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

奢滂年俓 第二十三回

法規新編

定規計算所得面積加入,即W【與W二相乘所得乘積之四份一,W一與W二2指屋角 兩面臨向兩街之寬度;(乙)兩衝寬度各異者,則將向较窄街道之一面就下列定規計 算所得面積全部加入計算(WW除WN、五,WW與WN,指屋角面臨之 窄兩街道。

(四)爲施本條之規定,所稱屋角」,「臨街正面」,「街道」,「街道遞 陰面積J各定義(從畧)。

第五條。規則第十七及十八條廢除。

第六條。原規則第二十三條爲如下修正:(甲)内文『第二十、二十一及二十二 條」,易爲「第十九、二十、二十一及二十二條」字樣;(乙)第二項(甲)獄後 巷」易爲「小巷」字樣。

第七條。原規則第二十八條遇有「後巷」易爲「小巷」字樣

第八條。原規則第三十一條爲如下修正:(甲)遇有後巷」易爲「小巷」字樣 ;(乙)第三項(乙)欸「蜜」易爲「指定窗踊」字樣。

第九條。原規則第四十九條除,易爲下文

第四十九條(樓宇不得兼作住宅與危險行業用途)

(一)任何樓宇除經主管官指定建造形式及酌定其必要條件予以特許豁 免者外,不得將—————(甲)住宅用樓宇兼作下列各種行業之用,(乙)危險物品條例 分類所臚列物品之製造及存儲,(丙)汽車修理廠,(丁)硬化橡皮廠,(戊)汽車 運輸車髹漆業,(已)製漆廠,(庚)汽衣物業。

(二)無論第一項有此規定,其經營上述(乙)至(庚)款所列業務之 樓宇,得將部份地方,以不超過五百平方尺爲準,撥作看守人或服務員一人住居之用

正規則

一九六九年建築(營造)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九年四月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十三章建築條例 第三十八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九年建築(營造)修正規則,定由一九六九年五月 日起施行。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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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規則第八條「凡拆建樓宇或其他建築工事一句,爲「凡拆建樓宇現 其他建築或街道工事」字樣。

第三條。規則第七十七條(關於用鋼鐵鋼筋混凝土及杉木之建築物>爲如下修 正:

(甲)第一項(甲)删除,又(乙)及(丙)款改編爲(甲)及(乙);

(乙)第二項(乙)(丙)易爲「(乙欸」字糠;

(丙)第三項末句點符號删除,及增入下文一段—————並須遵照建築(管理)規 則第八條第一項(一)獄規定所需之結構細節及加以計算,由該規則第三條規定之合 格工程師造具及簽署之,但同條第一項(甲)款(四)規定之合格工程師除外。

第四條。原規則第九十四條(關於禦火構築物之規定「防火時間FRPL一定義 內文「或一九五二年倫敦建築(營造)細則LCC附表六號」字樣删除,易爲「本規 則附表」字樣。

第五條。原規則末端墻入下文附表

附表:依第九十五條規定具有指定抗火時間能力之構造物與建築材料最低限度每 寸厚度之抗火時間(各種物料名從畧)。

附註:本修正案第二條修訂原規則第八條,對於拆建樓宇修築道路而可能危及 當地民連建築物者,必須供設支撑,以免有發生危險之虞。

一九六九年建築(升降機)修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九年五月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二三章建築條例 第三十八條授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九年建築(升降)修正規則,定由一九六九年五月 三日起施行。

第二條。原規則第三十五條之後,埋入下文第三十五條甲及三十五條乙

第三十五條(負載過重器之設計>。 (一)凡在一九六九年五月三日或以後裝 冊之升降,必須裝置負重過,此種設計器,如遇費重超過百分之十,該機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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