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看透年任 第二十一回

第三十七條:原例第三十七條(關於資產負債結算表之刋佈及標示規定)爲如下 修正:(甲)第一項(甲)款刪除,易爲下文 (甲)最近審計之週年資產負債結 算表副本】份及附註說明書,損益計算書副本一份,經審計師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乙)款規定之報告書副本一份;(乙)第二項末句「送由專員轉財政司察核」句, 易爲「送呈處長察核」字樣;(丙)第三項廢除,易爲下文——————(三)遵照第二項規 定送呈處長之文件,如屬股份有限公司或集有股本組成担保有限公司之銀行,須得是 該公司董事會依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乙)款規定提交股東週年大會審核之報告書副本 一份;(丁)第四及第五項遇有「財政司』易爲「處長」字條;(戊)第五項之後增 入下文第六項——(六)依第一項規定必要公所及標示之資產負債週年結算表,以照 處長核定方式編造者爲準。

第三十八條:原例第三十八條爲如下修正:(甲)遇「財政司」一律易爲「處 長」字樣;(乙)第二項之後增入下文第二項——(二甲)處長對於依第一項規定 呈報之說明書或依第二項規定需要眞報之消息,必須附呈下列審計師證明書一份,藉 以證明各該審計師對此項說明或報告是否認爲正確- (甲)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 定聘任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及二項規定,任之審計師;(乙)其依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規定特許豁免遵行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之銀行,則由處長所批准之審計師。

第三十九條:原例第三十九條融除。易爲下文——1

第三十九條(呈驗銀行帳册)。爲依第五條規定實施檢查或調查起見,銀行對於 執行檢查或調查人員,須給示該銀行所有注册,帳目,資產上檔文據,其他文件,與 客戶交易所保有之一切担保品,銀行現金等有關資料,及給予一切方便,以利進行檢 直或調查。但調閱此等册文件担保品與現金,在時間上有衝突,至影響該銀行日常 正當業務之經營者,不得在當時當地着令呈驗之。

第四十條:原例第四十條(關於受管制銀行必須與處長合作之規定)爲如下修正 ,並再經一九六七年銀行業第二號修正條例修正:)

(甲)原有條文改編爲第一項;

(乙)第一項部份文字有刪改,其修正條文如次——(一)處長根 據第十三條第一項(三)款規定或遵照總督在政務會依第十四條第一項(二)款規定 所頒命令接管某一銀行業務時,該銀行須將一切業務交由處長或該人管理,發就業務 上需要調配職員若干人及給予其他方便,以使經營該銀行業務,而該銀行董事與經理 並須遵照處長或該接管人所爲指示辦理;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丙)在第一項之後增入下文第二及三項:

(二)在不妨害第一項規定之下,凡遇有下開情形之一之銀行

在塲或以任何原因,至不能淨照銀行組織章程或規章規定在任何書據

上蓋戰印鑑者,得由處長或接管人員或其授權人在場知見,蓋戳銀行印鑑,並由各該 人員簽證之─(甲)處長依照第十三條第一項(三)款規定所願指令或遵照總督在 政務會依第十四條第一項(二)款規定所頒命令接管該銀行業務者;(乙)接管合 鄧照第十三條第一項(三)款規定所頒指令或總督在政務會依第十四條第一項(二) 款規定所頒命令接管該銀行業務者。

(三)凡證照第二項規

無論何人不得以不合銀行章程或規章規定爲藉口而表示抗議。

上蓋戰銀行印鑑並加簽證,則

第四十一條:原例第四十一條(關於銀行董事僱員喪失資格事宜)爲如下修正: (甲)本條(乙)項厓何邦國犯有一句,易爲「在任何邦國犯罪」字樣;(乙) 本條(丙)項「在任何一時期」字樣刪除;(丙)本條(丙)項「而各該銀行」字樣 之後加入「現正或』字樣(丁)本「財政司」易爲「處長」字樣。 第四十二條:原例第四十一條之後增入下文第四十一條甲

第四十一條甲(蓋戳印鑑簽立書據)。本港註冊銀行之組織章程或規章對於 印鑑簽立書據無論有若何之規定,但以不妨害各該章程或規章所規定而與本條無牴觸 者爲準,銀行簽立書據蓋用印鑑,除有董事一人,與另外一董事或正式授權代表 一人在塲知見外,不得爲之,並須由該董事及另外之一人簽署之。

第四十三條:原例第四十二條「財政司」易露「總督在政務會」字樣 第四十四條:原例第四十三條(關於申領執照事宜)爲如下修正:(甲)第一項 「財政司」易爲「總督在政務會」字樣;(乙)第二項「財政司」易爲「處長或總督 在政務會」字樣。

第四十五條:原例第四十四條(關於非註冊法人銀行執照費事宜)第三項「財政 司」易爲「總主計官」字樣。

第四十六條:原例第四十六條爲如下修正:(甲)本條(甲)項(乙)!款, 易爲「(甲)J款字樣;(乙)本條(乙)項刪除,易為文←(2)第十八,十 九,十九甲,二年,二年,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千五,六,二十七, 二十八,二十九,三事,三十一及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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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原例第四十九條爲如下修正:(甲)第二項「財政司」易爲「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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