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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例第一〇條在原有規例内加入新訂第一九甲條及一九乙條。規例第一九甲條 規定使用指定供酒店及旅遊機構使用之停車場之收費,而規例第一九乙條則對遺失該 等停車場之泊車票券事宜有所規定。

本規例第一一條將原有規例第二三條第(一)修訂。

本規例第一二條將原有規例第二八條修訂。該條第(一)欸之修訂,係由於機塲 勞長名稱之更改而引起者;此外,並規定:任何車輛在機傷之停泊期限,由四十八小 時增至七天;如停泊七天以上者,則當局有權將之移去。該條第(二)欺之修訂,係 將拖車費及存放車輛費按該歎之規定而予提高。

本規例第一三條對公衆停車場之泊車收峰,與酒店及旅遊機構使用之特別停車塲 之月票收費,均予提高;此外,又對酒店及旅遊機構使用特別停車場,制訂一項新創 之按鈕點收費辦法。

一九七五年道路交通(修訂)法案(摘要)

法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條,以便明確規定制訂規例限制任何車輛之載客人 數,並明確規定此等車輛之註冊車主可因此而違法。

法案第四條在原有條例内增加新訂第三〇條,以便警務人員能以證明書就其所 繪製之圓則或圖樣,或其所錄取在某一事件中關於車輛司機或車主之陳述,提出證據

法案第五條將原有條例現時之附表改稱爲第一附表;法案第六條則增加另一附表 。新附表載有新訂第三〇甲條所提及之證明書及通知書之格式。

一九七五年商船(海員招募)(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規定:凡香港海員均有作爲服務記錄簿持有人之責任。原有條例規 定,在招募海員時及在加簽解職證明書時,海員均須出示該種文件,惟並無任何法例 規定,註明海員須持有該種文件。

法案第三條所載之新訂第一四甲條規定:凡香港海員,若其姓名係戰於存放海貝 招募處之海員登記冊內者,均須承担持有服務記錄簿之法定責任。該條所載之新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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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第四條將原有條例第二四條修訂,以便規定正式航海日誌之記錄及該等記錄 之認證本,均可作爲其所載事項之表面證據,並將有權認證該等記錄副本之人士之名 册擴大。

法案第五條將原有條例提及解職簿之處,作一項相應引起之修訂。

一九七五年商船(海員招募)(服務記錄簿)規例

本規例規定有關簽發服務記錄簿給予香港海員事宜,同時並規定簽發該等記錄簿 之費用。本規例復指定記錄簿所須記載之各項細節及可填寫該等細節或更改薄内原載 細節之獲授權人士。查本規例係根據英國一九七二年商船(海民文件)規例而制訂者

凡持有服務記錄簿之人士,均須將其服務記錄簿向獲授權人士出示,以便由該等 人士在服務記錄簿內填寫所須記載或更改原載之事項。若船主或其他人士持有任何已 去世或滯留在任何國家之海員之服務記錄簿者,均須將之送交海員招募處監督或任何 一名適當人員;查「適當人員」一詞在本規例内有所解釋。

任何海員,如過去原係無權獲准發給服務記錄簿、或其姓名已自海員登記冊内除 去、或其登記已暫予停止、而持有服務記錄簿者,或任何其他人士,未經合法許可而 藏有服務記錄簿者,均須將之交還海員招募處監督。

衛生類

一九七五年屠塲(修訂)附例(柱)

本附例旨在取消屠房附例,並將該附例所載之多項規定編入原有附例内。本附例 並對原有附例作若干項之修訂與改。

9076 香港年馁,第二十九回

法規新編

(第三篇)

領之票券,則可獲償還該補領票券之費用與持有原領票券而將車輛駛離該停車場時所 應繳費用之差額。

二六 一四乙條,授權制訂簽發服務記錄簿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規例,查該第一四乙條, 據英國一九七〇年商船法第七一條制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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