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原規則第四十二條(關於東主犯罪罰則之規定)内文「第三十九,四 及四十一條」除,易第三十九及四十筷」字樣。

第四條。原規則第四十二條之後入下文第四十二條甲—————

第四十二條甲(建築地盤急救設備)。凡不須依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注册之建 鬱或建造工程地盤,必須就該地盤僱用工人之人數供同等急救配備,連同使用此等 設備之簡畧說明。

第五條。原規則第四十六條(關於建築地盤適用規則規定) 內文(乙)項「第四 十一條」删除,易爲「第四十二條」字樣。

(修正)規則

一九六八年各種營業牌照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執行第一一四章各種 營業牌照條例第三條授權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九六八年各種營業牌照(修正)規則。 第二條。原規則第十七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十七條。凡違反下開規則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 處分——第十、十五、十六條,十九至二十條,二十五至三十二條,三十五至四十一 條,四十六至五十條,五十二至五十五條,五十六條第一項,五十九至六十五條,六 十七至七十七條,七十八條第一項,八十一、八十三條,八十五至八十八條,八十九 條第一項,九十一至「〇四條,一〇五條第一項,「〇八至一五條,『『七至I]] 七條,「二八條第一項,一三〇至三三條,三四條第一項,『三七至一四六條, [四八至一五『條,一五二條第「項。

第三條。原規則第五十六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五十六條。(一)領牌開設公共桌球塲之人,必須遵守下列條件,即---(甲 ▲除經牌照主管官書面批准在牌照上註明之外,不得將所領牌照轉讓或租借他人,( 乙)不得在每日深夜二時至翌晨八時之間容許將桌球場開放供大衆使用,並須遵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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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新編

管官繼宣酌定之特別條件辦理。(二)依第一項規定開列或附加之件,須在導照上 背書簽注之.

第四條。原規則第七十八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七十八條。(一)領牌開設公共跳舞廳之人,必須遵守下列條件,即——(甲 除經牌照主管官書面批准在牌照上註明之外,不得將所領牌照轉讓或租借他人;(

乙)不得在每日深夜一時至翌晨八時之間容許骸處作跳舞之用;(丙)領牌人聘用及 招致或代表之人,來港之後,其人應受放逐出境處分或其人爲領牌人服務期滿欲返回 原籍時,領牌人須付給此項出境或回籍費用;(丁)跳舞廳非設在地下層而設在住宅 樓宇之上潑者,領牌人於該處開放供大衆跳舞時,不得在任何一時間容許在場人數超 過每十方尺面積容納一人之數,包括舞伴及該所僱人員在内;(戊)領牌人徇主據 管官及其書面委派人員之要求,須將該傷僱用人員所簽訂之僱約繳驗之,並須遵照主 管官權宜酌定之特別條件辦理。 (二)依第一項規定開列或附加條件,須在牌照上 背書簽註之。

第五條。原規則第八十九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八十九條。(一)領牌開設公共滾球(保齡)塲之人,必須遵守下列條件,即 (甲)除經牌照主管官書面批准在牌照上註明之外,不得將所領牌照轉讓或租借 他人;(乙)不得在每日深夜二時至翌晨入時之間容許該處作滾球塲之用,並須遵照 主管官權宜酌定之特別條件辦理。(二)依第一項規定開列或附加之條件,須在牌照 上背書簽註之。

第六條。原規則第一〇五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一〇五條。(一)領牌開設公共溜冰場之人,必須遵守下列條件,即——(甲 ♪ 除經牌照主管官書面批准在牌照上註明之外,不得將所領牌照轉讓或租借他人;( 乙)不得在每日深夜一時至翌晨入時之間容許該處作溜冰之用;(丙)領牌人徇據主 膋官及其畫面委派人員之要求,須將該塲僱用人員所訂之僱約繳驗之,並須遵照主管 官攡宜酌定之特別條件辦理。(二)依第一項規定開列或附加之條件,須在牌照上背 書簽註之。

第七條。原規則第一二八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二八條。(一)領牌開設跳舞學校之人,必須遵守下列條件,即——(甲) 除經牌照主管官書面批准在牌照上註明之外,不得將所領牌照轉讓或租借他人;(乙 並不得在每日深夜二時至翌晨八時之間容許該處作敎授跳舞之用;(丙)除經主管官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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