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6 希诺年 第二十九四

合約,呈交處長登記。倘處長對此種合約拒予登記,則該合約即停止生效。 第一七條規定:任何僱主,若與人訂立不贏指定行業之學徒合約,亦可將此種合 新呈交處長登記。此種合約之登記係屬自願性質者。

第一八條對某等學徒合約之豁免登記,有所規定。

第一九條規定:凡未於規定期間內將須呈交登記之學徒合約呈交處長登記者,即 屬違法。對犯有此項罪名之僱主,法庭可頒發命令,著令其將合約呈交登記。

第二〇條規定:僱主須將登記學徒合約之每一更改事項,呈交處長登記。在本條 所指定之情形下,處長可拒絕登記任何更改文件。

學徒合約之更改

第二一條規定:任何登記學徒合約之更改事項,均須係載於由合約之各當事人所 簽署之文件内,而該文件又係已根據第二〇條之規定登記者,始屬有效。

第二二條規定:在本條所指定之情形下,處長有權將登記學徒合約之期限延長。 第二三條規定:在某一學徒獲得處長所指定之任何特別資格時,處長有權將其登 記學徒合約之期限縮短。

第二四條規定:除依照本條或第二五條之規定外,任何僱主均不得將任何登記學 徒合約轉讓與另一僱主。

第二五條規定:若某一現有僱主無法、或未有給予其學徒足够之訓練,則處長有 權徵得學徒及其監護人〔如有監護人者)之同意,將該登記學徒合約轉讓與另一僱主

第二六條規定;倘某一僱主(即登記學徒合約之一方,同時又係一名個別人士) 死亡,惟其學徒所受僱從事之業務或職業則仍由黻已僱主之私人代表繼續經營,則該 名私人代表須受該學徒合約所約束。

第二七條規定:倘登記學徒合約之僱主爲合夥經營,遇有合夥人發生變更時,若 其學徒所受僱從事之業務或職業繼續由新合夥人經營,則該合約並未終止。該新合夥 人須受該合約所約束。

學習之完成或終止

第二八條規定:在一名登記學徒、或其學徒合約根據第一八條第(二)欸係毋須 登記之學徒,完成其學習階段,僱主須填寫一份學習期滿證明書。此種學習期滿證明 書,須呈交處長,經其加簽後,發予該學徒,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二四

|九條規定:僱主根據學徒合約所指定之任何理由、或有足够終止合約理由而 僅採祀律行動、或未决定是否根據該理由而終止該合約時,可暫停其登記學徒之服務 不超過十四天而不付給工資。僱主復可暫停其登記學徒之服務,以等候由於或關於其 僱傭而將其提控之刑事訴訟程序之結果。在此情形下,倘該宗刑事訴訟不能於十四天 内完結,則可將暫停服務之期限延長至訴訟完畢爲止,僱主須向處長報告每一次暫停 服務之情事,而處長則有權將該宗暫停服務情事駁回或縮減其期限。如遇此種情形、 則僱主須將該被駁回之暫停服務期間或所縮減之日期之工資,付予該學徒。

第三〇條規定:除根據本條所指之任何理由外,任何人士均不得終止任何學徒合 料。合約可經由所有當事人之同意而自願將之終止,亦可由單方面根據合約内之任何 明確規定而將之終止。學徒(不論男女)可在其結婚時終止合約。倘處長認爲僱主不 能、或未有給予其學徒足够之訓練,或認爲終止合約係對該學徒有利者,則可終止該 有關合約。

第三一條規定:傕登記學徒合約終止,係由於該學徒行爲不當、或由於該學徒破 壤合約或不履行合約之規定而引起者,則該名以前係學徒之人,在該合約終止日期後 之兩年內,無資格與他人訂立任何指定行業之學徒合約、或修讀任何工業專科學校所 講授有關指定行業之任何課程。

第三二條規定:僱主須在其登記學徒停止受僱於彼時,將該情事通知處長。

雜項規定

第三三條授權總督爲本法案之目的而委任督察。

第三四條授權總督給予處長或任何公務人員有關本法案之執行之指示。

第三五條載有進入學徒或年青人士所受僱之樓宇及檢查該樓宇及存放其内之任何 文件之權力。

第三六條禁止公務人員將其因公務關係而獲悉之任何投訴來源及任何製造或商業 秘密,予以透露。惟在任何法庭訴訟程序中,須向該法處提供證據時,此項禁令不過

第三七條規定根據本法案所發通知書之送達或給予之方式。

第三八條規定:爲本法案之目的,處長有權着令僱主呈交各種填報之表格。 第三九條規定:遇有有關登記學徒合約之糾紛時,可提交處長處理。

第四〇條規定:任何人士,倘對處長或任何公務人員之任何决定感到不滿,可向 總督提出上訴。總督於上訴時所作之决定,乃廳最後决定。

第四一條規定:任何人士,凡妨碍處長或任何公務人員執行本法案之規定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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