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

00 看透年馁 第二十二回

法規新編

規定所發而當時尚未償付之負債證券面值總額,暨爲此項目的起見,得將該基金之資. 遽變賣之。

附錄環例第八條修正條文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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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七八

第五條;原例第五條第四項「監督」之後加入 代監督」字樣。 第六條:原例第八條第三及四項刪除,易爲下文(三)幹事會按據教務會之 建議,得隨時酌量組設,解散或改組任何院校,中心及其他研究與學術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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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財政司於徵詢外滙基金諮詢委員會意見及由英廷部長核准後,得將該 基金——(甲)依第三條規定借入款項尙未償還之總額,及(乙)依第四條規定所發 而當時尚未償付之負債證券面值總額項下超過基金資產百份之一〇五金額或其一部份 ,撥入本港一般稅收或其他資金項下,爲此項目的起見,得併將基金項下資產變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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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育 类

大學(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第一號修訂第一〇五三章大學條例,是年一月十二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八年大學(修正)條例

第二條:原例第一條「大學」易爲「香港大學」字樣。

第三條:原例第二條爲如下修正:(甲)「監督」「定義之後增入下文新定義—— ——「代監督 J指大學代監督;(乙)「校董會」、「幹事會」、「教務會」及「大學 會議」各定義刪除,易爲下文——校會、幹事會、教務會及大學會議」分別指大 學校董會、幹事會、教務會及大學會議」。

第四條:原例第四條」不必再領執照句删除,易爲「但須受慈善事業(購置地 產)條例之管制」字樣。

XXXXX

第七條:原例第十二條爲如下修正:(甲)第一項「監督」之後加入「代監醫」 字樣;(乙)第三項之後增入下文第三項(三)監督得委任一人爲大學代監 督,代監督得行使大學法則所明定之力與職責;(丙)第五項之後入下文第五項 甲————(五甲)大學職員如因於法則之更改而終止其任命者,仍應繼續享受第五條對 任期屆滿所賦予之權利。

第八條:原例第十五條之後入下文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本例之規定,不得妨碍或爲可以影响女王,其網或繼承人之權益 ,或任何法人法團或他人之權利,但本例規定具有此項權利及本此權利而提出要求者 則不在此限。

(修正)條例

學校醫務管理局注册法人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九六八年】〇號修訂第一「一章學校醫務管理局注册法人條例,是年三月一 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八年學校醫務管理局注册法人(修正)條例。

第二條。原例第八條爲如下修正:

(甲)第一項「截至一九六五年九月三十日止及嗣後每年截至九月三十日止十二 個月之期間一句删除,易爲下文—————由一九六七年十月一日開始,至一九六九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及嗣後每年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十二個月之期間;

(乙)第三項三月「日」易爲「九月一日」字樣

附注:規定管理局所設及結算賬目改於三月三十一日止爲】財政年度,並於每年 九月一日以前將賬目報告等呈立法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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