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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 看透年管 第二十二回

書面許可在牌照上註明者外,不得僱用超過牌照上註明人數以外之敎授及舞伴;(丁 ▲跳舞學校非設在地下層而設在住宅樓宇之上者,領牌人於該處教授跳舞時,不得 在任何一時間容許在傷人數超過每十方尺面積容納一人之數,包括教授與舞伴在内, 並須遵照主管官所附之特別條件辦理。(11)依第一項規定開列或附加之條件須, 在牌照上背書簽訂之。

第八條。原規則第一三四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J三四條。(一)領牌開設公共乒乓球館之人,必須遵守下列條件, 甲)除經牌照主官畫面批准在牌照上註明之外,不得將所領牌照轉讓或租借他人; (乙)不得在每日深夜二時至翌晨八時之間容許該處作大衆乒乓球戲之用,並須遵照 主管官宜酌定之特別條件辦理。(二)依第一項規定開列或附加之條件,須在牌照 上背書簽註之。

第九條。原規則第一五弍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一五二條。(I)領牌開設自動遊戲機場所之人,必須遵守下列條件,即 (甲)除經牌照主管官書面批准在牌照上註明之外,不得將所領牌照轉讓或租借他人 (乙)不得在每日深夜二時至翌晨八時之間容許將自動遊戲機作業務上經營,並須 遵照主管官權宜酌定之特別條件辦理。(11)依第一項規定開列或附加之條件,須在 牌照上背書簽註之。

一九六八年進出口(戰畧

物資)(附表修正)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九六八年四月二十六日署工商業管理處長孰行第五十章進出口(戰畧物資)規 則第四條授權頒發下開命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六八年進出口水戰異物資)(附表修正)合。

二、原規則附表刪除,易爲下文:

法規新編

(

(第三篇)

七六

附表——戰髫物資(依規則第二條規定)

軍需品目表 -槍械彈藥及軍用器材名目共二十一項,原子能目表——原料及器 材名目共四十一項。工業器材目表——A組、金屬運動機器。B組、化學原料與石油 殼備。C組、電力與發動機設備。D組、一般工業設備。E組、運輸器材。)組、電 子儀器包括通訊與醫達設備。G組、科學儀器工具,精密機械及攝影器材。H組、金 驚礦物及其製品。I組、化學,冶金及石油產品。J組、合成橡膠及菲林。 附註:戰畧物資輸運進出口概受管制。

一九六八年商標(修正)規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瞥在政務會執行第四十三章商標 例第九十條授權立下開規程。

T、本規程定名一九六八年商標(修正)規程,並由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1、原規程附表一號爲如下修正:(A)三號收費表第三欄——「六十元J易爲 『七十五元」;(B)一五號收費表第三欄 六十元一易爲「七十五元」;(C )「五甲號收費表第二欄一千二百元」易爲「一千五百元」又第三欄————一六 十元 ↓易爲「七十五元J;(D)弍一號收費表第三欄——「八十元易爲「一百 元J;(E)弍一甲號收費表第三欄——八十元」易爲一百元」,又「五元』易 爲「六元」;(F)弍「乙號收費表第二欄「『千六百元」易爲「二千元」,又 第三欄——八十元易爲「一百元」;(G)三七號收費表第三欄———「八十元」 易爲「「百元」。

三、原規程附表二號爲如下修正;(甲)商標表格三號「六十元」易爲「七十五 元」;(乙)商標表格四四號「八十元」易爲「百元」字樣。

附註:本修正案目的在於對應標申請註册或滿期繼續注册提高若干項之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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