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港年俓 第三十四
法規新編
二、校長之任期與服務條件均由大學校董會决定。 三、校長之職權如下
(甲)在職賣上,有權向大學校董會提供有關本大學之政策、財政及行政之 意見:
(乙)對校董會負責維持大學之工作效率與良好秩序,並確保本規程與各項 命令及規則之切實施行;
(丙)如對任何學生予以停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則須於大學教務會下次會 議中提出報告,
(丁)在副校長、大學學院院長、大學系主任、校務主任、教務主任、劉書 館館長或財務主任暫時出缺,或暫時離職,或不能執行職務時,有權 委任他人代行其職務;
(戊) 在逼切情形下,有聘任校外考試委員之權。
第六條副校長
一、副校長由大學校董會商得校長同意後,就本大學之適當人員中聘任之。其名 額不得超過兩名。
二、副校長之任期爲兩年,續聘得續任,惟每次任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七條司庫:
司庫由大學校董會聘任,任期三年,續聘得續任,每次任期均爲三年。
第八條成員書院院長:
一、除首任院長外,每一成員書院院長均由大學校董會依據小組委員會之推薦而, 聘任或續聘。該小組委員會由大學校長及需聘任成續聘院長之成員書院院友六名組成 ,並由大學校長担任主席。該六名院友由該成員書院院友會依據本規程第一五條第六 歎(乙)段爲此項目的而選出。
二、每一成員書院之首任院長均由大學校董會依據大學校長之推薦而聘任,其任 期亦由大學校董會决定。
三、除首任院長外,成員書院院長之任期爲七年,並可續任,惟續任之期間合計 不得超過三年。
四、成員書院院長須負責該書院及院内學生之福利,並在該書院之管理及其工作 上,與大學校長緊密合作。
五、成員書院院長爲該書院院友會之主席。
六、成員書院院長於接受聘任時,無需爲本大學之教務人員。
一、校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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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第九條校務主任與其他高級職員:
(甲)由大學校董會依據叙聘諮詢委員會之推薦而聘任:
(乙)負責掌管本大學之鈴章:
(丙)與教務主任同爲本大學紀錄之共同保管人;
(丁)兼任大學校董會秘書;
二、教務主任——
三、圖書館館長
(戊)須執行本條例與本規程所規定之職責,及大學校董會所指定之其他職 責。
(甲)由大學校董會依據叙聘諮詢委員會之推薦而聘任;
(乙)須按照第三條規定之資格,分門別類設置本大學全體成員之登記冊;
(丙)與大學校董會秘書同爲本大學紀錄之共同保管人;
(丁)兼任大學教務會秘書;
(戊)須執行本條例與本規程所規定之職責,及大學校董會與大學教務會所 指定之其他職責;
(已)得委任代表執行各學院委員會秘書之職務。
(甲) 由大學校董會依據釵聘諮詢委員會之推薦而聘任;
(乙)負責管理大學圖書館事務
四、財務主任——
(丙)須執行大學校董會與大學教務會磋商後所指定之職責。
(甲)由大學校董會依據叙聘諮詢委員會之推薦而聘任;
(乙)負責管理所有大學帳目及大學校董會所指定之財產目錄;
(丙) 須執行大學校董會所指定之其他職務,而不論該等職務是否與大學財 政有關者;
(丁)兼任財務委員會秘書。
第一〇條大學校董會:
一、大學校董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1)主席——經大學校董會就第(11)、(12)及(18)各項所列人士中 提名,由監督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