權進入及視察該座大廈之各層樓宇,以 便進行大廈公共產業之保養等事宜,及其他有關全體業主 共同利益之事項。
管委會的規定
管理委員會必須設置適當的帳簿,一切收支公爲記帳 及製備年結,此外,該等帳應在任何合理時間內,均可 供各業主及受抵押人查閱,如接獲業主或受抵押人之書面 請求時,管理委員會須將該法人團體所投保之任何保險單 及最近繳交保險費之收據,提出以供查閱,管理委員會之 委員或法人團體之僱員,如有食污行爲者,則屬違法,就 某等事項作虛偽陳述或提供失實資料之人士,亦均有被處 罰之虞,管理委員會秘書,必須設置一項登記冊,卅內載 明各業主及受抵押人之姓名及地址,該登記冊係只供此等 業主與受抵押人查閱
法人團體得按照公司案件及視作未註册公司論而予以 解散,如法人團體作此項解散時,各業主必須按照其各該 所佔份數科欸資助該法人團體,務使其資產足以支付其所 負担之全部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