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m 看近年馁 第二十四回
十七、法案第二十歎對原有條例第三十一欸加以修訂,其目的在於規定警務處長 在取消任何宵禁通行證時必須向持證人發出通知。
十八、法案第二十一歎對原有條例第三十二欸加以修訂,以便任何人士於被控在 宵禁期間內携帶攻擊性武器時,如其携帶之舉係有合理原故者,可藉此申辯。查現行 文係規定如具有合法權力者,可以之爲理由而申辯。在新規定下則更可藉上述之合 理原故而提出申辯。
十九、法案第二十二、第二十三及第二十四各致對原有條例第七部關於處理禁區 事宜之條文,加以修訂,以便規定所有根據第三十六歎而發出之禁區令嗣後必須在政 府憲報公佈週知,惟該令仍得由其發出之日期起生效。根據該第三十六歎新擬訂之第 (三)段規定,得架設障碍物或以其他方式將禁區封閉。第三十七歎新訂之第(二) 欸規定警務處長或其他由禁區令所授權執行此項任務之當局或任何人士可發給通行證 以便進入非軍事禁區。 第三十七歎新訂之第(四)段規定, 在取消任何通行證時必 須向持證人發出通知。該等條欸復將原有條例第三十九欸第(一)段所賦給之拘捕 169 力擴大,以便守衛人員有權將禁區內任何意圖不軌之人士拘捕。「守衛人員」一詞之 定義在於確保在緊急時期内,所有禁區得由除警務人員或軍隊隊員以外之人士加以守
二十、法案第二十五欸對原有條例第四十歎加以修訂,以便總督可授權警務處長 用書面委派任何人士爲特別警察。
二十一、 法案第二十六歎 對原有條例 第四十四欸 之編排格式 作數項輕微之修
二十二、法案第二十七欺將原有條例第四十九歎撤銷,並代之以新條歎。查原有 條歎所賦給警務人員之檢查及入屋搜查權力,異常廣闊。惟現時認爲其由警察隊例 及不成文法律所賦給之權力應屬足够,故新條所定之範圍則較狹小,其條文係授權 女皇轄下部隊及警務人員在指定之情況下得要求任何人士提出其本人身份之證明。 二十三、法案第二十八欸將原有條例第五十歎修訂,以便將提及第四十九歎之字 句刪去。
二十四、法案第二十九欸將一項新訂之第五十甲歎加插在原有條例内。該新條欸 規定,任何人士如有妨碍女皇轄下部隊人員,皇家香港防衛軍人員或任何根據原有條 例所賦給職權而執行任務之人士者,均屬違法。蓋在騷動期間內本港軍部人員常與警
方通力合作,因此該等人士亦有獲得相當保障之必要,以免受到妨碍。
二十五、法案第三十歎封大會堂條例一項連帶引起之修訂。
法規新編
方法:
(第三篇)
四
一九七〇年煽亂(修訂)法案(摘要)
查緊急措施(總)規例第二十五歎規定,凡張貼或派發任何招紙、傳單或其他
文件煽動他人行使暴力或慫恿他人違抗法律或任何法令或足以妨害治安者均屬違法。 茲因該違例事項之性質與煽亂一詞在習慣法下之定義極爲相似,故本法案特將嫇亂 例修訂,以便將上述規例第二十五歎所載之違例事項一併包括在煽亂條例之範圍內。 二、法案第二欸旨在將原有條例第三欸所載「嫦亂性意圖」一詞之定義所包括之 範圍擴大,以便包括煽動他人行使暴力或慫恿他人違抗法律或任何法令之意圖在內。 三、法案第三歎旨在將原有條例第四歎第(一)段(丙)節修訂,以便規定凡將 煽亂性刋物陳列者亦屬違法。
四、法案第四欸在原有例内加挿新訂之第八欸。該新條歎授權警務人員及公務 人員將煩亂性刋物移去或消除。如該刊物並非從公衆場所中可見者,則必須先行獲得 該樓宇佔用之人同意或持有裁判司所發給之手令方可入屋將之移去。
五、因此,緊急措施(總摛)規例第二十五欸現予以撤銷。
一九七〇年盜竊罪條例(摘要)
第一段:(一)本條例稱爲一九七〇年盗窃罪條例。
(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本條例紙適用於整個或局部發生於本條例開始生效 以後之罪行。
現行法例仍繼續有效,直至本條例生效前一日之最後一分鐘爲止,而擬訂控罪應
以此原則爲準。雖然法例已改,但根據舊法例而提控之罪名仍舊可以進行。但第一段 第二節很清楚規定本條例對於局部發生於本條例開始生效以後之罪行,亦可適用。所 以一宗連續性的罪行,如果在本條例開始生效前已開始發生,直至本條例開始生效以 後才結束,仍構成觸犯新法例的罪行。
第二段:(一)凡以不忠實方法,將屬於他人之財物據爲己有,蓄意永遠剝奪他 人所有者,以犯盜窃論。「窃匪」和「偷窃」兩詞亦根據此定義而解釋。
(二)至於據爲己有之動機,不論爲謀利或爲窃匪本人利益,無關重要。 (三)第三至第七段對本段之詮釋及運用加以規定。
第三段:(一)一個人將他人所有物品據爲己有,在下列情形下不視爲用不忠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