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養之實,建發腦打是由於部份大厦居民到此 無事務缺乏信心與經驗;不過,原是大厦業主國住客應共 南負起之責任而由政府代,實非所宜。
張氏強調:大廈「共同契」的協興,是管理大環十分重 要的一面。政府會於一九五六年訂立物業法律(執行協議 >的法例,首次設法處理多層大廈管理問題,政府又於 一九六〇年成立工作小組研究大厦所引起的種種問題。該 小組旋於一九六二年發表報告書,其中一項建議便是設立 行紀人制度。但在這制度下,由於缺乏必需的管理人員及 居民不願意負担由專業人員管理的高昂費用,因此,該 度已證明不適用,從而考慮擬訂一項自由參加的大廈管理 計劃。
就該項新計劃顯示,將可使管理費用之收更有把握 同時對公用設備及地方有更好的補養爲主要目標。
就政府觀點而言,該項計劃是切合實用的,因爲它可 以使政府在執行有關公共衛生法例、建築法例、防火設備 及稅收方面等,得視各業主爲一整體。但由於個別業及 居民觀點而言,是項計劃仍有若干缺點。
請廒爲然。因此,在該項華長之大厦管理計自下的「執行 委員會」,可以壓用繳交費用辦法的規定,該項規定賦予 執行委員權力於發出繳費通知盡七天後,即計利息,如此 八日仍欠繳費用者,得實行封屋,並追討每月一厘之利息 |八 倘由發出通知七日後起計,欠款超過五百元者,可在田 登記扣押樓宇。
張氏最後稱:上述辦法仍應進一步規定使『執行委員 會」或其眞正的委任代理人在某種情形下,得追回全部 師費,一如託管承辦案件的情形。此舉將使到過失的一方 要繳付由管理處所提出,但由其本人之過失所引起訴訟的 一切法律費用。因爲唯有這樣才可制止那些不負責任的居 民,並爲着更良好的大廈管理鋪路。
不漏,港府當局對分餅樓宇補地價之新動向,日在進 行草擬法例,使分業主能個別劃分應補地價,得以個別 繳交,藉以緩解目前桌收彙繳之「死結」。該與新法之擬訂 係政府接受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所提出而草擬者 行政局首席華人非官守議員關祖堯曾表示:有若干巴 滿或即將期滿可以續批的官地,是屬於多層大厦而由共同 業主所擁有的。此類大厦在續批時出現了補價及分派補 的問題:當局爲解决此種困難,已准許用分期補價的辦法 俾共同業主不必一次過籌措一筆巨款,但補價如何分派
·則無極處理。因此,當局經考慮後,决定草擬一項新法 例,使分層業主能按照法例規定而釐訂其應付之款項,及 繳納其個人所分担的部份。
分大厦必須改善的,除上述種種問題外,目前若干 艾據舉例指出:如一幢分層大厦即將滿期,並進行續 分層大廈或唐樓所遭遇到的困難,就是因爲土地批期 批,其補價責任,自應由各分業主負,但政府所規定 補地價時由於當局硬性規定每座大厦或唐樓之分業主 的補償應如何分派?分派後有些業主不按照規定繳納,如
·必須彙收彙繳,而不能個別劃分選行繳交,這樣一來, 果無法例加以規定,則無法順利履行。即將擬訂的新法例 基於各個分發業主經濟情况不同,就算十分之九有能力繳 是針對可能發生的問題而草擬,新法例使各分層業主依 付,而十分之一不願意或無力繳付時7則該座樓宇補地價, 照法例規定而獲得其應分派之補價數字。 又據指出:如果該計劃要得到公衆的支持,必須更加問題,被迫陷於僵局,一經拖延下去,可能引致喪失業 注意有關建築商、業主和住客關係的各種問題,並且包括| 之苦果 方便於執行「共同契」中各項協議的規定;要規定管理 此外,由於這兩年間,地產物業市道均告下瀉,而當 處或同樓業主對住客的辦法,及對於如果繳費責任是轉嫁」局所估定補地價之價格,居民每每認爲遠超於時值,不願 於住客身上時,應如何處理。
由於目前一般多層大厦在管理上所發生之困難問題 每每涉及建屋甄、業主和住客間相互關係的事件。例如應 由業主負担每月的給養費和服務費,常常會把實際實任轉 嫁於住客身上。如果住客不交或拒交,補救辦法只有向 主收取,而業主亦必轉向住客追回,此種情形常使業主處
§看港年怪 第二十回
繳交。此種事例,會發生於九寵上海街及大角咀嘉善街等 六條街道的樓宇,居民指陳所補地價層寬達一萬八千餘 元至三萬餘元之多,此不時遠超於地產時值,抑亦比樓價 爲昂,儘管可以分期一年繳付,仍不堪負重。倘當局不 予重估作合理的降低,寧願忍痛放棄,但要求對彼等作善 安置,徙置於政府廉租屋宇或徙覺大厦。由此顯示,分 居住須知
建屋貸款計劃現況
在一九六四年底,由香港政府、聯邦發展公司、東亞· 銀行、渣打銀行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共同組織之「香港建 屋貸款有限公司」,供貸款用之儲備金,總額爲七千萬港 元,其目的係使有固定收入的中級階選,獲得貸款置業自 住之機會,並籍以輔助荒置樓宇比較易於脫售,鹿有改善 住屋情况與推動物業發展之雙重作用在。故自從一九六五 年八月間開始接受申請貸款以還,至一九六七年11月間爲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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