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奢诿年怪 第二十六回

法規新編

婚姻訴訟與財產法案(摘要)

本法案乃緊照英國之婚姻訴訟與財產法之條文而制訂。

第一部係緒言。第二部將婚姻訴訟條例第六及第七部修訂並將其適用範遺擴大, 以便將婚姻訴訟所引起關於經濟及其他方面之救濟問題,加以規定。

第三歎規定,法院得飭令某宗離婚案或宣告婚姻無效案裁判分居案之任何一方當 事人在該案尚未判决前按期給予對方贍養費。

第四至第六歎規定法院在頒發判令時,得飭令任何一方當事人在經濟上照顧其配 偶或子女,包括在財產轉讓,對財產之授給加以安排,及將原定安排修改。第七歎規 定法院在行使該種權力時所應顧及之事宜,包括雙方在照顧家庭或家人方面所盡之貴 任。

第八款規定:任何人士,如其本人或家庭之子女因其配偶故意疏忽而未獲得贍養 者,得以此爲理由向法院申請,飭令對方交付養費。第九欸對有利於某方配偶之命 令之有效期間加以規定。其與現行法律不同之處爲;按期付歎命令之效力須於收欺人 再婚時終止。除須受此項規定所限制外法院可飭令付歎人保證收歎人在終生期內,而 非單只在雙方共同生存之期間內,按期獲得歎項。任何一方配偶在再婚後即無權申請 經濟上之照顧。

第十歎規定,在何種情形下,法院得頒發照顧當事人子女之命令,此外,並規定 該類命令最高限度之有效期間。除非該子女仍在接受全日制之教育或有特殊之情形存 在,否則,在該子女年滿二十一歲後,法院不得頒發是項命令。而以前所頒給之任何 命令,其效力亦於有關子女達到成年時必須終止。

第十一欸對命令之修改、解除及執行,加以規定,惟有關一次過付或將財產轉 讓之命令則不得加以修改或解除,而其他有關財產調配方面之修改,亦須受限制。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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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欸對追收逾期超過十二個月之贍養費時所遵守之條件加以規定。第十三 規定:如因雙方情况有所改變而應將某項命令所飭令繳付之項予以減低時,法院可 飭令收欸人將已收之超額欸項歸還付欺人。

第十四至第十六歎將婚姻訴訟條例内有關同意書之效力及修改事宜之條文規定, 礬加修改,而予以重訂。

第十七欸將該條例内現行一項規定畧爲修改而予以重訂。該歎規定,如有任何一 方將財產處置,以破壞對方提出經濟照雕之聲請時,法院有權宣告該項處置無效,並 有權阻止任何一方作此種處置。

第十八至第二十歎對子女保護及監管,加以規定。第十八難取代婚姻訴訟條例内 現行一項規定。查該款規定:法院在頒給一項在指定日期前不提出反對師可作實之判 令後,必須查明雙方或任何一方對其家庭子安確實有濶意之安排時,始可將該項令 作實。第十九及第二十欸將該條例内有關監管子女之現行規定予以重訂,重訂後其與 現行規定在實質上所不同者,爲新訂規定將適用於本法案第二欸第(一)段所載之「 家庭子女」,包括夫婦雙方所承認之子女在内,故其適用範圍較爲廣泛。

第二十一欸將恢復夫妻同居權之補救辦法取消。

第二十二欸乃過渡性規定:凡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二十八欸所頒發之贍養令,其 有效力須在收欸人再婚時必須終止。

第二十三款規定,遇有根據本法案或婚姻訴訟所頒發之命令因收歎人再婚而告效 力終止,付欸人則誤以爲該命令仍屬有效而繼續付致時,法院可收款人將多收之 欸項或其中一部份歸還付款人。

第二十四至第二十七欸係關於雜項及補-

事宜者。 第二十八欸及第一附表載有過渡性規定及保留歎。 第二十九歎使若干無效或可作廢之判令獲得法律效力。 本法案第三部載有雜項規定,但該等規定與婚姻訴訟並無直接關係 第三十欸係關於在地方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一款規定:如經法庭裁判而分居之任何一方配偶逝世而無遺囑時,婚姻訴 訟條例第三十二款第(三)段之效力卽告終止,惟若干宗死亡事件係於一九七二年七 月一日之前發生者,則屬例外。

第三十二欸授權正按察司制訂法院規則。

第三十三欸第(一)與第(二)段及第二與第三附表將婚姻訴訟條例内若干規定 予以修訂或撤銷。

第三十三款第(三)段及第四附表共同規定在無遺囑遺產條例内加插一新訂條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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