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新界若干種形式房屋之建造改建或修建,特許豁免建築法若干項條文之規

定 日

徙 置 類

一九六七年徙置(修正)

鋼筋混凝土結構建造,還高不超過廿五英尺者;(丙)純作農業之用而還高不超過十 五英尺者;(丁)作學校用並遵照則興建者。

第四條:原法例第四、九、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廿、兰、莒其 及三十條與原法例施行規則之規定,對於座落新界而有下列情形之房屋改建或拆卸或 有關修建工程概不適用之()夲一九五三年六月六日以前建成或興建之房屋; (乙)作學校用,但除拆卸之外,於重建完成後繼續作學校用之房屋;(丙)屋高不 超過廿五英尺或已與工建築而將來建成後高度不超過廿五英尺之房屋。

第五條:第三二二章建築法(適用於新界)規則玆售廢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定由主管官代租戶裝置電路電流保險器,按照電流强度每安培收費三十元。 四、原規則第一號附表第三A號表格內載租用一般條件第一條(E)項刪除, 爲下文—(E)祥樓宇內外安裝之電路保險掣,無論重裝或修理,須繳付主管官認 爲適當之費用(

五、原規則第二號附表第三四四篇廢除,易爲下文———

第三篇(工廠樓宇】:

一、新蒲崗徙置區工廠第一、二、三及四座:樓下二五六方尺(下同)月租〇 三元,差餉十七元。二樓八十五元,十五元。三樓七十三元,十二元。四樓六十四元 ,十一元。五樓五十六元,九元。

二、荃灣徙置區工廠:樓下二五六点(下同)月租九十九元,差餉十一元。二 樓七十七元,八元。三樓七十二元,八元。四樓六十八元,七元。

三、上述以外徙置工廠:第一類五層以下—————樓下一九八方尺(下同)月租六十 四元,差餉十一元。二樓五十元,九元。三樓四十三元,完,四或五樓三十八元 ,七元。第二類二層至七科樓宇,(甲)港九及新九龍———樓下二五六方(下同) 月租一二〇元,差餉二十元。二樓九十八元,十七元。三樓八十五元,十五元。五樓 七十三元,十二元。五樓六十四元,十一元。六樓六十元,十元。七樓五十六元,九 元。(乙)新界——————樓下二五六方尺(高)月租]二〇元,差餉十三元。二樓九十 八元,十二元。三樓八十五元,十元。四樓七十三元,七元。五樓六十四元,六元。 六樓六十元,五元,七樓五十六完,四元

第四篇(學校、慈善或福利機構)不論地點與面積—————昇租一元,兼作非學校或 宗敎用,另加二十元或十元。

規則

一九六七年徙置(第二號

1 九六七年二月廿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執行第三〇四章徒置條例

修正)規則

(一九五八年】六號)第五十一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1、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七年徙置(修正)規則。

二、原規則第十二條新區之後加入寮屋徙置區」字樣。

三、原規則第十二條之後埆入下文第十三條——————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三月廿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三〇四章徙置條 例第五十一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十三條(工廠樓宇 設電 [保險掣收費)。依條例第卅五條丙第二或第三項規

08 诺年馁 第二十一田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七年徙置(第二號修正)規則。 (第三篇)

法規新編

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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