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透年任 第二十三回

法規新編

實施第二項之規定,無論何人置有機械設備而在使用此等設備作爲生產第四篇規定課

·稅盈利之前某一時期曾加以使用者,則所稱「此部資產價值」指自其人裝置此等設備 之後,會用以生產課稅盈利而在其實際成本項下將應給予之每年損耗折售免稅額減除 後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二十條,原例第三十七條(關於租購機器分期付款免稅額規定)第一及第 「遇有「經營商業,職業或業務」,易爲「用以生產第四篇規定課稅盈利」字樣。 第二十一條。原例第三十八條(關於機器設備比對免稅額之規定)第二項末端增 入下文一段——但此部資產成本經依第三十七條(二甲)項規定計算給予每年免稅額 時,其依該項規定計算所得成本,即視作實施本項規定之主要支銷費用額論

第二十二條。原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爲如下修正:(甲)基本期間」一定義之後 撥入下文一定義————「主要支銷費用」對於以任何方法獲得或屬於給與,補助或在經 濟上幫助所獲得之補償,並不包括在內;(乙)「商業樓宇或結構物」一定義内文「 由業主一,易爲「由享受此項利益之人」字樣

第二十三條。原例第四十一條(關於個人課稅之規定)第四項「個人」一定( 乙欸刪除,易爲下文——「(乙)十八歲以下之人。

第二十四條。原例第四十二條(關於計算個人總收益之規定)第一項(甲)删 除,易爲下文———(甲)對個人所課物業稅(在扣除修葺與支銷等免稅額後)應就該 部份地產或房屋或房地產在該課稅年度租出期間,按照其出租範圍與期間比例計算所 得之總收益。

第二十五條。原例第四十二條乙(關於個人免稅額之規定)第一項爲如下修正

(甲)第一項(丙)「學校或其他」之後加入「同樣」字樣; (乙)第一項(丙)但書刪除,易爲下文:但——(一)對於兒 女免稅額總共不得超過九千五百元;(二)如有二人或多人對同一兒女而依本項規定 求免稅額者,局長得就其每人在該課稅年度分揖該兒女教養費而决定其分配免稅額 之基準;

(丙)第一項(丁) 欸删除,易爲下文:(丁)下列各項免稅額 —(一)其本人或非分居妻室在該課稅年度上一年爲購買人壽保險所付保險費,但此 項免稅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百分之十;(二)其本人在該課稅年度上一年對本港孤寡 邮養金計劃或經局長認可相等於孤寡卹金計劃之其他計劃或基金交付所分抵之金額 。但依本項規定給予其人免稅總額,於扣除本項(乙),(丙),(丁)及(戊) 所列免稅額之後,不得超過其人收益總額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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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原例第四十三條(關於徵稅稅率規定)爲如下修正· (甲) 第二項刪除,易爲下文,並增入第二甲項

(二)個人繳納稅費,不論爲直接或依第六條二十九條規定予以 扣除,嘅分別依第三及第四篇規定繳納薪給稅與業務盈利稅,其計算此項稅費有關欸 額,如係概括於其人收益總額之内者,應予撤銷之,然後依本篇之規定對其人徵收稅 費。

(二甲)凡對某一課稅年度自行抉擇個人課稅,其所納稅費,不論 直接或間接依第二篇規定辦理者,下列各項應予撤銷,然後依本規定徵收之- 甲)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應予撤銷之物業;(乙)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予退回之物 業稅,但不符合第五條第五項(丙)款規定樓宇或部份房屋定義所指地產樓宇或房 地產除外;(丙) 依第七條規定應予退回之物業稅,但該地產或樓宇或房地產在該課 稅年度有關期間內並非全月空置者除外。

項及(二甲)項規定』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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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原例第四十五條(關於英聯邦所得稅之救濟)第四項末端「是年 之後加入「而聯邦稅率得以同樣方法計算之一字樣

第二十八條。原例第五十一條之後增入下文五十一條甲、五十一條乙及五十一條

第五十一條甲(要求提示資產負債報告)

年度開始前七年以上。

(一)局長認定某一人對於其本人入息或盈利應受課稅而明知故犯选 具不正確報告或提供虛消息,並無適當饒恕理由,亦非出於失察或遺漏所爲者。得 以書面通告其人,限期在三十日内提供下列事項-(甲)其人在通告所列時日 在本港所有資產,包括與他人共同或分別保有之資產在内;(乙)其人在通告所列時 日在本港所有負債,包括與他人共同段分別負揖之債務在内;(丙)其人在通告所列 期間內在本港資產金項下支銷一切項,包括對海外滙款與饋贈在内;(丁)其人在 通告所列期間內在本港收受一切項,包括款,饋贈與遺贈金在内。

(二)依第一項規定送發通告所列時日戰期間,不得超過該有關課稅

(三)接拳局長依第一項規定通告要求提供報告之人,得以書面向局 長提出抗議,並須於收受局長通告後三十日内爲之,否則無效,但局長認定其人離港 因病或以其他原因,至未能依時提出抗讓者,得體察情形准予寬限辦理。

(第三篇)

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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