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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26 看夭年怪 第二十九回

法規新編

二、本附例第二條在原有附例內加入新訂第二甲,以便規定:若干種牲口之屠 宰,只准在原有附例第一附表所指定之屠塲內進行。

三、本附例第三條將原有附例第五條修訂,以便規定居媽經理有管制屠宰性口 之時間。

四、本附例第四條將原有附例第六條修訂,以便規定:屠場經理有權禁止持有根 據原有附例第三五條所簽發之通行證之人士,進入屠塲之任何部份。

五、本附例第五條將原有附例第八條修訂,以便規定:如未獲得屠場經理或獲授 權人員之許可,任何牲口均不得進入屠場内。

六、本附例第六、七、一〇及一二條將原有附例畧有含糊或錯誤之處除去。 七、本附例第八條在原有附例內加入新訂第一二甲條,以便規定:任何屠場之經 理均有權着令將某一些口移往另一屠場屠宰。

八、本附例第九條將原有附例第一三條修訂,以便規定:獲授權人員對牲口在, 内塲之移動,有更大之管制權。

九、本附例第一一條將原有附例第一七、一八、一九二〇條取代,以便清楚規 定性口所有人之登記程序及有關准許牲口進入待宰欄之事宜。

一〇、本附例第三條將原有附例第二四條修訂,以便規定:屠場經理對所有涉 及牲口屠宰之程序,有更大之管制權。

一、本附例第一四條在原有附例内加入新訂第二六甲,並規定屠宰牲口之方

二、本附例第一五條將原有附例第三四條及三五條取消及取代,以便規定, 塲經理對未具有通行證之人士及車輛進入屠塲或屠塲之任何禁區,有更大之管制權。 三、本附例第一六條將原有附例第四二條修訂,以便規定:凡在屠塲内行爲不 檢者,即屬違法。

一四、本附例第一七條將原有附例第二附表修訂。

一五、本附例第一八條將原有附例第三附表修訂。

六、本附例第一九條在原有附例内加入第七附表,以便規定進入屠場禁區而簽 發之通行證之格式。

一七、本附例第二〇將屠房附例取消。

一九七四年

工商類

香港生產力促進局(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對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條例作若干項修訂。

法案第二條將原有條例第五條第(三)款修訂,以便將(丙)段刪去。查該係 限制促進局轉授其委任年薪超過五萬元之人員及服務員之權力者。

法案第三條將原有條例第九條修訂,以便將委任在促進局服務之公務人員之人數 減少,並對爲管理方面、勞工方面及專業或學術方面之利益而委任代表事,予以更 富彈性之規定。

法案第四條將原有條例第一五條修訂,以便規定促進局執行委員會所包括之九名 促進局成員中,最少一名係公務人員,而該名公務人員可由另一名公務人員所代表, 一名係代表管理方面,一名係代表勞工方面及一名係代表專業或學術方面之利益者。 法案第五條在原有條例内增加新訂第二一條。該旨在保護生產力促進局所採用

之徽章。任何人士,如未獲促進局之授權而使用或擁有該徽章者,即屬違法。該黨 章之式樣,見載於原有條例之新訂附表内,係由法案第六條予以加入者。

一九七五年欺詐性拍賣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禁止聲稱以拍賣方式進行之某等售物行爲。法案第二條將本法案所用 之詞語予以解釋,而法案第三條則規定:凡籌辦、主持、或協助主持欺詐性之招, 以出售本法案所適用之一批或多批指定物品者,即屬違法。是項違法行爲,循公訴程 序定罪後,可被判罰歎不超過二萬元及監禁五年。惟慈善性質之拍賣則免受該第三條 之管制。

二、法案第四條規定:凡因在欺詐性拍賣中購入指定物品而遭受金錢上之損失

(第三篇)

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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