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
警務處長」字樣。
正規則
之後加入”或處長」,第十七條「警察」字樣刪除,第卅六條第三項「警官」之後加 入「或處長」字樣。
(五)第二三〇意道路交通(停泊及停候)規則———第七條遇啷一處長』易爲
(六)第二〇章道路交通(路標】規——第二條「主管官」一定義易爲「主 管官指運輸處長,又附表第卅四號圖表「警務』易爲「運輸事務處』字樣。
(七)第二二〇章道路交通(的公用巴士及公用車)規則第二條「主管官 」一定義易爲「主管官指運軨處長」,第十三條第三項「處長」易露「主管官」,又 第四十三條第一,二及三項,警官」易爲「主管官」字樣。
(八)第二三〇章道路交通(國際通用)規則—第二條第一項「主管官」一定 義易爲「主管官指運輸處長」字樣。
(九)等三〇章道路交通(公用巴士及公用車)規則——第二條『主管官』一 定義易爲「主管官指運輸處長」字樣。
(十)第二二七章汽車(第三著意外保險)規則第九,十及
警務處 長J之後加入「及運輸處長」,又第廿四及廿五條「警務」易爲「運輸事務」字樣。
一九六七年商航(徵費)修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五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八一章商航條 例第一一四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七年商航(徵費)修正規則。
第二條:原規則第十條爲如下修正:(甲)第一項「船隻』之後加入「岸上設備 或協助航行」字樣,又在「第一小時之後」字樣删除;(乙)第二項「一般」之後加 入「岸上設備或協助航行」字樣。
第三條:原規則第七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七條甲
第七條甲:海事處人員應邀開船進行任何工作,但由於船東或代理人所表現之行 爲而放棄完成此項工作者,所徵費用,得與處長協議,就其工作性質與範圍另定之。 第四條:原規則第十條廢除,易爲下文
>
符合英國法定條件或其他必要條件而對於此項查驗或提供意見應收費用並無明文規定 者,所徵費用,得與處長協議,就其工作質與範圍另定之。
第五條:原規則第一號附表第二部之修訂:(一)A項 載客輪船及安全證書 ,(二)項——無線電設備,(三)E項——安全設備證書,(四)F項 救生 設備,(五)H項——燈號及晌號,(六)I項-線及適合航海,(七)L項 載運危險物品船隻,(八)小型及其他各種船隻(以上各項修正及費用表,從客
醫藥類
醫業登記(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三〇號修訂一九五七年二五號醫業登記條例,是年十月十四日公佈施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六年醫業登記(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五七年二五號醫業登記條例(下稱原例)第二條詮釋,應按照各個 定義首一英文字母次序列入以下兩項定義————主席」指委員會主席;「秘書」指依 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委任之委員會秘書。
第三條:原例第三條第二項(E)款「及中華」字樣刪除。
第四條:原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委員會進行審查 乚句,易爲委員會對於初步 調查小組會委員依據第卅一條制立施行規則規定諮請審查之事件進行審查後」字樣。 第五條:原例第卅一條(有關總督在政務會制立施行規則事宜)內文(G)及( H)項,即(庚)及(辛)項廢除 易爲下文,並加入(I),(J K三
第一條:凡經處長同意對船隻之結構或配備所繪圖樣進行查驗或提供意見,使能
08 看年饪 第二十一回
(G)接納涉及任何情事之告訴或情報而委員會可以依第二十條規定進 行審查者,及設立一小組委員會,稱初步調查小組委員會,對此項告訴或情報從事初 (第三)
五七
法規新編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