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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編補潰

∞癆工賠償法例接

一九六九年勞工賠償(修訂)法例由一九七〇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這項法例就勞 工意外引致死傷及職業病引起之死傷,明確規定工人的權利及僱主的義務。凡是在一 九七〇年一月一日或以後所發生的此類事件,均得引用減項法例。

二、勞工賠償法例適用於各行工業工人及學徒、家庭傭工、農業工人及月薪不超 過一千五百元的非從事體力工作之僱員,亦適用於他們的僱主。 但不適用於下列人士:

乙:臨時工人。除非是由僱主僱用以担任該僱主本行業的臨時工人 及經由遊樂會所任用及支付薪金而爲僱主担任工作的散工; 丙:外工;

甲:月薪超過一千五百元的非從事體力工作之僱員

丁:僱主家而與僱主同住者。

三、如工人於工作中受傷,僱主有給予該工人賠償的義務,除非:

甲:該受傷並無引致永久殘廢或工人受傷不能工作未超過三天; 乙:工人自傷;

丙:工人受傷是由於嚐食物或飲酒所引起,而且傷勢未造成死亡或 永久嚴重殘廢;

丁:如工人曾向僱主明未嘗染有某類病症(如疝氣),而其所受傷 害實由該類病症引起者。

四、如工人蓄意受傷或由於其嚴重過失而引致受傷,或故意使傷勢加深者,則僱 主祗根據法庭的决定,給予工人有限度賠償。

五、工人因傷死亡時,如遺下任何家屬而家屬又係完全依賴其收入爲生者,賠 法規新編

§ 蜜语年馆 第二十三回

償欸類應爲其生時三十六個月的收入總額,但最多不超過四萬五千元,少不低過七 千二百元。如家屬只是部份依靠其收入爲生者,賠償欸額由法庭判定。如並無遺屬, 僱主仍應負担其合理的醫藥及殮葬費,但以不超過八百元爲限。

六、工人因傷而致永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賠償獄額應爲其四十八個月收入的總 數,但最多不超過六萬元,最少不低於九千六百元。(按:如意外發生於一九七〇年 一月一日之前,法律另有規定。)

七、倘若工人受傷達到不能自行照料其日常起居的程度,法庭得判令僱主另外給 予一次過補償或按期支付照料工人費用之款項。倘若此種情形超過兩年,法庭得判 令僱主再給予該工人一次過補償,獄額由法庭斟酌情形決定。不過這種額外補償費用 ,總數最多以二萬四千元爲限。

八、工人因傷而致永久局部喪失工作能力,賠償款額視損失程度而參照前段數額 按比例定。如遇有附錄甲所未列舉的殘缺,則賠償比率得由僱傭雙方根據醫生的評 斷協議取决,或由法庭判定。

九、工人因工作受傷暫時不能工作之期間可按期領欸,其款額應爲該工人遭遇意 外時每月收入的三分之二。僱主並應於正常的發薪日期按期支付與該工人。

十、如受傷工人於按期領款期內不治逝世或斷定已屬於永久性殘廢,則僱主須另 給予死亡或永久殘廢賠償,按期支付之款項不得由賠償款項中扣除。

十一、如工人因傷不能工作超過二十四個月,則作爲已永久殘廢論,並得參照關 於永久殘廢賠償的規定,估計其殘廢程度及賠償數額。

十二、勞工賠償法例所载的「收入」一詞的定義,包括:薪金、任何可用現金計 算的權益(如伙食、燃料、宿舍等)、過時工作補新或其他經常性的特別入盆(如花 紅、津貼等)、習慣上應得的小帳等。但不包括非常性的過時補薪、賞金、交通津貼 及僱主所付的公積金等。

十三、如工人受傷時年未足十八歲或術爲學徒,則計算勞工賠償時,以成年工 人或合格技工的收入爲準。

十四、計算勞工賠償時最低金以「百元計算,

十五、當受傷工人或勞工處長提出要求時僱主必需列出該工人在有關期間內的敢 入詳情,以便計算出該工人之平均每月收入的數目

十六、工人受傷後,應盡快用口頭或塡具第一款表格向僱主或管工報告,或由測 人代報亦可。如意外引致工人死亡,而出事地點是在僱主廠房或工地之内或其附近,

·則作爲僱主已接到通知論。遇事後不立刻呈報,會讓勞工賠償。 (第三篇)

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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