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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勞工處處長之許可,該等扣除工資絕不能包括任何利息或類似性質之 欸項在內,而在本歎規定下,在任何工資期間,僱主所扣除之總數,不得 超過該期間所應支付與僱員工資之四份之一。
「因此,例如一個月薪計算之僱員在被僱用前,倘若已預支半個月之工資,則其 預支之欸項,可於以後連續兩個月之工資每月除月薪之四份之一,或以更長時間攤還 給僱主。」
(己)在獲得僱員以書面同意後,僱主可扣同曾經支付予僱員之任何貸; 『某等僱主,若準備貸欸給予僱員以便購買住宅及應付同類性質之特殊用途時, 在獲得僱員之書面同意後,可從工資中扣回該等貸歎。」
(庚)若僱員以書面要求,僱主可在僱員工資內扣除會代僱員付出之任何醫療利 益計劃,退休金,公積金或儲蓄計劃之供歎,而該等醫療利益計劃,退休 金,公積金,或儲蓄計劃乃爲僱員或其家屬而合法成立者;
【辛)根據法令而對僱員工資作所需或所准許之扣除
「該等扣除可包括支付薪俸稅在內。」
(壬)根據僱員之書面要求而由勞工處處長准許所作之其他扣除,勞工處處長對 任何特殊情形所經予之准許,可以書面方式或通常在政府憲報中予以公佈 週知。
五十七、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之書面許可,否則在本歎規定下所扣除僱員工資之 總數,除因 (甲)節有關缺勤而扣除外,在任何工資期間,均不得超過在該期間内所 應支付予僱員工資之半數。
五十八、該款條文之規定並不妨碍僱主向僱員支付與工作成比例之工資,或已做 工作之酬金,且更不妨碍僱主調整任何已支付之數額,以便扣除工資期間結束時所 須支付之總數,例如一名於月尾支工資之月薪僱員,可在某一個月之中旬支取其己做工 作之半個月工資。該歎項可與其他合法扣除之款項在下次正常支付工資時一併扣同,在 此情形下,雖然工資之支付日期未屆臨,惟該項工資經已由僱員工作所賺得。此一扣除 之款項與上文第五十六段(戊)節有關未做工作而預支工資者不同,應辨別清楚爲要
五十九、每一名僱主僱用每名工人之前,必須通知該名工人受僱時其工資之條 件。該等條件必須以書面或口頭上用令人容易明白之方式解說,並且必須談及工資率 過時工作之工資率及其他任何津貼,此外,亦應談及工資是否按件或以包工方式, 或按時按日,按週或以其他方法計算。如有其他條件,亦須解釋清楚。倘若僱員在受 僱前,用書面提出請求時,則僱主須交給該人一份有列明該等條件之書面通知。 六十、(罌 )
六十一、隨後在僱用期間,僱主須用令人明白之方式,以書面或口頭上通知僱員 有關其工資條件之任何變更,包括工資率,按件計算率,過時工作工資率及任何津貼 。除非僱員同意接受該等更改,否則偏主應給予該名僱員相等於終止僱傭契約時所需 之正式通知期間。倘若僱員用書面提出此類請求時,僱主須給予彼有關更改條件之說 明書,蓋該等更改會影響彼等之工資。有關更改條件之通知書可應用下列表格(畧) 六十二、某等僱傭契料内,由於工資受某種因素影響而變動,例如所做過時工作
總數與所賺取之數額,根據官方零售物價指數而變動之生活津貼,以及工資之扣除。 在每次支付工資時,僱主須以令人容易明白之方式通知其僱員有關工資期間之細則, 並闡明在該工資期内,有關影響僱員工資之原因。倘若僱員用書面要求該等細則之詳 細資料時,僱主須給予彼一項有關該等細則之說明書,並附列理由。
六十三、倘若勞工處處長認爲某一組僱主須在一種合適之表格内填寫紀錄,以便 能遵守第五篇之規定,提供工資資料時,則彼可在政府憲報内發出通告,指定該組僱 主及被等所須保存紀錄之表格。
六十四、倘若爲着適應僱傭條例之規定,勞工處處長認爲有需要時,則彼可要求 任何僱主或任何一組僱主,在其所需之表格及時間内,將回覆表格呈交,彼可將其所 需條件之通知書以掛號信方式寄予僱主,或在政府報內發出通告。在發出通告前之 六個月以上之期間内所記載有關某一時間或某一期間之任何回覆表格之資料或細則, 將不須向處長呈交。當有關僱主申請索取回覆表格時,彼必須免費供給。
六十五、勞工處處長可指定有關任何同意書、請求書、通知書、紀錄或回覆表格 之格式,以適應本條件之規定。該等指定之回覆表格,亦可在政府憲報内刊登,但衆 週知。除回覆表格外,勞工處處長並無義務免費供應指定之表格給予僱主。
六十六、事實上,在本條例內,「職業介紹所」之定義,乃是指任何人:郭凡替 僱主供應僱員,或替僱員提供職位,而不論是否收費或從其服務中套取利潤之中間人士 。一名承攬人若爲東主僱用人員從事工作者,則不包括在「職業介紹所」之定義之內。 六十七、只有已向勞工處處長登記之職業介紹所方爲合法經營。無論所介紹者乃
本港職業抑或根據海外契約而在外地工作者,皆爲本條文之範圍內。
六十八、總督會同行政局可制定有關職業介紹所之規例以便規定下列各事:其登 記手續;在何情况下拒絕或撤銷登記;服務之性質;須要收取及支出之有關服務之費 用;收取服務費之數額;有關豁免註冊之情况;介紹所保存之紀錄及呈交與勞工處處 長之间製表格等事。
六十九、根據本條例之規定,任何人士若故意及無合理之原因而觸犯第十三、第 十四或第十五欸之規定者,即屬犯法。該三歎條文有關工資須於工資期之最後一日 二九 (第三篇)
1971
§ 看港年铎 第二十四回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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