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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或創設地役權之日期之期間內,工務司可爲棠等本條所列舉之限定目的,進入該命 令影响所及之土地或任何貼隣土地,而毋須先行發給通知。
第三部——政府爲該鐵路之興建而具有之其他權力
第一〇條;總督可制訂有關封閉或更改街道與進行海灘及海牀工程及填海工程等 命令。任何公共及私人在任何街道、政府海灘或海牀所佔之權利,均可因總督命令之 頒發而致消滅、修改或有所限制。
第一一條:根據法案第一〇條所制訂之命令,其給予通知之辦法,與收回土地通 知之給予相似。根據該餘而制訂之通知內容,在本條第(三)款有所規定。
根據附表第一部第四項之規定,任何人士,倘根據更改街道條例,因街道之封閉 或重大之更改而有權聲請補償者,可聲請所受之金錢損失或損害之補償,一如更改 街道條例所遒用者。根據附表第一部第五項之規定,任何人士,如因其私人在政府海 灘或海牀所佔權利之消滅、修改或限制而致蒙受金錢損失時,可對其因此而遭受之金 錢損失,聲請補償。
第一二條:工務司可在鐵路範圍內或鐵路範圍三十公尺以內之任何土地或建築物 進行有合理需要之預防或補救工程,並可爲該等目的而進入該等地方視察或測量。除 非工務司認爲情況緊急或只爲進行視察或測量工作而必須進入該等地方外,凡進入該 等地方之人士,必須給予該等地方之業主或佔用人十四日之通知。」預防或補救工程 」一詞,在本條第(四)所解釋;而工務司若認爲某工程係屬該定義範圍內所指 、並係有合理需要者,則是項决定乃屬最終决定。
根據附表第一部第七項之規定,任何人士,如在因法案第一二條權力之行使而受 損害之建築物佔有可獲補償之權益,可聲請補償修理髏項損害之費用及因受騷擾而聲 請搔擾費。
第一三條:爲興建該鐵路,工務司可向任何公用設備之物主或供應者發出通知, 着令其將任何設置改道及將因是項工程而受波及之街道地面修安。該通知書之內容, 在本條第(二)歇有所規定。
根據附表第一部第八項之規定,爲履行通知書之飭令而引致之公平與合理費用, 可獲發給補償。
第一四條:工務司可向任何在鐵路範圍內建築物之「業主」(「業主」一詞之定 義,係指該建築物所在地之政府批租官契承租人。〕發出通知書,着令其將任何附設 於該建築物或自該建築物伸展向外之任何物件或結構物拆除。該通知書之內容,本條 第(三)致有所規定。倘該建築物之業主不將該物件或結構物拆除,則任何獲工務司
05 看夭年侣 第二十八周
法規新編
(此處僅指工務司本人】 授權之公務人員,均可進行拆除該等物件或結構物之工作 而所拆除之任何物件或結構物,得由政府沒收,並由工務司以認爲適當之方法予以處
根據附表第一部第九(甲)項之規定,任何人士,如在其有可獲補償權益之建築 物,有任何非不合法之物件或結構物遭拆除,可根據該建築物因是項拆除而減低之市 價聲請補償。根據第九(乙)項,凡將上述物件或結構物拆除者,可聲請補償拆除所 需之費用。根據第九(丙)項,任何非不合法之物件或結構物,如根據第一四條第( 五)欸爲政府所沒收時,其物主可聲請補償所受之損失。
第一五條:建築事務監督如認爲任何建築工程或其與工與鐵路不能配合時,可在 有關建築圖則及工程興工方面行使若干酌情决定之權力。以建築物條例第二三條而 凡違反建築事務監督之決定者,均視作觸犯建築物條例論。
根據附表第一部第十項之規定,如建築事務監督將其批准某窩則或同意某項工程 興工之决定撤回時,凡受影响土地之業主,均可聲請補償其因此而遭受之若干損失。 第一六條:本條規定若干妨碍罪。凡被判犯有任何一罪者,可被判罰歎五千元及 監禁一年。
第四部 -聲請補償之權利及聲請程序
第一七條:任何人士,對本法案授權之事,不得訴請頒發禁制令;又對本法案授 權進行或省礬之行爲,不得要求賠償損失、補償或發還費用,惟依照第一八條明確規 定之權利而進行聲請補償者則例外。
第一八條;根據本法案有櫙聲請補償之情形,均載於附表第一部内。第一部各項 自分四大標題開列,卽...
(甲)可聲請補償之損失項目:
(乙) 評估補償金之準則;
(丙)可因其損失而聲請補償人士;以及
(丁)向工務司送達聲請書之期限。
各補償項目,除第六項外,在上文有關可引起聲請補償之法案條文內,已有解述
。第六項之規定爲:任何建築物,如因鐵路之建造或經營而在結構上受到損害時,凡 在該建築物佔有可獲補償權益者,可因修理損害而聲請補償一筆公平合理之費用, 及因受騷擾而聲請騷擾費。
第一九條:凡於附表第一部第四欄所指定之期限内未有提出聲請者,此項聲請權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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