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近年馁
第二十六田
(乙) 由於以遺棄爲離婚理由之憑證而需確定被告是否已遺棄原告;以及 (丙)由於原告訴稱雙方已連續分居而需確定雙方分居之期間是否確實連 續不斷。
如原告訴稱被告與他人通姦,惟於獲悉被告所犯之通姦後,仍復與被告同居一段 或數段合計超過六個月之期間者,則原告不得以通姦事件作爲離婚理由之憑證。 新訂第十五乙規定:如被告認爲離婚可令其遭受困苦,並憑此理由而提出反對 且法院亦查明認爲若將該婚姻解除便可使被告陷於嚴重困苦者,朗可拒絕頒給判令
新訂第十五丙欸規定;法院如因原告訴稱被告同意離婚而頒給一項在指定時日前 不提出反對卽可作實之判令,惟在接獲被告申請反對時,則查明被告確屬被騙作此項 同意離婚之决定者,得拒絕將此項判令加以作實。
法案第八欸將原有條例第十六欸修訂,以使代訴人不得因雙方共謀瞞騙之故而介 入有關之離婚訴訟。
法案第十歎在原有條例内加插一項新訂條歎,以便規定法院在將一項指定時目前 不提出反對卽可作實之判令加以作實之前,應對原告給予被告之經濟上供應,加以考
法案第十一歎在原有條例内加插新訂第十八甲及第十八乙兩歎。新訂第十八甲欸 規定:法院如頒給一項指定時日不提出反對即可作實之判令後,對於請求或申請將 談判令准予作實之舉,不得因雙方共謀瞞騙或因原告行爲不檢而加以駁回,新訂第十 八乙欸授權正按察司制訂規則。該等規則乃確保被告可獲得各項所需之資料以協助决 定應否同意離婚。該等規則並規定凡代表原告之律師須在可能範圍內協助原告與被告 和解。此外,並規定可制訂規則,以便將當事人雙方在請求離婚之前或後所作之任何 協議或安排事宜呈交法院考慮。
法案第十二欸將原有條例第二十歎撤銷,並代之以一項新訂條欸。該新訂第二十 欸開列可將一宗婚姻宣佈無效時所可根據之各項理由。該等理由與英國一九七一年無 效婚姻法所開列者相似 。 該新訂條歎 適用於凡在本法案開始實施所締結之婚姻。 至於已撤銷之第二十歎內所開列之理由,則仍適用於凡已在本法案實施前所締結之婚 姻
法案第十三歎在原有條例内加挿新訂第二十甲及第二十乙兩歎。該兩欸乃採用英 國一九七一年無效婚姻法第四及第五歎之條文。新訂第二十甲效規定:在根據國際私 法之規則以决定任何與婚姻是否有效問題有關之事宜時,或在根據英國一八九二一 九四七年外地結婚法以决定某宗在香港以外地方所締結之婚姻是否有效時,則不受第
法規新編
下:
(第三篇)
二三 二十歎之規則所影响。根據新訂第二十乙歎之規定,在本法案開始實施後所頒給之無 效婚姻制令,應在該判令獲得確定作實後開始生效,惟在其生效之前,該宗婚姻須視 作仍有存在論。
法案第十四歎在原有條例內加插一項新訂條欸以便明確規定:不論有關婚姻是否 在本法案開始實施之前或後所締結,雙方有共謀瞞騙之舉,則對於宣告婚姻無效之 進行程序,亦不再有所妨碍。
法案第十六欸係關於請求裁判分居所可根據之理由。該歎將原有條例第二十四歎 修訂,以便請求裁判分居時所可根據之理由及其憑證與請求離婚時所可根據者趨於一 致。法案第十七欸將原有條例第二十六欸修訂:凡有雙方共謀瞞騙之舉,以及原告犯 其他行爲而足以對婚姻訴訟中之濟助問題,構成一種妨碍者,現均由該修訂之
之第二十六歎明確規定在一項請求推定對方死亡而擬解除婚姻之訴訟案件中應予消除 而不得對訴訟程序有所妨碍。
法案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第二十二及第二十三各歎分別依次將 原有條例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二、第四十二及第四十六各歟修訂 該等修訂事項乃係由於現已取消將精神病作爲離婚或裁判分居理由之舉連帶引起者
本法案第二十四欸將原有條例第五十一欸撤銷,並代之以一項新訂條歎。關於原 告會於事後宥恕對方行爲之舉,對於根據原有條例所提出之訴訟雖不適用,惟對於分 居及贍養令條例之執行,則仍然適用,是以該新訂第五十一欸乃爲該條例之執行起見 而將該寬恕之擊保留。
據法案第二十五欸,凡就本法案開始實施前所締結之婚姻而提出宣告無效之訴 訟,仍須以原有規定之理由爲根據。新訂關於婚姻無效之理由紙適用於在一九七二年 六月三十日以後所締結之婚姻而已。
婚姻訴訟(修訂)規則
本規則將一九七二年婚姻訴訟規則修訂,其主旨在乎合配合一九七二年婚姻訴訟 (修訂)(第二號)條例及一九七二年婚姻訴訟與財產條例之規定,主要修訂事項如
(一)凡與恢復夫妻同居權案、通姦賠償案及離婚或裁判分居案之酌情裁判有關 之規定與表格,均已撤銷。
(二) 本規則第五十七欸載有婚姻訴訟狀之新訂表格,具狀人如請求離婚者,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