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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丁各種所適用之違例事項加以規定。此等違例事項如下:

(甲) 無牌經營小販業務;

(乙)在准許經營小販業務之地區範圍外經營小販業務,或雖在准許經營 小販業務之地區內經營,但市政局已宣佈該區只限某類牌照持有人 經營而該小販則非該類持牌人;

(丙) 未有固定攤位牌照而在固定攤位内經營: (丁)將小販貨品及設備放置在攤位範圍外。

該部並包括一項規定,以保障根據原有附例所發給但仍未滿期之牌照。

交通

商船(海港管理)(修訂)規例

本規例之主要目的在乎授權海事處長可對在香港水域內卸下及儲放大木料及其他 木材之事宜加以管制,以防止對船隻航行產生障碍或危險。海事處長有權批准將本港 水域之若干部份劃爲木材儲放區。凡在除該等木材儲放區以外之香港其他水域儲放或 卸下大木料或其他木材者,必須預先獲得該處長之准許方可。至在維多利亞海港內之 海傍或岸壁之處裝卸大木料及其他木材以及從一艘船將木材(已開木塊除外)至 另一艘船之舉本規例亦加以規定。

凡在本港水域內儲放之大木料必須註明物主之識別標誌。凡在本港水域内拖曳大 大木料或木排時,日間必須在其上放設警告性之紅旗,夜間則須標示燈號。

本規例授權該處長將凡屬阻碍船隻航行之大木料或其他木材移去。如在通知物主 後,物主仍不將該大木料或其他木材領回,或物主情况不明時,該處長得於刋登擬出 售木材之告示後將之出售,並可向物主追收或從出售所得之價款中扣回其所需支銷之 搬移、儲放及任何其他費用。

修訂後之原有規例第五款規定,如有違犯該規例者,應由有關船隻之船主負責, 如無船主者,則由船東、代理人或租船人負責。

1-3 看夭年馁 第二十六回

法規新編

之類色;

後之原有規例第十五款規定,如私用舶船處或浮標易主時,應通知該處長。 修訂後之原有規例第三十三欸禁止在海港西面岸壁之指定部份裝任何物件,但私 有或批租之商用碼頭則不在此限。

本規例並將中區航路及西面檢疫船隻停泊區之界綫修改。北面危險品船隻停泊區 則由半山危險品船隻停泊區所取代。

道路交通(建築及使用)

(修訂)規例

本規例將道路交通(建築及使用)規例修訂,旨在使公眾人士易於 "程汽車 及公共汽車,並在防止任何未領有計程汽車或公共汽車牌照之車輛冒-

爲該類車輛。 本規例並藉此機會將現行與巴士及小型巴士之標記有關之規定,與該等規定合併 二、本規例第四欸在原有規例内加挿三歎新訂規例,以便規定———

(甲)公共巴士、公共小型巴士及計程汽車必須漆上交通處處長在憲報所公佈指

(乙) 私用巴士、私用小型巴士及公共汽車必須 須漆 定或在牌照規條內所規定之類色;

(丙)計程汽車必須依照規定式樣裝有燈光照明之標誌;

交通處處長在憲報所公佈指

(丁)任何車輛,除計程汽車外,不得裝有計程收費錶或計程收費錶之任何部份

三、本規例第五欸加插新訂第一三七、第一三七乙、第一三七丙、第一三七 、第一三七戊及第一三七己各欸以便規定凡巴士、小型巴士、計程汽車及公共汽車之 車主必須依照規定之方式在其車輛加上標記。

四、本規例第六欸將原有規例第一三八甲欸撤銷,而代之以新訂規例第一三八甲 第一三八乙及第一三八丙各欸,以便禁止任何人士作下開行爲——

(甲) 駕駛或使用除公共巴士、公共小型巴士或計程汽車以外之任何車輛而其顏 色或標記係與該等車輛相似者;

(乙)駕駛或使用任何巴士、小型巴士、計程汽車或公共汽車而其標記係錯誤者 ;以及

(丙)使用任何車輛而係裝有模倣之計程收費錶或類似計程收費錶之設備者。 一九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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