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68 — Page 246

華僑年鑑 All

1968

年輕 第二十一回

法規新編 上駕駛或使用,或任容或許可駕駛或使用載物過重或載物不加鑿牢之車輛,使車上載 物或一部份因傾跌或脫離,至有傷害或干擾任何人或毀損任何財物或危害路上其他行 人之虞者。

第七條:原規則第一零三條鱵除,易爲下文:

第一〇三條:無論何人不得在路上駕駛或任容許可駕駛噴出臭絪,有形氣體、砂 礫、火燄、灰塵、碳渣、汽油、油或油質物之車輛,而其所噴出之物質有傷害或干擾 任何人或損害任何財物或危害路上其他行人之虞者。

第八條:原規則第一一二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一一二條甲...

第一一二條甲:無論任何人不得在路上敞開或任容做開汽車或拖車車門,至有傷 害或危害任何人之虞。

第九條:原規則第一六五條如下修正——(甲)在「第九十五條」之後加入J 第九十七條字樣;(乙)在九十九條」之後加入「一〇三條」字樣;(丙)在「一 11條」之後加入「二三條」字樣。

附註:本修正案第二條「對於原規則第七十六條規定新界巴士裝配救急設備,現 因無此必要,故予撥除。第三、四及五條修正原規則八十七、九十四及九十四條甲 規定貨車載重額改在汽車登記簿而非在車牌上加以註明。第六條修訂原規則第九十七 條第一項,規定確保車上載物不致有傾跌傷害他人或貨物之處。第七條修訂原規則第 一〇三條,規定路上行車噴烟漏油,即作犯罪論。第八條即新增第一一二條甲,規定 在路上無故敞開車門,亦屬違法。

道路交通(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七年三一號修訂第二二〇章道路交通條例,是年六月一日通過定六月九日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七年道路交通(修正)條例,並由一九六七年運輸處長 (權力轉移)條例施行之日起實施

G

第二條:原例第三十五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一)總督得就一般性或在特別情形之下酌量指令運輸處長或其他 公務員(按察司,地院法官或裁判司除外)專賣行便個別依本例規定所賦有之權力與

職責。

(第三篇)

五二

(二)運輸處長或其他公務員(實際上指警務處長與工務司)對於 行使或履行本例規定賦予個別之權力與職責,必須遵照總督依第一項規定頒發之指令 辦理。

一九六六年香港航空(失事

調查)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十月十一日輔政司奉令佈告:總督執行英國一九二〇年航空法(一九 三三七年殖民地航空法適用令諭令本港採行及適用在案)第十二條所授權及其他權力 制立下開規則:

1、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六香港航空(失事調查)修正規則。

二、一九五一年甲第二二八號公佈之一九五一年香港航空(失調查)規則第二 條詮釋「處長」定義項下「民航處代處長」易爲「民航處助理處長字

一九六六年香港航空(失事

調查)第二號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廿六日輔政司奉令佈告:總督執行英國一九四九年民航法( 九五二年殖民地民航法適用令識令本港探行及適用在案)第十條 所授權制立下開規 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六年香港航空(失事調查)第二號修正規則。

二、一九五一年甲第二二八號公佈之一九五一年香港航空(失事調查)規則(下 稱原規則】第二條詮釋「處長」定義發除,易爲下文————處長J指民航處長並包括 助理民航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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