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
看谚年怪 第二十四周
假如該契約在七月八日終止,則將按每月工資之比率三十一分之八計算。「 (乙)根據第六款之規定而計算之任何歎額,而該歎額乃代替通知之工資者;又 (丙) 根據僱傭契約所應得之任何其他歎項。
「根據工業上僱傭(給工資假日與疾病津貼)條例之規定,(丙)可包括遣散 費,假日工資及疾病津貼,所發還之舟車費,獎金,慰勞金或公積金及類似之款項。 任何可支付之生產獎金,勤工津貼,膳食或生活津貼或將會被包括在(甲)内,蓋 此乃由於工作而賺得者。否則,將必然列入(丙) 節内,而該條例對上述各項之支付 時間並無區分。此舉之目的在於使所有應得之款項盡快且在可能時,於該項僱傭之最 後之日內支付予僱員,倘若彼之僱傭契約經已完成或業於終止。」
四十九、該條例亦規定在僱傭契約終止時,僱主可從僱員所應得之任何致項中扣 除作爲該名僱員代替通知所須支付之工資。法院有一般之裁判權以决定違背契約者所 須支付之賠償數額,因此,本條文亦以法院所發出之命令爲依據。
五十、支付工資必須
(甲)在工作;
(乙)直按付予僱員或一名爲該僱員所正式委任爲其代表之人士;又
(丙)以合法幣制現欸支付,惟在取得僱員之同意後,則可以支票,匯單或郵匯 支付工資或直接將工資支付予僱員在一間領有執照之銀行所開之私人戶 自內
、僱員宜應通常以書面委任其代理人或以書面表示其同意支取非現歎之歎
五十二、支付工資之地點必須爲辦事處或僱主通常支付員工資之其他地方,或 僱主與僱員所互相同意之任何其他地方。除非僱員受僱於該類場所,商店,或士多, 否則當完成或終止僱傭契約時,僱員所應得之工資及任何欸項(例如,慰勞金)均不 得在下列之地點支付——
(甲)在任何娛樂場所;
(乙)在利用賭金計算器以无彩之方式經營賭博或舉辦賭博彩票之任何地方 (丙)在任何有酒類或危險藥品出售之地方;或
(丁)在任何有貨品零沽之商店或士多。
五十三、根據僱傭契約之規定,僱主除給予其僱員工資外,並供給伙食,住宿, 或其他津貼或權利,作爲酬報其僱員之服務,此一做法,並不會遭受任何阻碍。惟僱 主不得給予僱員任何酒類,危險藥物或彩票或睹金派彩之粟作爲對其服務之報酬。在 任何僱傭契約内,僱主不得訂立任何條文規定僱員應在何地,應如何及應與何人使用
法規新編
所支付予彼之工資。
(第三篇)
二八
五十四、僱主可設置商店、士多或其他場所籍以售賣物品予僱員,惟披不得以任 何方式强迫僱員向該類商店,士多或場所購買物品。
五十五、倘非根據本條例之規定,僱主不得扣除其僱員所應得之工資或任何其他 歎項。
五十六,僱主可從其僱員之工資扣除下列之款項
(甲)因缺勤而扣除之歎項;倘若僱員之工資乃以時間計算者,則所扣除之數額 不得超過適當之比率;
「例如,倘若一名以每日工作八小時計算之日薪工人上班遲到十五分鐘,則因缺 勤而扣除之難不得超過其日薪率三十二分之一。換言之,根據此一條欸而扣除之欸項 不得包括罰歎在内。對此種扣除工資之限制並不認為會阻止達成一項協議,即一名僱 颺若上班遲到十分鐘,(僱主)可以令彼不得工作三十分鐘,而該三十分鐘可以作 爲未經許可而缺勤,以便扣除三十分鐘之工資。」
(乙)(1)凡屬於僱主或受僱主所管制或由僱主特別交託予僱員保管之貨品、 用具或財產,若受到損壞或損失而所應扣除之致項;及
(2)由僱員所引起金錢上之損失而所應扣除之款項,惟在上述之兩種情 况下,該種損壞或損失須屬於僱員疏忽或過失引致者。不論在任何 情形下,因扣除而得同之總數不得超過僱主所受損壞或損失之數目 或三百元,兩者以較少之數目爲取决。在任何工資期間,根據此一 歎而扣除之數目不得超過在該工資期間內應支付與僱員之工資之 四份之一;
「本歎之規定包括發給僱員工作之工具,或由定交與彼而須修理或清理之物品
;亦可包括僱員進行工作之機器或彼所須駕駛之汽車。惟此種例子實不勝枚舉。對扣 除工資之限制並不認爲會妨碍僱主因僱員之疏忽或過失所引致超過三百元之損失而獲 得應有之賠償無數,該僱主除扣除僱員之工資外,可用其他方法如循民事訴訟,以便 獲同該筆餘數額。」
(丙) 倘若僱主向僱員之要求而供應膳食則所扣除之數目不得超過該等食物之成 本,食品之配給及與膳食有關之服務所須付出之費用。(僱員)可用書面 或口頭上要求供應膳食。(僱員)若接受(僱主)所供應之膳食,則大可 視爲暗示提出該項要求;
〔丁】僱主因供應住宿予僱員或其家屬而扣除之工資·
(戊)僞主可以用扣除之方式收同因預支或超額支付予僱員之任何工資;惟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