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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1969

100% 看透年俓 第二十二回

十月一日起生效所僱婦女青年工人之工作時間,(二) 同時並由該東主給予所僱婦女 青年工人之用膳或休息時間。

第九條(I)處長按據手工業東主之聲請,得酌定條件與限制,准令適用 第二項之規定,直至一九七二年五月卅一日爲止。

(11)處長依第】項規定頒發指令時,則 該手工業對於適用規則第九條之規 定,「若——(甲) 該條第一項(甲)已易爲「(甲)其全部工作時數(一)對於 十六歲以下童工,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一)對於其他 工人,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二十分,每週不得超過五十小時;(乙)該條第『項(J 2欸(二)段已改易爲對於其他工人,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十小時二十分,不得在長 早六時以前開工,並不得在晚上八時以後收工」字樣

第十三條。原規則第十一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十「條(婦女童工過時工作)。

(一)無論本篇對工作時數與時間有若此規定,手工業如因工作緊迫,對於所僱 婦女及已達十六歲之青年工人,得採用過時工作辦法,以資應付。但照第十項(乙) 規定計算,每年總共不得超過三百小時或每日二小時。

(二)女工或童工過時工作,須受下列條件限制——(甲)其每日全部工作時數 不得超過十小時;(乙)其服務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其開工與收工時間不 得超過第九條所規定者之外,但得延至晚上九時收工。

(三)手工業東主在女工或童工實行過時工作前,須——(甲)將通告一份,備 担任過時工作女工或童工所適應之工作時間,用膳休息時間各節在各該工人可以 選出之地方標示之,直至過時工作完成時爲止;(乙)如遇過時工作有「部份超過規 則第九條第一項(甲)款所列工作時間或比(乙)歎所列開工時間較單或收工時間較 遲者,則就處長指定表格所設登記册,將内載過時工作事項,連同依第四項規定給予 用膳或休息時間各群事項呈報處長。

(四)手工業東主對於在某日担任過時工作之女工黨工,除依規則第十條規定 標示通告所定時間外,另給予用腦或休息時間者,得在此時間內僱用當日非担任過時 工作之女工或童工出任此項過時工作。

(五)處長認定遵照本條規定出任過時工作之女工或童工,在某項工作程序上將 會妨害各該工人或某一類工人之健康者,得以書面通知其東主,禁止担任此項工作 序工人過時工作哦酌另行限制其過時工作。

法規新編

(第三篇)

四 (六)處長認定某一種手工業之工作因於季節或其他特殊情形而至擠迫時,得頒 發命令在政府公報刊佈-(甲)對於担任指定某項工作程序女工或童工在工作擠迫 時期內依照本條規定之工作時數及工作時間予以增加,但限定其時期,每年增加以不 超過八星期爲準;(乙)增加本條規定准許過時工作時間,以每年總共不超過三百五 十小時爲準。

(七)處長對於本條規定手工業過時工作之總時數,如認定由於定單突然增加至 不能預料其工作之緊逼情形或因機器或設備損壞或其他不能預知之緊急情況而有其增 加必要者,得以書面批准增加其過時工作時數。

(八)爲實本條之規定,手工業個別不同部門僱用之女工或童工,或從事不同 工作程序之女工或童工,如經處長書面批准及受附帶條件限制者,對於計算其過時工 作時數,得照各個不同手工業所僱用者計算之。

(九)處長認定任何手工業所營業務之種類;其從事過時工作之女工或童工並不 劃「或同在「時行之者,如就本條規定加以限制,殊不合理亦不適宜,得准免遵行此 項規定而另行訂定之, 但此等女工或童工從事過時工作時數,每年不得超過三百小

(十) 爲實施本條之規定——()所稱「過時工作」對於女工或童工,依規 則第十條規定標示通告指定其每日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時間;(乙)爲計算過時工作 總時數起見,顧可將女工或童工在該手工業從事工作超出第九條第一項(甲)款規定 最高時數之時間或同項(乙)款規定開工與收工時間以外之時間計算之

一九六八年工廠手工業

(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九六八年七月廿九日勞工處長佈告,茲執行第五十九章工廠手工業條例第七條 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九六八年工廠手工業(修正)規則。

第二條。環規則第四十一條(關於註册工塲急救之規定)茲宜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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