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年輕 第二十三回
法規新編
第三條。原例第二十條甲第三項規定表格」易爲「地方稅審議局指定之表格 J 字樣。
第四條。原例第三十條規定表格」易爲「地方稅審議局指定之表格』字樣。 第五條。原例第四十條第一項工業樓宇結構 j一 定義(乙)「從事運輸 句之後加入「隧道」字樣。
第六條。原例第四十二條爲如下修正:(甲)公司,社團或」字樣删除;又 超過二十人以上者」付,易爲「超過二十名股東以上者⻍字樣;(乙)本條第三款之 後縉入下文第四欸 (四)爲實施第三款規定,計算某一合夥營業之股東人數起見 ,如另有其他合夥營業參加爲該合夥營業股東一份子者,該另一合夥營業之每一股東 ,應並列入作該某一合夥營業股東一份子計算。
第七條。原例第四十二條乙第三項「規定表格」易爲「地方稅審議局指定之表格 一字糠。
第八條。原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表格」易爲「地方稅審議局指定之表格 字樣。
第九條。原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遇有規定」一律易爲地方稅審議局指定」字
第十條。原例第八十六條規定 一易爲「指定」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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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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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會議常規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九六八年十月九日立法會遵照英殛一九一七至一九六七年香港制第二十三條 之規定訂立香港立法局會議常規,規定下關各事宜。
A編:議員及職員——(一)出席議員宣誓効忠。(二)官式語言用英語,請願 醫用英文或中文。(三)齦長及小組會主席。(四)書記官職責。
BH:開會及延——(五)會期。(六)開會程序。(七)開會日期。(八) 會議時刻。 (九)延會。(十)除議長或主席不計外以有議員十人出席爲法定人數。
C:事務之處理——(一)開會時處理事務秩序。(一11)秩序表。
(第三篇)
D編:請願書與提案————(一三)遞呈請
。(一四)提案。
〇
E繮:向政府質詢 (一五)問題性質。(一六)質詢時間。(一七)預先通 知。(一八)質詢問題內容。(九)詢問與回答。
F編:闡述——;(二〇)官守議員對政府負責之公共事務可提出說明。
G編:動議-(二)動議與修改動議案須預先通知。(二)動議及修改動 議案預先通知手續。(二三)動議或修正案如關係加稅收費等事項,除經總督照准之 外,不得提出之。(二四)動議案辯論方法。(二五)動修正案辯論方法。(二六 >撤回動議或修正案。
H編:舉行辯論規例————(二七)發言時間與次序。(八)對同一問題重複 論之限制。(二九)阻撓他人發言之管制。(三〇)期辯論小組會會議改期。( 三一)演詞內容之限制。(三)會議席上議員之行檢。
I編:下令制止規例————(三三)對議員之不規則舉動,讓長或小組會主席得下
令予以制止。(三四)下令制止議員發言或令退席。
J編:表决—(三五)一切案由出席議員多數表决。(三六)徵求議案「是 」與「否」之表决。(三七)逐個「是」與「否」之表决。
K編:提出法案序 (三八)法案方式。(三九)議員提出法案必須預先通 知。(四〇)法案之提出及公佈。 (四一)法案公佈後,下次會議即作一讀通過。( 四二)法案提請二讀。(四)案二讀後提交小組會審查。(四四 小組會審查法 案之職權。(四五、法案審查修改。 (四六)審查程序。(四七)審訂後提出報告程 序。(四入) 法案復交選任委員會審議。 (四九 ) 選任委員會提出報告程序。(五〇 精選任委員會再復審議程序。(五一)法案提請三讀通過。(五二)法案之撤回。( 五三)法案三寶通過送請總督批准。
L糲:提出財政預案程序 (五四)政費預算案之提出與二讀通過。(五五) 組會審查預算案程序。(五六)小組會對預算案各項目之修改。(五七)預算案動 儀三讀。(五八) 追加預算。(五九 ) 追加預算之辯論。
M鎘:小組會(六)立法會設一財政小組會,以輔政司,財政司,其他官 守議員一人及所有非官守議員組成之,小組會以主席及非官守議員六人出席爲法定人 數,一切事務以多數表决。(六一)立法會得指派一個或多個選任委員會,以有委員 三三份一出席會議爲法定人數,主席不計算在内。(六二)選任委員會會議程序。(六 三)選任委員會錄取證供在提出報告前不得公佈
N編:其他事項——(六)任何議員不得以律師身份或因收受費用或報酬代表 或爲某一當事人出席立法會或小組會。(六五)議員對於本身直接有金錢利益關係之 事務,如未將此項利益性質向會透露,不得有所動或修改,或參加發言或表决。( 六六)民衆與記者得出席旁聽。(六七)議員得隨時動議要求觀衆退席。(六八)常 規暫予停止執行。 (六九) 常規未有規定或有疑問之事項,應遵照英國議會習慣辦理 (40) 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