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契據,備忘錄或新界土地局登記冊抄錄撮錄費——(甲)每摺七十二字計( 表格所印文字除外)......一元五角。(乙)應用表格另加......一元。 七、上述抄本之簽證及其證明書每件......十五元。
一)新界土地局登記冊每一契據或備忘錄之攝影本每張......二元。如屬紀 錄片每張三元。(一)官契或其他文據所附圖則攝影本每件......元。(三)圖則加 色,以理民官按照着色所需時間多少予以指定者準,加收一元至三元。但依本條(一 )或(二)項規定之攝影本在九英寸乘十二英寸尺度者,依理民府官指定,加收R 以下費用。
九、攝影本簽證......五元。
一〇、關於下列兩項之徵費————(甲)官契及劃分官契之繕造,簽署與發給每件 1百元(乙)退批或退租官契之繕造每件......五元。
一、官契,劃分官契 其他文件或抄本房附圖則(攝影本除外)每件...... 五元。
二、由一官契剖分若干件,丈量費
七十五元
(法效)條例
O
土地局(新界)徵費規程
Land Office (New Territories) Fees Rules (Validation) Ordinance 1967.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〇號制立法例規定以前執行第九十七章新界條例授權所訂立之某項 規程暨根據此項規程徵收費用一律發生法律效力條例,是年二月十七日公佈施行。
案查第九十七章新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總督在政務會依法得制立規則以實施該 例第二篇之規定,特別是訂定按照此項規則收費及規定以扣押與採取其他訴訟程序追 繳地稅辦法。當時會依據新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立有新界土地局徵費規程,經於一 九一二年二月三日公佈施行,自後卽按照該規程辦理收費事宜。新界土地局微費規程 所列地產有關書據之登記(除屬於新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許可範圍之外),並非以依 據新界條例第二篇所規定而係依據土地登記條例規定辦理者爲有效。但照土地登記條
08 看逄年锚 第二十一回
法規新編
例第廿七條之規定,原本有賦予總督在政務會制立此項土地局(新界)微費規程之權 力,茲爲使該規程及此項收費權發生法律效力起見,发特制立本例,溢轉。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七年土地局(新界)徵費規程(法效)條例。 第二條:(一)土地局(新界)微費規程及該規程一切修正案,在施行之日起, 卽視作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二八章土地登記條例第廿七條授權所制立者論。
(二)在不限制或削弱第一項規定之下,其遵照土地局(新界)徵費規 程規定所有一切行爲與情事,茲特宣告發生法律效力,一若當日該規程已成爲法律而 此種行爲與情事係有法律效力根據者。
交通類
一九六六年道路交通(車
輛構造及使用)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十月十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七年三九號 道路交通條例第三條授權制立下關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六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使用)修正規則。
第二條:一九五六年甲第一零六號公佈之一九五六年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使用 規則(下稱原規則)第七十六條,茲害廢除。
第三條:原規則第八十七條在車牌上」易爲「在登記簿內』字樣。
第四條:原規則第九十四條「車牌」易爲登記簿」字樣。
第五條:原規則第九十四條甲一車牌J易爲「登記簿」字樣。
第六條:原規則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廢除,易爲下文┬(一)無論何人不得在路 (第三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