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看夭年任 第二十一回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三)本條之規定,應視爲增訂而非削減第一章法律詮釋及一般條例之
五六 關執行或履行本例規定一切職權各事宜之指令。(二)主管官依本例規定執行或履行 一切職權,須遵照總督依第一項規定所頒指示辦理。
規定
九、第三三〇章汽車(初登記稅)條例第二條詮釋「警務處長」易爲「運輸處長 J字樣。
J
附表 法例之修正(依第三條之規定)
一、第九十九章鐵路條例第十六條 「輔政司J易爲「運輸處長」字樣。 二、第一〇七章電車條例第廿六條——「工務司」易爲「運輸處長」字樣。 三、第二二〇章道路交通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處長」一定義,易爲「處長 J指運輸處長;第三條第二項—「處長」易焉”運輸處長或警務處長」字樣;第四 條及第五條......有「處長」易爲√運輸處長或警務處長」字樣;第二十一條遇 有「處長 J易爲「警務處長」字樣;第廿六條第八項——「警務處長」之後加入「及 運輸處長J字樣;第三十一條—第一及二項遇有「警官加入或警務處長」字樣 ,又第四項「警」之後加入「或警務處長」字樣;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穿着制 服警官』之後加入「或警務處長」字樣,又但書「警官」之後加入「或警務處長」字
四、第二六六章香港油麻地小輪公司(航運)條例第九及十一條】海事處長 易爲運輸處長」字樣。
五、第二七二章汽車(第三者意外保險)——第二條道路ㆹ詮檡警務處 長」之後加入或運輸處長」字樣,又第十七條第四項遇有「警管」字樣之後,架 「或運輸處長」字樣
六、第二七四章天星小輪公司(航運)條例 附表第六條及第七條(一)項 海事處長」易爲「運輸處長」字樣。
七、第三七章公用交通事業(香港本島)條例—第二條主管宫一定義,易爲 「主管官」指運輸處長,第十七及廿五條遇有「勞工處長」易爲「主管官」字樣,又 第三十一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三十一條甲——
第三十一條甲:(一)總督得就一般性或在任何特別情形之下,對主管官酌量頒 發有關執行或履行本例規定一切職權各事宜之指令。(二)主管官依本例規定執行或 履行一切職權,須遵照總督依第一項規定所願指示辦理。
八、第三一八章公用交通事業(九龍新界)條例-第二條主管官一定義,易爲 「主管官」指運輸處長,第十五及廿三條遇有「勞工處長」易爲「主管官」字樣,又 第二十九條之下增入下文第二十九條甲
第二十九條甲:(一)總督得就一般性或在任何特別情形之下,對主管的量願有
十,一九六七年一二號英聯邦特惠稅(汽車條例第二條詮釋警務處長J昜爲 運輸處長」字樣,又第九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九條甲1
第九條甲:(一)總督得就一般性或在任何特別情形之下,對處長酌量頒發有關 執行或履行本例規定一切職權各事宜之指令。(二)處長依本例規定執行或履行一切 職權,須遵照總督依第一項規定所頒指示辦理。
轉移)規則
一九六七年運輸處長(權力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六月六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執行第一〇四章渡輪條例第五條, 第二二〇章道路交通條例第三、四及五條,第二七二章汽車(第三著意外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七年運輸處長(權力轉移)規則,並於一九六七年運輸處 長(權力轉移)條例施行之日起實施。
二、附表所列則應就各個所列加以修正。
附表 規則之修正
(一)第一〇四章渡輪規則第十五條(F)項海事處長,易爲“運輸處長
」,又(G)項「海事處長』之後加入「運輸處長』;第五十三條「海事處長」鱟 「運輸處長」。
(二)第二二〇章道路交通(構造及使用)規則————第一六一一六四條「處長 J易爲“警務處長」,第一六五條第三項及一六七條第一項處長」易爲「警務處長 之字樣
(三)第二二〇章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則—第十七條第六項「交通部警察 ,副警務處長及總警司」字樣刪除。
(四)第二二〇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