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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常疏忽其霸實;或

(乙) 根據普通法例之任何其他理由,契約可因此終止而無須通知。

卅七、上述之理由爲普通法例所規定終止僱傭契約所有之主要理由。在任何 事件中,究竟一名僱主應否有權毋需通知或以歎項代替通知而解僱其僱員,必須根據 事實。而且在以後之任何訴訟中,主須負責證明該項解僱乃屬合理之事,以-

份證 攔。彼亦應將解僱之理由通知該名僱員,並予後者「個自辯之機會。一般而言,僱員 必須在其職責上確實有違反命令「行爲不檢或疏忽之過,不然,單獨一次輕微之過失 根本不能構成立郎解僱之理由。

卅八、該條例並規定,若雙方同意以第一個月爲僱傭試用期間,則在此期間內, 僱主可隨時立即終止契約而毋需說明任何理由。

卅九、根據本條例所規定之下列理由,僱員亦可毋需給予通知或以欸項代替通知 而終止僱傭契处

(甲)倘若彼有理由恐懼其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之危害而有關此種僱傭上之危 害之情形乃在其契約上並無明言或默契所會預期到者:

(乙) 倘若彼受到僱主之虐待;或

(丙)根據普通法例之任何其他理由彼有權毋需給予通知而立師終止該項契約者

此外,尙可附加下列之情況

( 甲) 在履行僱傭契約之第一個月內而雙方明確同意該時間爲試用期者;又. (乙 ) 在一名僱員被僱主停職之期間內。

四十、該條例特別制定條文以應用於有等僱傭契約——不論是書面或口頭訂立者 ————經雙方明確同意乃屬試用性質者。此師爲,凡屬試用性質之僱傭,在第一個月內 ,僱主或僱員均可毋需通知或以欸項代替通知而隨時終止該項僱傭。在第二及第三個 月内,任何一方均可給予對方不少過七日之通知或支付對方七日之工資之數額以代替 通知並終止該項契約。

四十一、若合約内所訂定之「試用」期超過三個月者,此舉亦不會受到任何阻碍 惟在三個月後,對於終止該契約之規定,則與普通僱傭契約無異。

四十二、本條例規定,在左列情形下,僱主可將其僱員停職而毋須終止契約 (甲)因某種理由,僱主其實有權毋須給予通知或以致項代替通知而終止契約, 但却以停職作懲戒。

(乙)僱主需要等候調查,以便决定是否運用其權力以終止契約而毋須給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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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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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僱主須聽候起訴該名僱員之刑事訴訟程序之結果而該訴訟與僱員之僱有 關或由其引致者。

四十三、所必須注意者,乃在上述之情況下,僱員經已犯有若干行爲,或被合理

懷疑爲犯有若干行爲而可由僱主運用權力將彼立即解僱。停職之期間不得超過十四日 但若刑事訴訟程序開始後仍未能在該十四日内結束,則可將停職期間延長直至該項 刑事訴訟程序結束為止。僱主毋須發出停職之通知或支付任何工資,惟倘若彼願意支 付額外恩恤金與其僱員亦不會受到阻止。

四十四、當一名僱員被停職時,彼可於停職期間內毋須給予通知或以歎項代替通 知而隨時終止契約。

四十五、在個別經營或工業之僱傭中,若僱契約明文規定或默許,凡由於生產 上之原因,非所能預料到之機器損壞或類似之原因,該僱主可將其僱員暫時停工,但 一週內停工不得超過三個正常工作日。合法之暫時停工不必爲整日或在一週內之連續 數日,例如在一週內停工半日共六次亦無不可。雖然,僱主毋須發出暫時停工之通知 惟在各種可預知之情况下,僱主發出有關暫時停工之預先通知均被認爲合理之事, 所發出之通知盡可能不應少過七日。

四十六、如無相友之證據提出,則工資期間應爲一個月,惟根據本條文之規定, 工資可按日,按週,每兩週,每月兩次支付或按任何其他雙方同意之固定期間支付。 工資須於工資期間之最後一日終結時到期,並須盡快支付,惟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 不得在到期後超過七日始行支付。

四十七、在僱傭契約完成時,僱員之工資及任何其他欸項立即到期,並須盡快支 付予僱員,惟無論在何何情形下,均不得在到期後超過七天始行支付。當在契約內所 訂明之期間經已告滿,或該指派之工作已辦妥或僱員經已完成所定之工作日數而該項 契約俭未重訂或延期,則所簽訂之契約將被認爲經已完成。

四十八、凡非由於期滿而終止僱傭契約,例如由於僱員死亡或由於上述第廿四至 四十一及第四十四段內所述及之情况,則在契約終止時,僱員所有應得之欸項必須盡 快支付,而且,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在契約終止後超過七日始支付。上述所指 之欸項本條例有所列明如下:

(甲)僱員從上次工資期間終結後,繼續已作所賺得之工資數額;

「按時、按日或按件計算之工資,在計算由工作所賺得之數額將不會有困難,但 按月(按其他固定期間)計算之工資,則須根據(甲)之規定而按比例支付。例如 ,若屬按月縫訂之契約,而工資期間乃以每月計算,而該契約在六月八日終止時 又 若無訂立相反之協議,則所須支付之工資將按每月工資之比率卽三十分之八計算,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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