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看透年輕 第二十三回
法規新編
實無註册資格者;(戊)其執業牙醫之場所或按照情形係不適合此項業務者,如或指 控注册申請人犯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亦須轉達小組會辦理——(一)在本港或他處地 方犯罪判處徒刑有案者;(二)犯有職業上不名譽行爲判罪在案者;(三)受舊例第 十七條第一項(一)(二)款規定所頒命令限制現仍有效者。
第十四條。(一)秘書依規則第十三條規定轉達小組會主席之告訴或情報而主席 認爲此事涉及注册牙醫或注册申請人犯有業務上不名譽行爲問題時,得以書面列 具理由提出公式告訴,又此項告訴或情報除由公務人員署名以書面提出者外,對於案 中事實,須並提出法定著畫一件或多件,以資佐證。(二)第一項所指誓書-(甲 ) 須列具醤證人之住址職業;(乙)事情如非目擊,證人須說明其獲知此事之來源 及其本人相信此項事實眞相之理由;(丙) 須依法貼印花。
第十五條。(一)秘書轉達小組會主席之告訴情報,主席除認爲事屬輕微不應 採取行動之外,應飭令移交小組會進行調查,並指定日期召開會議實行查訊。(二) 小組會主席飭將告訴或情報移交小組會調查時,應令行秘書辦理下列各項事宜( 甲)將收受此項告訴或情報事項通知被訴人;(乙)將其中實情通告其人;(丙)將 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法定誓書副本一份送交其人;(丁 > 將小組會舉行調 查會議日期通知其人;(戊)菁令其人對此項告訴或情報所指控之行爲或其他情事可 以向小組會提出辯訴。
第十五條用。(一) 小組會舉行會議調查時,秘書須提示此項告訴或情報,法定 靜書,被訴人提出之辯訴及其他屬於證件性質之文據或事物。(二) 小組會聽取被訴 人提出辯訴或誓詞之後,對於秘書依第一項規定提示之告訴,情報,法定藝書,文件 或事物,須詳加攷慮,除須受本條規定限制之外,並須作出下列裁定——(甲)毋 覺議,或(乙)將此項告訴或情報全部或局部移送管理委員會研訊。(三)小組會達 成第二項規定裁定之前,如認爲有其必要,得再度進行調查及另外徵求其他意見或助 力,以資裁定。
第十六條。小組會裁定毋庸置議時,主席應飭令秘書遵行命令將小組會所裁定通 知告訴人與被訴人,說明此事將不進行研
第十七條。(一)小組會決定應予進行研訊時,須由小組會主席將該事件移送管 理委員會。(二)依第一項規定將事件移送管理委員會後,管理委員會主席指定日 期令行秘書遵令在小組會作出决定後一個月内依附表一號第六號表格送達通知書連同 本規則謄本一份與被訴人。(三)研訊通知書,應——(甲)以控案方式列明進行研 臥之事項,(乙)列與舉行研訊時日地點。(四)除經被訴人書面表示同意之外,研
凱日期不得在送達研訊通知後十八日內進行研訊。 (五)緻發研訊通知書與被訴人 ,得就其人在登記册内所地址或秘藝最後所知之不同地址掛號郵遞之。 (六)秘書 須在送發研訊通知書所定期間內將研訊通知盡一份送發與告訴人。
第十八條。(一)管理委員會主席得酌定適當日期將研訊事件展期研訊。(二) 展期研訊必須通知被訴人及告訴人。
第十九條。(一)告訴或情報移送管理委員會後,繼復按據再提出之書面報告, 建蹤該案毋庸衆議時,管理委員會得將原案發還小組會再事審查。(二)上述指示頒 發後,小組會主席應即令行秘遵令通知告訴人與被訴人。
第四條。原規則第二十條「登記官」易爲「秘書」字樣。
第五條。原規則第二十一條遇有一登記官」易爲「秘書」字樣。 第六條。原規則第二十三條(二)項「登記官」易爲「秘書」字樣。 第七條。原規則第二十四條(二)項「登記官」爲「主席」字樣。 第八條。原規則第三十四條(四)項「秘書」字樣删除。 第九條。原規則附表一號還有『登記官】易爲「秘書」字樣。
一九六八年危險藥物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六八年四一 號危險藥物條例第五十一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八年危險藥物規則,並由一九六八年危險藥物條例施 行之日起付諸實施。
第二條。本規則除內文另有表示外,所——「劑及毒藥條例簿册指第 三八章劑及毒藥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必要設備之簿册;「公 認藥劑」指英國藥方書或英國驗方書所載藥劑;「零售業」指在店內經營零售,調配 或混合危險藥物業務;「零售商」指經營零售業務之人,
第三條。(í)處方而配用危險藥物者,須遵行下列條例
用書名 --(甲) 及署名,並註明日期;(乙)用墨水筆或不能消除之墨汁爲之;(丙)列明開方人地 址;(丁)列名受治療人姓名住址,獸醫處方,則列明取藥人姓名地址;(戊)牙醫 處方,發明「只在本港醫治牙患用」字樣,獸醫處方,明;只爲治療性用J字樣
(第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