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 香港年俓 第二十
居住須知
環主管人,職責與房屋經理棋類,凡有違犯規律的,即訴 | 警員值勤如非過有人召警時,是不會進入大厦內巡邏的 諸法律;而後者似受中國人歡迎,一切事情解决基因此,非法之徒便利用這個弱點,在大長内幹其搶劫、非 於容忍、互助及說服方式,符合「生不入官門,死不入地 、吸毒和豪賭的勾當。 獄」的傳統意義。
繼謂:由於大!愈來愈多,需要嚴密管理感殷切, 於是許多大厦紛紛自覺地組織大業主住客聯誼會,幷商 請華民司予以協助或指導。不過,他認爲要是有效地去推 億去推 行一件事,就要有立法根據。由於大厦問題異常複雜,往 在因爲未有適當的法例可以引用,使辦事人無所適從,這 是十分遺憾的事!舉個例說,某大厦有百分之九十住戶, 都加入了業主住客聯誼會,所有清理費、更費、一切公 共保養費和雜費等都在公平處理下,平均負;可是,其 餘百份之十又怎樣去處理呢?由於他們一樣坐享羸利,而 沒有義務,這當然是不公道的,也就是管理大厦管理的 痛問題。因此,華民政務司現在對這方面最主要的工作7 便是進行蒐集有關資料,以備提供政府作爲立法的參訂。 另方面,華民司還得與各大厦聯誼會負人經常保持 聯絡,隨時提供意見及聽取建議;與此同時,在大聯誼 會成立之始,還得跟發起人研究公共契約,起草章則;而 這種章則,往往因個別情况之不同而有所差異。好比有些 契約規定大業主包辦一切清潔服務、看更巡夜、及電梯之 保養等;又有些契約訂明大業主在各單位入伙後「還政於 民J———交由住戶自理的。
(第七篇)
組織的緣故,困擾問題發多,後來,爲了共同利害關係, 大家同意組成一個聯誼會,由自已切實執行管理電梯保養 及治安與衛生等事宜,當時每戶月交費用是廿四元,由於 還有,大厦防火與衛生問題,也極其重要的,常見大 道一個數額各住戶認爲未免過昂,經過檢討的結果,該將 居住單位裏面,郁有經營小型工廠,存貯易燃或危險的 | 走廊一部出租,月得租金數百元以養盡補,現在每戶赡收 管理費四元而已。由於彼此合作無間,守望相助,能和睦 物體,還把貨物阻塞通道,這樣一來,一且發生火警時 因走避困難可能發生傷亡事件,甚至影喃消防工作之進行 因走避困難可能發生傷亡事件,甚至影嘀消防工作之進行 | 共處,好些時還安排節目,大家歡釵 。要是有鄰居向其提出警告時,可能發生口角,糾紛亦隨 月及其他康樂活動等,恍如一犬家庭。 而掀起。至於衛生問題,更是常見的缺點,有些住戶不顧 公德,隨意抛擲垃圾,簷篷閒積處處;將沒有遮蓋 的垃圾箱放置走廡,弄至臭氣天,使鄰居深受困擾
他還說:另一件最容易引起爭辯的事情,就是水費分 推方面,因爲許多大厦還沒有裝置分戶水錶,對於水費 徵收,當然是將分攤的辦法,因而有主張按入頭或按面積 多少而分配;又有人主張按單位分派;更有人提議要分 住戶工廠或商店收費,致議論紛紛,莫衷一是,無論履行 那一種辦法,都有部份認爲不够安善,難緻多,因而拒 交水費的,亦大有人在,致大厦管理處,處理爲。
其他麻煩的事情,譬如小童在走廊上踢球、玩耍脚踏 車、無故喧嘩、在走廊晒晾衣裳、放雜物、拜神燒香 安土地神位等,均足以影响安寧或觀瞻。因此,這一切的 一切,都有待大園健全組織來改善,而成立大廈聯誼會 是可行辦法之一。
何氏又指出:大厦的麻煩問題很多,好比管理費之追
何氏認爲:由於大厦各個家庭的主婦們,居家的時間 收即其一例。因爲在大環各單位中,常有小部份分層業主| 德輟她們的「先生」爲多,自然對大廈問題尤能深切體會 ,欠交管理費達半年以上者,雖經屢次,仍未交, ;何况,許多有關大臣問題是來自她們的嗎?所以,大廈 「欠難多在五百元以下 髀民事訴,則勞神 aaF1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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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誼會這一類組織,如果能有較多主婦參加的話,則其
何氏最後對大環聯誼會的展望指出:他願見今後各大 聯誼會,將會有更多成立,以謀安居樂業。同時由於大 際聯誼會是一個民衆組織,各街坊會應予取得聯繫,此外 希望各大厦聯誼會不要獨帶其身,還得逐漸注意到廣泛 的公共事務,好比鄰近大厦聯誼會互相携手 從事研究附 近地方的交通、敎育、市容、兒童活動場所等間題,提出 近地方的交通 | 應興革的建議,這都是需要的。他更希望大頂聯誼會能够 進一步培養一批有公民賣任感及有領導能力的人才,使 港大廈管理問題,獲得美滿的成果。
共同契約的重要性
市政局民選議員張永賢,在去年十二月一日市政局舉 行週年辯論會時,曾強調多層大厦管理與「共同契」的重 要性。
他說:這種共有的建築物所帶來的問題,並不止於日 常管理的事務————如保持公共地方及走廊清潔,補養樓宇 、電梯之管理與保養,冲洗系統及水費之分担等。而隨着 時光之推移, 【重的事情亦必接跪而至,例如更換電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