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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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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干怪 第二十三回

居住須知

依照第三項辦法進行,律政司亦求法院,委出管理人負 共同利益之事項。 賣執行管理工作。

管理委員會一經成立後,即須向注册總署署長(田土 註册處處長)申請,將各業主注册爲法人團體,注册總署 發長如查明該管理委員會及其申請書係屬安善滿意者 發給一張註冊證書^

怎樣行使管理權力?

然後,該法人團體便可以以法人身份,代表全體業主 採取行動,同時該法團亦可以視爲該大厦各部份公共地方 的所有人及佔用人,所謂公共地方,通常包括外牆、天台 、升降機、水泵、走廊及公共燈光設備等。此外該法團又 負責該大各部份公共地方之保養、修葺及清潔等事宜 並可僱員工或商行辦理這些工作

法人團體可繼續委出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管理工作 ,亦可委任管理人來替管理委員會,並負起一切管理之職 務。

管理大廈,非財不行,而一切費用,應由全體業主公 平地平均分担,自是合理的事,因此法案規定,管理委員 會可訂定各業主應繳之費用若干。每訂定一次,有效十二 個月,在這期間內,管理委員會不得將這項費用增加,但 如因遵照法庭命令或港府機關之通知書所規定之事項而需 籌足款項以應所需費用者,則屬例外。每名業主所應繳交 的費用,均作爲他向該法人團體所清償的債務論,如業 主不繳交,委員會可向法庭起訴追回,如業主不在其樓宇 居住,且於到期繳交之日起,一個月內仍未清付其所繳交 的費用,則其樓宇的住客須負責繳交,事後可從租金內扣

管理委員會有權進入及視察該座大厦之各層樓宇,以 便進行大厦公共產業之保養等事宜,及其他有關全體業主

便

有關管委會的規定

管理委員會必須設置適當的帳簿,一切收支安爲帳 及製備年結,此外,該等帳簿應在任何合理時間內,均可 供各業主及受抵押人查閱,如接獲業主或受抵押人之書面 請求時,管理委員會須將該法人團體所投保之任何保險單 及最近繳交保險費之收據,提出以供查閲,管理委員會之

凌厲加租達瘋狂程度

政府目前無意加管制

委員或法人團體之僱員,如有貪汚行爲者,則屬違法,就 某等事項作虛偽陳述或提供失實資料之人士,亦均有被處 罰之處,管理委員會秘書,必須設置一項登記册,册内 明各業主及受抵押人之姓名及地址,該登記册係只供此等 業主與受抵押人查閱者

法人團體得按照公司條件及作未注册公司論而予以 解散,如法人團體作此項解散時,各業主必須按照其各該 所佔份數科獄資助該法人團體,務使其資產足以支付其所 負担之全部債務。

當一九六九年快要過去,新的一年就要來臨的時候,港九正掀起一陣狂熱的加租潮,從事實看來,這 種凌厲的加租風氣,已呈急性傳染和連鎖性的展開,大抵業主們以利之所在,有加租的機會,便盡量攫取 之故,因此,加租潮流突然高漲,有被加一倍以上,甚至二倍以上也有出現。三千五百元月租的商業樓宇 一加就是一萬三千五百元以上。如此情形,實屬驚人,這種加租潮的狂熱情形,已達到瘋狂的程度,衡 巖現勢,被凌厲加租者,已感到十分吃力,徬徨不安,特別是工廠、學校、商店,旣投資,業務所繫, 關門乎?他遷乎了不知何所爲計。

加租潮急性傳染

加租狂潮如不加以有效的壓止,將必打嚟香港工商業 ,影響香港整個經濟,而且對全港市民的生活有極大的威 脅,所以一般人認爲,政府對當前的加租狂潮,應該施行 管制。但是差餉物業估價署長谷基在記者招待會中表示: 政府雖然正在密切及謹慎注網目前加租問題。但暫時未擬 採取任何行動來管制加租,他不肯評論有關政府之措施, 但他本人認爲目前情况仍未到不合理程度,他認爲目前 租金仍低於一九六四年最高金程度。而且認爲六四年以

來,本港人士薪金不斷增加,樓宇租金亦應提高。這樣說 來,谷基不但沒有設法管制不合理的加租,反而鼓勵同 加租。而且不準備管制租金,也不會凍結租金的升漲。他 認爲如果執行大規模租金管制,結果是減慢回復一九六四 年最高租金程度速度。

谷基在報告書中指出,租金上涨原因:自一九六三至 一九六六年間,私人大暈興建樓宇,結果供過於求,加以 一九六五年初銀行發生困難,繼而本港於一九六七年發生 暴動,致使租金普遍下降,建築商裹足不前,因而本港市 區目前私人樓宇缺乏,租金普邁向上升;現在租金漲,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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