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不願意續期論。在此情形下,政府得限令承租人在 原有批期屆滿之前,將該地段上之建築物,按照官契之規 定保持安整良好。(二)承租人如選擇優待條件而續期者 則所發給新官契之所採方式,將以田土註冊處處長所認 爲必需者爲合,且將劃有該處長所認爲合理而又必需之各 項條件規定及其他條欺等在内。處長對於此項方式及條件 等問題,亦自當及原有官契之規定及任何修訂條件以及 在該項申請發給新官契時其他同類物業由政府拍囊之條件 或發給官契之條件等,方予决定。
延期五年重訂地税
最近根據政府的消息,期滿不能續訂之七十五年期官 批,如期限係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卅日以前告滿者,其承 租人將獲得一種新優待辦法。
承租人如不擬立即重訂官製者,得於原有租約期滿後 將之延長五年,但此種優待辦法,只限於下述地段,即工 務司認爲根據地段當時建設標準而可以稱爲已有合理發展 ,但仍未發展至使承租人之收入可以繳付在通常情形下重 訂官契時所需之地價者。此種延長之期限,對甚多承租人 有所幫助。延長之期限,使他們有時間考慮决定是否將地 段重新發展,或將物業出售,或如物業局部或全部由他們 自住時而另作安排。
獲得延期優待辦法之承租人,須繳納新地稅, 是項地 將按照該土地及其建築物在官契期滿日之公平及合理 之整年租值予以訂定。
評定地稅時,該物業如係受業主與住客條例之制, 以及工務局所批准之各項必需開支款項,亦當一併在考慮 之列。
承租人在延期保留地段期間內,得將物業分租,及將 物業全部,連同申請重訂官契之權益轉讓與人,但不得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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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物業轉讓與人
。
在延期保留地段期間內,原承租人須遵守及履行原有 官契所載之條件,包括保持建築物完整之規約在內。
如承租人不遵守或不履行此等規條時,政府有權隨 時將地段收回。凡依規餘而申請延期保留地段之承租人, 可隨時在延期保留地段期間內申請重訂官契,由原有官契
期滿之日超續期七十五年期。
管理委員會怎樣組織
重訂官契之應繳補價,將根據該地段(建築物不包括 在內)在原有官契期滿之日,按照該地區當時價格所估計 之十足市價而定。
凡有地段係因鑭作公共用途而不准予重訂官契者,承 租人即不得依照此等條件,延期保留該地段。
處理大厦的管理問題
目前擁有大量分撥業主的大厦,在管理方面常有困難問題發生。政府最近公佈多大厦(業主組織法 團)法案主要目的,是讓一間大厦內的分層業主,能够聯合組織起來,成立一個法人團體(郎由法例規定 的組織團體),去解决日益嚴重的大厦問題,該法人團體將成爲該大厦裡各部份公共地方的所有人,並有 權强制那些不合作或漠不關心的小部份業主亦要盡其本份,共同將該大厦加以妥善管理。大厦的管理,直 接對數十萬居住在大厦的居民有所影响,間接影响到整個社會和治安,關係至大,如要獲得群細的瞭解, 請詳細一讀。
怎樣組織管理委員會?
要把一座有衆多業主和更多的住戶的大廈管理得好 一定要有人負起管理的責任,所以法案規定,所有未有 種組織的大厦,部份業主都可以挺身出來,織組委員會 然後註册爲法人團體,去担任管理工作。
關於如何組織法人團體,係分開兩個階段進行,第一 個階段,就是先行組織管理委員會,其進行的途徑,係有 四種不同的辦法可供採用,這四種辦法是:
1、倘若公共契約已有明文規定如何成立管理委員會 者,則照契約規定辦理成立。
二、一繼業主而其合共佔有該大的份數不少過百分 之五十的話,可以召開一個業主大廈,在大會席上,如果 居住须知
(第七篇)
有業主投票贊成而且這些贊成的業主所合共佔有該大廈的 份數亦最低限度達到百分之五十的話,這業主大會便可以 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
三、在第一項及第二項辦法都行不通的時候,如果有 一羣業主同意,而其合共佔有該大會的份數不少過百份之 二十的話,便可聯同向高等法院申請頒發命令,召開業主 大會,以便成立管理委員會,當依照法院命令舉行業主大 會時,紙需由出席業主過半數投票通過,即可成立管理委 員會。
四、如第三項辦法亦不可行的時候,則任何與該大厦 有利益關係之人士(包括住客),可與律政司接觸,或先 經由民政司署亦可,律政司於查明事實後,可向高等法院 申請頒發命令,召開業主大會,頒發該命令後,大會即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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