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馬會協議,利用該賽馬會之設備。
六、新訂第四乙條係關於該管理局會議之規定。
七、新訂第四丙條係關於分配獎券發售所得款項之規定。獎券發售所得歎項,除 扣除第六條規定之稅項外,其餘不少於百分之八十須撥作派彩用。該管理局須繳付因 賽馬會提供設備所需之費用。任何盈餘,則撥歸獎券基金
八、新訂第四丁條規定:布政司得發給牌照,批准該局舉行獎券發售。 九、新訂第四戊乃條文。
一〇、法案第六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六條,以便規定:獎券發售所得欺項應繳之稅 項爲百分之二十五
一一、法案第七條對賭博條例作相應之修訂。
一九七五年差餉(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七條,旨在規定:凡新指定徵收差餉地區內產業之 估價額,不得超過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所編在當時對其他指定地區有效之估價冊内之 一般估價。
二、法案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一七條,旨在將全面重估價額後送達估價通知予 各產業業主或佳戶時之手續簡化。
三、法案第四條將原有條例第一八條撤銷及取代,並將第一九及二〇條撤銷,以 使簡化手續,使立法局可隨時通過決議案,决定一般差餉及市政局差餉各應爲產業之 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若干
四、法案第五對原有條例第三三條作一輕微之修訂,此乃由於一九七四年土地 審裁處條例之制訂而相應引起者。
五、法案第六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六條第(一),旨在規定墳場及火葬場免繳 差餉。
六、法案第七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四〇條第(二)致,旨在澄清署長於接獲反對通 知書後所應採取之行動。
本法案旨在對差餉條例作兩項修訂。第一項係更改在新指定徵收差餉地區關於產
一九七五年差餉(修訂)(第二號)法案(摘要)
106 年馁 第二十九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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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估價之規定。第二項係豁免新界之農舍及村屋繳交差餉。
二、原有條例第七條第(四)規定:新指定徵收差餉地區內產業之估價,不得 超過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所編對其他指定地區有效之現行估價册内之一般估價。但此 項規定並不包括以新估價取代現行估價冊,並與新指定地區之估價册同日生效之情 形。在此情形下,當局之目的係使所有估價冊包括新指定地區之估價册在内所估之價
·值,均指同一時間之價值。因此本法案第二條將原有條例第七條修訂,以便加入一顆 訂條欸。該款規定:如總督飭令在任何其他指定地區進行估價,並與新指定地區之估 價同日生效者,則原有條例第七條第(四)欸不適用。
三、第三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六條,以便將新界之農舍及位於總督爲此目的而指 定之新界地區內之村屋,加入免繳差餉之列。村屋係指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規例 第三條第(二)欸(甲)或(乙)段適用之建築物,或通常爲新界居民興建之任何類 型之戰前房舍。
四、第四條在原有條例内增加新訂第四〇甲條。該新訂條文規定:凡根據第三七 條提出之建議或根據第四〇條提出之反對,係關於以產業乃屬村屋爲理由而要求免繳 差餉者,該處長須向新界政務司路詢並考其意見
土地類
一九七四年土地審裁處規則(註釋)
本規則第二部規定在土地審裁處進行訴訟之一般程序,第三至第七部則規定特別 程序以適用於I
(甲)根據收回官地條例提出之補償聲請;
(乙)根據集體運輸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提出之補償聲請及其他申
(丙)根據更改街道條例提出之補償聲請;
(丁】根據毀樓宇(遺址重行發展)條例第四條第(一)歎及第六條第(三) (第三篇)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