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
年锚 第二十九回
法規新編
現增至儷主所支與該僱員薪金之百分之十;至於對酒店、宿舍、公寓或其他住所 之租值計算,亦按比率而予增加。
七六之評
三、法案第三條將原有條例第一四條修訂,以便將公司在一九七五 稅年度所須繳之利得稅率自原有之百分之十五增至百分之十六又二分一。 四、法案第四條對原有條例第六三H條作相應之修訂,以便對公司方面有所規定 ;按該第六三H係有關所須繳付之臨時利得稅之數目。
五、法案第五條對一九七五年稅務(修訂)條例第四四條作一項連帶引起之修訂 ,以便對公司方面有所規定;按第四四條係有關計算在一九七五————七六之評稅年 度所須繳付之臨時利得稅之數目之過渡性規定。
一九七五年稅務(修訂)(第四號)法案(摘要)
本法案之主要目的,在將原有條例第二八條有關豁免利息稅之若干項現定修訂, 以便使持牌銀行、公共事業公司及政府對其所付豁免利息稅之利息,關於指定利率方 面,可更富彈性。
二、法案第二條作兩項重要修訂,以取代原有條例第二八條第(一)欸但書部份 之(甲)段。其一爲:可對該條文範圍内不同類之付給利息者指定不同之利率。其二 爲:可在新訂之第四附表將有關利率載明,並將原有條例第二八條第(二)歎修訂, 以便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在憲報發表通告,將該第四附表更改,惟所規定之利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三、法案第三條在原有條例加入該新訂第四附表。按此附表之加入,係使兩條最 近刋登於憲報之保護公共稅收條例名下之命令實質上生效。
一九七五年稅務(修訂)(第六號)法案(摘要)
本法案之主要目的在規定:每一評稅年度之物業稅,均須按有關物業之評稅凈值 以標準稅率 (卽百分之十五)計算。
二、爲此目的,法案第三條(乙)歎修訂原有條例第五條,以便將第(一甲)及 (一乙)兩欸新訂條文加插入内。新訂第(一甲欸將「評稅凈值」詞,解釋爲自 評稅値扣除百分之二十寬免額(作爲修理及支銷之用)後之評稅值。新訂第(一) 歎授權立法局以通過决議案方式,將新訂第(一甲)款所指之寬免額所佔之百分率修
대
。
(第三篇)
| ||
三、法案第三條同時將原有條例第五條第(一)欸修訂,並將該歎但書(甲) 及(丁)段删去。由於但書(甲)段刪除,現行條例第五甲條亦隨而撤銷。 四、法案第四條在原有條例内加入新訂第五甲條,對確定物業評稅値之辦法,加 以規定。
五、此確定評稅值之辯法,在新訂第五甲條第(四)歎適用之情形下,倘住客承 担繳付所有普通住客之差餉及稅項,而業主承担繳付地稅、修理費、保險費及爲維持 該物業於可獲取是項租值之狀况而須支付之任何其他費用時,則其評稅值應等於業主 與住客(綜合)條例第一部所准許或第二部所認可之估計租值之數額。
六、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倘住客與業主分別承担繳付以上第五段所述之相同欸項
時,物業之評稅値應等於出租該物業所可合理預期之一年租值之數額。 七、新訂第五甲條第(三)款對設置於物業內之機器,制訂特別規定。 八、法案第五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七條,以便規定:在任何評稅年度內,若某一物 業之被佔用期間不足十二個月,則其物業稅得按比例遞減。法案第六條以「被佔用」 一詞及其定義,代替載於原有條例第七甲條内之「空置」一詞及其定義。
九、法案第七條修訂原有條例第四二條第(一)歎(甲)段;此乃由於法案第三 條(乙)歎將新訂第五條第(一甲)加入原有條例内而連帶引起者。
一〇、法案第二條將載於原有條例第二條第(一)欸內之『核准慈善捐欸]一詞 之定義,作一項輕微之修訂。
一九七五年博彩稅(修訂)(第二號)法案(摘要)
本法案旨在修訂博彩稅條例,以便規定成立香港獎券管理局,負責籌辦及舉行定 期獎券發售。本法案並規定由布政司接替警務處處長執行原有條例之職務。 二、法案第二條修訂原有條例之全名,將「獎券」一詞加入名稱内。 三、法案第三條將警務處處長之職務移交布政司。
四、法案第四條修訂原有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以便規定:總賭金計算機或平 分彩金計算機上之投注,其彩金應按照主辦會所决定之方式,根據該總賭金計算機或 平分彩金計算機或任何其他總賭金計算機或平分彩金計算機分派。
五、法案第五條在原有條例内增加五條新訂條文。新訂第四甲條成立香港獎券管 理局,由委員七名組成,包括英皇御准賽馬會董事四名及其他人士三名,均由總督委 任。該局之職務在舉行獲批准之獎券發售。爲執行此項職務起見,該局得與英皇御准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