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看近年馁 第二十八田

即告消失。惟在若干情形下,土地審裁處可將期限延長,但不得超過六年。

第二〇條:總督如認爲根據附表第一部第六項發給之補償,與有關建築物之價值 不相稱時,可飭令將該處土地收回;然後按收回土地辦法,評估補償金。惟聲請人可 要求償還其將此根據第六項所提聲請有關之費用。

第二一條:凡聲請補償者須向工務司送達一份列具法例所規定若干資料之聲請書 。工務司於接獲聲請書後,必須發給認收回條。如聲請人將聲請書之內容作重要修改 時,工務司可將之視爲新提出之聲請。此外,工務司可養分聲請人提供更詳細之資料 如聲請人於二十八日内未有照辦者,該聲請則視作已遭拒絕論。工務司於接獲聲請 書後三個月內,須通知聲請人是否接納或拒絕全部或部份聲請;如拒絕時,並須畧述 理由,如聲請遭拒絕或視爲遭拒絕時,工務司可提出和解辦法或循訴訟程序將該案交 由土地審裁處裁决。如於工務司接獲聲請或仍有爭論之部份交由土地審裁處裁决。如 聲請人未有依照工務司之着令提供更詳細之資料者,土地審裁處可命令聲請人遊行, 並將審訊押後及作出有關訴訟費之命令。

第二二條:處理由未成年之人士及精神不健全者所提出之聲請。

法規新編

第二條:在向土地審裁處提出訴訟後,工務司或聲請人均可隨時提出和解建議 ,如該建議不爲對方所接納時,可將其副本載於封糠之信封內存放土地審裁處。如想 給之補償金不超過建議之金額時,則拒絕和解之一方,可被判給付訴訟費。

第五部——補償之評估及判給

第二四條:凡有關補償之聲請,如有爭論時,均由土地審裁處裁决。如雙方對所 有權方鼐均無爭論時,則審裁處可尖聲請人獲得補償;惟是項判决,不能阻止口後任 何人士對聲請人之所有權提出質疑而予以攻擊。

第二五條:承押人可從補償金中取其全部債或視情形按比例取回部份隨歎。 至於歸還之實際詳情,則由聲請人與承押人互相議定或由高等法院裁定。

第二六條:審裁處可指令對補償金給付利息。

第二七條:凡補償金均由本港之一般收入項下支付。

第六部 -雜項規定

第二九條:工務司 (此處僅指工務司本人) 可按照本條之規定將其權力、職務及 搬直轉授任何公務人員執行。

第三二條:凡根據本條例獲得之土地或地役權,政府有絕對自由權予以處置。

第三三條;任何人士,例如受託人,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證明書,以證明其以和

實施日期。

(第三篇)

解方式獲得之補償或售價,乃可能合理獲得之最高者。

二四

第三四條:除附表第一部另有規定外,收到官地條例、更改街道條例及填海工程 條例均不用。至於鐵路條例則絕不適用於集體運輸鐵路。

附表

凡可聲請補償之項目,均載於附表第一部所開列之第一至第十項內。每一項目在 上文均有解述。附表第二部載有第一部所離用之定義(其大部份在上文已有提及)以 及土地審裁處在評估補償金時所應根據之規則。

第三段:由於鐵路之興建而引致地價之上升或下降,不在考慮之列。

第四段:如暫時將街道封閉或暫時將街道作重大更改時,則補償辦法與更改街道 條例所規定者相同。

第五段;如任何建築物曾在違犯建築物條例之情況下興建或更改者,則在評估捕 償金時,可將此點列入考慮

第六段:關於根據附表第一部第六或七項聲請之補償,如損失或損害只有部份係 由於興建鐵路而引致者,則補償金可在土地審裁處認爲公平之情况下酌予減少。 第七段;關於廣告利益之損失,不得根據第九(丙)項獲得補償。

第八段;任何土地,如會因價值下降而獲補償,則在評估收回該土地之補償時, 須扣除已獲之補償。

第九段:凡獨佔有權之承押人,可代表其本人及抵押人聲請補償,並將補償金持 有,作爲押人售資產業所得之歎項。

第一〇段:本段明確規定根據第一及三項聲誨之補償,均可依照收回官地條例所 規定之準則評估,縱使該項土地之權益係不能根據該條例收回者亦然。

一九七四年土地審裁處法案

設計二地審裁處及規定有關事項法案。

由香港總督向立法局諮詢並得其同意後,予以制訂。

第一條本條例定名爲】九七四年土地審裁處條例,由總督在憲報頒佈告示,指定

第二條在本條例中,除內文另有規定外

「處長」係指根據第四條委任之土地審裁處處長;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