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
協助之,指導之。
涛年怪 第二十一回
居住須知
由於目前一般多層大廈在管理上所發生之困難問題, 每每涉及建屋商、業主和住客間的相互關係。例如應由業 主負擔每月的給養費和服務費,常常會把實際責任轉嫁於
(第七篇)
車
不過,港府當局對分層樓宇補地價之新動向,已在準 行草擬法例,使分層業主個別劃分應補地價,得以個別 繳交,藉以緩解目前彙收彙之「死結」。該項新法例之
雖然「行紀人制度J認爲不適用,但由於大廈愈來愈 多,居住人口,約計已達全港人口百分之四十,其間所發 生問題滋多,最常見者,厥爲清潔費、看更費、公用電力【住客身上。如果住客不交或拒交,補救辦法只有向業主收 擬訂,係政府接受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所提出而草擬 *一切公共保養費和雜費等的攤派問題,舉個例說,某大取,而業王亦必轉向住客追同,此種情形常使業主處於困】者。
廈有一兩個單位,有九十五個單位都按期繳付;而其餘五 難境地,尤以住客藉口指服務不佳,而拒交費用者之情形 個單位却冥頑不靈不肯鬆繳,坐享其利,在這樣的情形下】爲然。因此,在該項草擬之大廈管理法例下的“執行委員 ,試問怎辦。又例如:在大廈居住單位中,每有經營家庭會」,可以運用繳交費用的規定,該項規定賦予執行委員 或手工業,存貯易燃或危險物品,或把貨物堆置於走廊通 權力於發出繳費通知書七天後,即計利息,如廿八日仍欠 道間,不祗大廈内居民出入深感不便,倘發生火警時,尤 繳費用者,得實行封屋,並追討每月一之利息,倘由發 爲危險。要是有隣居或大廈管理人向其提出警告,可能不 出通知七日後起計,欠款超過五百元者,可在田土廳登記 加理睬,甚至因而引起糾紛。至於衛生問題,更是常見的 扣押樓宇。 缺點,有些住戶不顧公德,隨意抛垃圾,致簷篷問積穢 上述辦法將會進一步規定「執行委員會」或其委任代 處處;甚或將沒有掩蓋的垃圾桶放置走廊或梯間轉角處,理人在某種情形下,得追回全部律師費,一如託管承辦案 致臭氣薰天,隣居深受困擾。正因爲這些問題之難以處理】件的情形一樣。此舉將使到過失的一方要繳付由管理處所 及改善,華民政務司已粟集有關資料,草擬管理法例,作提出而由其本人之過失所引起訴訟的一切法律費用。因爲 爲立法的準備,使將來管理大廈,獲得法例之根據,困難 唯有這樣才可制止那些不負責任的居民,並爲看更良好的 問題,將可迎門而解。
大廈管理鋪路。
管理大厦法案
該新法例草案之着重點,將使管理費用之徵收更有把 握;同時對公用設備及地方更有良好的補養。
就政府觀點而言,該項新法案是切合實用的,因爲它 可以使政府在執行有關公共衛生法例、建築法例、防火設 備及稅收方面等,得視各業主爲一整體。但由於個別業主 及居民觀點而言,則是項法例仍有若干缺點。
A
一般希望,該分 樓宇之個別補價辦法,能及早蠡訂 則不祗可以解决補價問題,而間接對促進物業之銷售, 亦不無裨助。
廉租屋宇建設
本港廉租屋宇之建設,多年來,已有長足進展,這種 建設,是解决屋荒的主力,與徙置樓宇有共通關係在,同 機爲適應中下階際經濟力量使獲得合理之住所。其中最大 之不同點,前者任何家庭無要符合申請條件,便有申請入 住之機會;而後者係基於福利性質而獲得徙置——朗木屋 及石屋居民、危樓居民、或遭遇災害之家庭而被認定符合 徙置資格及願意接受徙置者,可予遷入。
廉租屋宇方面,最龐大之機構,首推┌香港屋宇建設 分層大廈必須改善的,除上述種種問題外,目前若干委委會 次爲「香港房屋協會」、「香港不民屋宇公 分層大廈或唐樓所遭遇到的困難,就是因爲土地批期滿「司」、「香港模範屋宇會」及「香港經濟房屋協會」等。 補地價時由於當局硬性規定每座大廈或唐樓之分層業主 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是由政府直接委辦的,可說是官方機 必須無收彙繳,而不能個別劃分逕行繳交,這樣一來,構,所有建設資金,均由政府撥交。至於後四者,則屬民 基於各個分層業主經濟情况不同,就算十分之九有能力繳|辦機構;而房屋協會所需建設資金,係由港府貸款支持。 付,而十分之一不願意或無力繳付時,則該座樓宇補地價 問題,被迫陷於僵局,一經拖延下去,可能引致喪失業權 之苦果。
此外,由於最近三年來,地產物業市道均告下瀉,而
香港屋宇建設客員會所屬的廉租屋宇,現已建成者, 包括有:北角邨、西環邨、蘇屋邨、彩虹邨、馬頭圍邨、 觀塘和樂邨、荃灣福來邨,及特別爲低薪人士每月收入四 百元以下而安排之特別廉租屋宇—————長沙灣、黃大仙、石
富邨、九龍清水灣道之坪石邨,慈雲山之沙田坳邨、牛
上時爲一年繳付;但由於經濟環境之不同,願否繳交之觀點】頭角邨、及何文田之愛民邨等,而華富邨且已接受申請。
亦各異,窒碍滋多,非徹底改善不可。
政府廉租屋宇的發展計劃,前途是樂觀的,實力雄厚,
如果該法例要得到公衆的支持,必須更加注意有關建 築商、業主和住客關係的各種問題,並且包括方便於執行當局所定補地價之價額,居民又每每認爲遠超於時佰,硤尾、山谷道等區。其在闢建中者,復有港島薄扶林道的 「共同契約」中各項協議法例;更要規定大廈管理處或同】多不願繳交,此種事例,歷見不鮮。儘管繳價辦法,可分
樓業主對住客的辦法,又如果繳費責任
,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