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8 — Page 244

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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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看老年馁 第二十一回

法規新編

(第三)

五 0 土地局辦理登記及依章納費者,應照附表所列納費或付交費用十五元,二者仍以較少 之數爲準。

一九六七年土地登記徵費

(修正)規則

(轉裁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五月九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二八章土地登記 條例第二十七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七年土地登記微費(修正)規則。

第二條:原規則第二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二條:(一)除仍須遵照第二項規定辦理外,維多利亞土地局對於附表所列事 項,應依表明定者徵收費用。

(二)任何按揭或抵押,或按轕抵押銷號,轉讓或償還按揭或抵押證向 維多利亞土地局辦理登記而此種書據係與適用新界條例第二篇規定之田土及其他財產 有關,並會在新界土地局辦理登記及依一九六七年新界土地登記徵費規則規定納費者 如向維多利亞土地局辦理上述書據之登記,應照附表所列納費或付交費用十五元, 二者仍以較少之數爲準。

徵費規則

一九六七年新界土地登記

Land Registration (N.T.) Fees Regulations, 1967.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五月九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二八章土地登記 條例第七條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七年土地登記(新界】徵費規則

第二條:(一)除仍須遵照第二及三項規定辦理外,新界區土地局對於附表所列 事項,應依附表所明定者徵收費用。

(二)任何契約書據向新界區土地局辦理登記而此項書據經在新界另一

(三)任何按揭或抵押,或按揭抵押銷號,取贖,轉讓或償還按揭或抵 押證向新界區土地局辦理登記而此種書據係與適用新界條例第二篇規定之其他財產及 田土有關,並曾經在維多利亞土地局辦理登記及依章納費者,如向新界區土地局辦理 上述書據之單記,應照附表所列納費或付交費用十五元,二者仍以較少之數爲準。 第三條:理民府官對於附表所列事項之收費,如認定必須由本港公費項下支付者

·得准予免除之。

第四條:第九十七章新界土地局徵費規程,茲宣告廢除。

一、契約書據(下文有明定者除外)之登記,如係關於財產股份等法益之轉讓、 過戶、處理、分割、按揭、抵押、銷號,包括續還按揭抵押證在内,而其數額,價值 或代價在——(甲)一千元以下者······一元。(乙)一千元至五千元者......五元。( 丙)五千至二萬元者.........十五元。(丁)二萬至十萬元者......三千元。(戊)十萬至 五十萬元者............六十元。(己)五十萬元以上者......一百二十元。但依第一一章印花 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免納印花稅文件契據之最高徵費額,十五元。

二、買賣或按揭合約之登記而其有關代價,價款或財產股份利益在——(甲) 千元以下者......一元。(乙)千元至萬元者......五元。(丙)二萬元以上者...... 十五元。

三、承租,批約,續期或退批之登記費十五元。但每年租值不及二千四百元而理 民府官認爲所承租之房屋價值不超過二萬元者,應只徵費五元。

四、曬書,遺囑檢證,遺產管理證,新託管人委任書,扣押或第三者扣押狀, 决書,法令,禁制令或法庭其他命令,清償判决款項證,解除第三者扣押證或本附表 並註明定之其他契約書之登記 (甲)關涉五地段或分段以上者......十五元。( 乙)五段以上每一地段或分段加徵......三元。但理民府官認定所有地段或分段或所佔 股份利益總值不及二萬元者,則(一)其在五地段或分段以下者......五元。 (二)其 在五段或分段以上者,每段或分段加徵······一元。

五、接受代管任何契據·····十五元。但同一物產而有契據二件或多件同時付交代 管者,則.........(一)首一件契據......十五元。(二)每多一件契據.......二元。理民府 否屬於同一物產之契據所爲决定,即爲最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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