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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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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如連續犯罪,經法庭按據證檬認爲確繫時,每日加科十元之罰金。

第二十二條。在不妨害其他法例關於起訴罪行之規定總檢察官對起訴此等罪行 權力之下,其依本規則規定對犯罪行爲提起控訴,得以要長名義行之。

附表(牌費):洗衣店佔地面積不超過一千尺者四十元,佔地面積超過 一千尺者八十元。洗衣業交收站佔地面積不超過一千尺者十五元,佔地面積超過一千 尺者三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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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牙醫(註册及懲戒

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三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五六章牙醫登 條例第二十九條授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八年牙醫(注册及懲戒程序)正規則

第二條。第一五六章牙醫(註册及懲戒程序)規則第二條詮釋爲如下修正:(甲 登記證」,「主席」,「告訴人」,「被訴人」。「法律顧問」及「秘書」各定 養删除;(乙)在「委員會」一定義之後入下文一定義——「被訴人」指秘書依規則 第十三條規定收受告訴或情報指控之註冊牙醫或注册申請人;

第三條。原規則第十二至十九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十二條。(一)爲執行本規則規定之職權起見,茲設立一小組會,稱初步調查 小組會,以下開人員組成之————(甲)由管理委員會舉選委員一人,担任小組會主席

缁 第二十三回

法規新編

舉行。

;(乙)依條例第八條(甲)或(乙) 項規定具有資格注册而通常住居本港,本身非 任管理委員會委員,並由醫務衛生總監就下列情形所委任之牙醫二人——(一)就香 港牙醫學會提名舉選不超過十二名牙醫中委任之,或(二)香港牙醫學會未有舉出至 少十二人時,由總監權宜决定委任之。

(二)除本條第三,四及五項所規定之外,小組會委員任期十二個月 但任滿後或再委得連任。

(三)依本條第一項(乙)款規定受任之小組會委員,在任期內獲任 爲管理會委員時,即終止爲小組會委員。

(四)(甲)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舉選或委任之小組會委員暫時不能行 使職權時,得由管理委員會另選或由總監另委一人爲臨時委員;(乙)依本條第一項 (甲)欸規定舉選之小組委員,如暫時不能行使職權而由管理委員會另舉之臨時小組 會委員,應在任期內兼任談小組會主席;(丙)依本條第一項(乙)歟規定委任之小 組會委員,如暫時不能行使職權而另行委任之臨時小組會委員,必須就香港牙醫學會 舉選依條例第八條(甲)或(乙)項規定具有資格註册,而通常住居本港,本身非任 管理委員會委員之牙醫而委任之。

(五)凡遇(甲)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舉選或委任之小組會委員根 據第二或三項規定終止任務時,或(乙)依第四項規定舉選或委任之小組會委員終止 任務時,該小組會正在依本規則規定進行調查任何告訴或情報,其人如非再度獲選 連任,則其任務只限於依據本項規定進行研訊上述告訴或情報事項,直至完結爲止, 但不得參加處理其他事務。

(六)被選或委任之小組會委員得隨時以書面向秘或總監提出辭呈

·但在辭職時小組會正在進行調查任何報告或情報,其人如徇據管理委員會或總監之 要求,應繼續任職,直至該案調查完結爲止,但不得參加處理其他事務。

(七)小組會委員對於參加調查會而送請管理委員會審議之事件 不得以兼任管理委員會委員身份出席參加管理委員會會議。

(八)小組會召開會議,其時日應由主席隨時指定之,並得隨時展期

第十三條。秘書接獲告訴或情報,指控註冊牙醫犯有下列情事之一之所爲時,須 將之轉達小組會辦理——(甲)在本港或他處地方犯罪判處徒刑有案者;(乙)犯有 職業上不名譽行爲判罪在案者;(丙)以詐欺或騙獲得註册者;(丁)在注册當時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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