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73 — Page 220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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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在已婚人士地位條例内加揮三歎新訂條欸。無遣囑遠產條歎内之新訂第四甲歎規定 凡經法院裁判而分居之任何一方配偶均無權承繼對方所遺下之無遺囑遺產。已婚人 士地位條例內之新訂第七甲歎規定,雙方仍可在婚姻終止後提出該條例第六殮所規定 之申請。該條例之新訂第七乙歎聲明:任何一方配偶如曾因改良單方或雙方佔有權益 之財產而付出巨歎者,即有權分享一份或較大份財產。新訂第八甲歎將妻室在習慣法 中之「必要時之代理人」身份取消。

本法案由一九七二年七月一日,即一九七二年婚姻訴訟(修訂)(第二號)法案 開始生效之日起實施。

婚姻訴訟(修訂)法案(摘要)

本法案在婚姻訴訟條例內加挿若干項規定,此等規定乃與英國一九七一年承認離 婚及合法分居法之規定相似,而衹係經過輕微之必需修改。至於該英國法令則係將有 關承認離婚及合法分居之海牙協約在英國付諸實行。

法案第二歎在原有條例内加挿第九部,以便列載八欸新訂條歎。

新訂第五十五欸敘明在海外地區所獲准之離婚及分居何種在香港獲得承認。此種 均係指凡在香港以外之任何國家業經依循法律或其他程序而獲准,兼且根據當地法律 屬有效之離婚及合法分居。

新訂第五十六欸規定,凡在海外國家所獲准之離婚或分居,如男女任何一方在提 出該項訴訟之日係屬慣常居住於或定居於該國,或係該國之國民者,始可在香港獲得 承認。

新訂第五十七欸第(一)段規定:凡曾涉反訴訟程序者,如在提出本訴或反訴程 序之日之情形係合符條件而經裁判方面查明滿意者,亦足以獲得承認。新訂第五十七 歎第(二)段規定:若根據該國之法律,男女方分居一段規定之時期後即可視作離婚 則紙須視其提出分居訴訟之日之情形是否符合第五十六欸所規定之條件即可。 新訂第五十八款規定:法庭在考慮應否承認某宗在海外獲准之離婚或合法分居時 必須根據在判令該離婚或合法分居之訴訟中所確定之事實,始可作出决定。如男女 雙方在該訴訟中均有出庭者,則該項確定卽爲有關事實之確證,而在其他情形下,則 爲有關事實之足够證據。

新訂第五十九欸對於承認離婚及合法分居所須根據之若干其他理由予以保留。

新訂第六十歎規定:凡在任何國家獲准之離婚,如根據本法案獲得承認者,則縱 使該項離婚之效力在某一其他國家不獲承認,惟該男女之任何一方仍可在香港再婚。

§ 看近年馁 第二十六回

法規新編

新訂第六十一欺規定:男女雙方到令或獲准離婚或合法分居時,如果根據香港法 律,係並無婚姻關係存在者,該項在海外獲准之離婚或合法分居則不獲承認。此外, 對於在香港以外地方所獲准之離婚或合法分居,如係男女當事人之單方面取得·而當 時並無將訴訟之事在合理時間內預先通知對方,或對未有合理之機會參與該次訴訟者 亦可拒予承認之。除此等理由外,該欸並無准許以其他理由作拒予承認之舉。 新訂第六十二欸戰有釋義條款及過渡性之規定,

法案(摘要)

婚姻訴訟(修訂)(第二號)

本法案將原有條例修訂,以便由一九七二年七月一日起採用英國一九六九年離婚 改革法及一九七一年無效婚姻法之規定,以適應在香港所進行之若干婚姻訴訟程序。 法案第三歎將原有條例第十一歎撤銷,並代之以一項新訂之第十一欸條文。該新 條欸規定:離婚之唯一理由乃係該婚姻已陷於破裂至無可挽回之程度,現行准許離婚 之理由,卽通姦,虐待、遺棄、精神病,以及在妻室請求離婚之案件中所稱,丈夫曾 犯强姦,姦或獸姦等,均已取消。法案第三歎並在原有條例内加攝新訂第十一甲款 。該新訂條欸之第(一)段列舉若干項須待證明之事實以便法院確認該婚姻已陷於破 裂至無可挽回之程度。該等規定乃以英國之有關條歎爲藍本者。

法案第六欸將原有條例第十五歎撤銷,並代之以第一項新訂條歎。根據該新訂之 十五歎之規定,凡原告會同意對方之行爲,或與對方共謀瞞騙或於事後有恕對方之行 爲等情由,均不再成爲離婚之障碍。如法院查明離婚理由業經證實者,應先 定時日前不提出反對即可作實之判令,惟倘因任何人士發作虛偽陳詞或將重要實情穩 瞞而獲准根據第十二欸提出請求者,則法院有權將該項請求駁回或拒絕任何要求將 令加以作實之申請。法院並有權對被告給予濟助。 法案第七欸加訂三歎新訂條歎。

新訂第十五甲歎規定:法院如認爲案件有和解之可能時,即有權將訴訟押後。該 新訂條欸並規定:雙方如恢復同居一段或數段合計不超過六個月之期間者,則在確定 下開情形時,此種期間將不在考慮之列..

共同生活;

(甲)由於以通姦爲離婚理由之憑證而需確定被告是否不能再忍受與被告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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