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四)欸而申請註冊事宜,或爲根據原有條例第一三條涉及承建商事而召開 聆訊所設之懲戒處分委員會之成員者。此類 戒處分委員會將包括選自根據原有條例 新訂第一一甲條成立之註冊承建商懲戒處分委員名單中之委員兩名。
法案第九、一0、二、三、一三及一四係對原有條例第二二、三八、四〇 、西三、四九及五四條作相應之修訂。
法案第一五條爲過渡性之規定,
一九七四年
城市設計(修訂及追認效力)法案(摘要)
最近高等法院對城市設計委員會根據城市設計條例繪製之草圖裁定無效,蓋在圖 則中加入附註,乃超出委員會權力範圍而附註本身又復過份含糊。由於大部份根據城 市設計條例繪製之圖則,均載有類似該案所指谰則所載之附註,故所有此類圖則均受 是項裁决所影响。
本法案之目的在修訂城市設計案例,使該法律得恢復其制訂本意,並對會因高等 法院是項裁决而致無效之窩則,追認其効力。
法案第二餘將原有條例第四條修訂,以便將權力賦予城市設計委員會,俾可在任 何圖則內加持其認爲合之圖表、圖解、附註或說明。
法案第三條在原有條例内增加新訂第一八條,以使規定該委員會有權將現行攔則 所被附計訂正,將任何含糊之處除去。任何此類訂正,均具有追溯效力。法案第三 條復在原有條例另加兩條所訂條文;該等新訂條文,在圖則規定可以容許與其不符之 燒毀時,規定申請批准之程序。
法案第四條係追認効力之規定。
衛生類
一九七四年公衆衛生及市政事務
5 寿夭年馁 第二十八周
法規新編
(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之主要目的在將原有條例修訂,以便制訂規例,對菜館、舞廳、戲院、僱 影院及殯儀館之通風系統有所規定。
法案第二條將通風系統之定義重訂,以便將空氣調節系統包括在內,並將「火警 危險」一詞之定義加入,
法案第三條將原有條例第一二條修訂,以便規定凡將比室外空氣之溫度爲高或低 之氣體排出或從任何通風系統滲出水滴者,均被視作有礙衛生情事,因而可根據原有 條例第一二七條所規定之簡易程序處理。
法案第七條在原有條例内加入新訂第九四甲條,以便規定主管當局可制訂規例 以管制樓宇之通風系統。
法案第八條將原有條例第九五至九九條撤銷;第法案第五、六及九條則因上述數 條之撤銷而將原有條列作相應之修訂。
法案第一三條規定將殯儀館包括於原有條例第二附表之附表所列樓宇名單。 由於本法案第五、六及八條之修訂,法案第一四條乃將原有條例第三附表作相應 之修訂,以便指定適當之主管當局
凸
法案第一五條及一六條(甲)欸、(乙)欸及(丙)欸係因法案第五、六、八及 九條所作之修訂而將原有條例之第六及第九附表作相應修訂。 本法案並藉此機會將原有條例另作如下之修訂:
(甲)法案第四條將原有條例第三二條第(一)欸修訂,以便明確規定如主管當 局發現任何樓宇之厠所有妨礙衛生情事時,則可向該樓宇業主送達通知書,若令其將 按厕所移去或更改;
(乙)法案第一〇條將原有條例第一二四戊條第(一)欸修訂,以便明確規定主 管當局可制訂規例,規定有關費用,以處理死人遺骸經火化後所留下之骨灰、或在任 何火葬塲設置紀念碑或其他裝飾物、或栽種任何灌木類植物;
(西)法案第一一條將原有條例第一二八條修訂,藉以確定樓宇用作人居之有關 日期是否即指根據原有條例第一二八條第(一)歎之規定提出之申請而發送傳票之 期;惟若僅由對該樓宇有管理或控制權之人士所僱用之傭人或看更人所佔用者,則不 作本條所指之「人!」論;
(丁)法案第一二條將第一附表晷作改正;查此項改正係因一九七二年官地條例 之制訂而連帶引起者;及
(戊)法案第一六條(丁)欸將第九附表修訂,以便將違犯原有條例第一二八條 第(三)款之處置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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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