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
5 看诺年俓 第二十八周
(丙) 倘非依照本條例之規定而終止僱員之僱傭契約,則指終止契約之日期
(丁) 偏僱員終止其僱傭契約而未按照第九欸給予僱主通知或向僱主繳交代 替通知之歎項,則指契約終止之日期;又
(戊) 俏僱員按照某一契約於某一段固定之期間受壓,而該期間經已屆滿者
·則指該期間屆滿之日期;
「續訂一即包括延長契約,凡有關續訂契約之事,均作同樣解釋;
*遣散費 卽指根據第二十四款(一)段僱主應給予僱之遣散費;
「罷工 乃按照職工會條例第二欸之定義而解釋;
『過一卽指由星期六午夜至下一星期六午夜之一段期間。
二十河、(一)由總經憲報公佈之日期起或以後,凡僱員按照連續性契約受雇 不少於二十四個月者(計至有關日期止),
(甲) 因裁員而被僱主解雇;或
(乙)按照第二十己欲而被僱主暫時停工,則除本篇另有規定外,僱主須付 給該僱員一下遺散費,其數額須按照第二十辛歎計算。
法規新編
(二)按照本篇之規定,凡被解雇之僱員,若完全成主要因下列理由而被解雇者 ,則作因裁員而被解雇論il
(甲】其僱主經已停止或擬停止營業,而——
(1) 該僱員乃爲該營業而受雇;或
(2)該營業之地方乃僱員受雇之地方;又或
(乙)該營業對從事某類工作及在該類工作地點之僱員之需求經已停止或縮 減;又或該需求將會停止或縮減。
(三)本篇之規定適用於家庭傭工或與私人家庭有關之傭工,除第二十子欸外, 本篇各條文俱將家庭事務作爲營業論,並將處理家庭事務作爲僱主經營營業論。
二十丁、(一)除第二十壬之規定外,倘僱員因其行爲遭僱主根據第八歎之規 定,終止其僱傭契約而不預先給予通知或以欸項代替通知,則該僱員將無權享有散
〔二〕冏僱主在某一有關日期前最少七日之期間內,經向僱員提議續訂僱傭契約 或以新訂契約將其重新雇用而僱員無理拒絕,則該名僱員因此被解雇後,將無權領 取遣散費,惟
(甲)所擬續訂或新訂僱傭契約之條文,就僱員受雇之職位、地方以及其他 僱傭條件,須與其被解雇前之舊契約之相對條文一致;又
(第三篇)
(乙)所擬續訂或新訂之僱傭乃由有關日期起生效。
(三)倘僱主在某一有關日期前最少七日之期間内,經以書面向僱員提議續訂僱 傭契約或以新訂契約將其重新雇用而遭無理拒絕,則該名僱員將無權因遭解雇而領取 遣散費,蓋按照所擬續訂或新訂契約之條文,就其所受之職位,地方以及其他醣 條件,乃(全部或部份)與其被解雇前之舊契約之相對條文不同,但–
(甲)僱主所提供之工作乃適合該僱員;
(乙)僱主向該僱員所提供之僱傭條件比前並無遜色;又
(丙)所擬續訂或新訂之僱傭將由有關日期起生效。
(四)倘有關日期適逢休息日或假日,則第(二)段(甲)節及第(三)段(丙
)節所指之有關日期將作該休息日或假日後之翌日解釋。
(五) 倘僱景因下列情形離職,則彼將無權因遭解雇而領取遣散費
(甲)僱主根據第五歎之規定所發出之通知尚未屆滿之前,該名僱員未事先 獲得僱主之同意而擅自離職者;又或
(乙)傾員未有根據第六款之規定,給予僱主一筆歎項以代替通知者。
二十戊、(一)除本篇另有規定外,凡僱員遇有任何下列情形者,郎被視作遭僱 主解雇
(甲)僱主在第八款之規定範圍外,給予僱員通知或未有給予通知,又或未 以歟項代替通知而終止僱傭契約;
(乙) 僱員按照契約於某一段固定期間受雇,於期滿時未獲續約;又或
(丙) 僱員因僱主之行爲欠安,按照第九欸無須給予僱主通知或以欸項代替 通知而終止該契約。
(二)按照本篇之規定,僱員若遇有下列情形者,將不被視作遭其僱主解雇—— (甲) 僱員之僱傭契約獲續訂或按照新訂之僱傭契約而爲僱主重新雇用;又
(乙) 在舊僱傭契約期滿後,續訂或新訂僱傭契約之日期由舊約屆滿之日起 開始生效。
(三)按照規定,凡適用於第(二)段所指在休息日或假日屆滿之僱傭契約者, 則續訂或重訂之僱傭契約雖於該休息日或假日之翌日或翌日之前生效,但仍將視作由 舊僭傭契約屆滿之日生效。
二十己、(一)T僱員所訂之僱傭契約規定其須賴僱主提供某類工作方能獲得薪 酬,又僭主在任何一週內,未有向僱員提供最少有三個正常工作日之此類工作,而按 照契約僱員在該段期間內無權享有任何薪酬者,則根據第二十丙欸(一)段之規定, 僱員卽被視作遭僱主暫時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