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透年馁 第十九同 法規新編
(修正)指令
一九六五年華人慈善基金
一九六五年收養子女(修正)
規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七月三十日華人廟宇理事會主席暑華民政務司佈告,理事會執行一五 三章華人廟宇條例第九條所授頒發下開指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六五年華人慈善基金(修正)指令。
一九五四年甲第一丑一號公佈之一九五四年一般華人慈善基金指令(下稱原 令)第七條取消,易爲下文———
第八條:所有自基金項下撥支款項而送桌主計官審核之支據,須由主席或其正式 授權代表簽証之。
三、原令第九及十條取消,易爲下文——
第九條:(一)主席須將該基金一切出納設置正當帳目,並編造每年截至三月卅 一日止十二個月内之帳目報告,列明一切收支帳與結算表,並由主席簽署之。(二) 基金帳目及簽署報告須送由總督委任之審計師審核,並加簽證及酌量提出報告。(三 ) 及簽証帳目報告本一份,速同審計師報告書須於九月卅日以前或總督權宜 定之寬限期內迅速送呈立法會審查。
(修正)令
一九六五年享受退養金職位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八十九章退 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授頒佈下開命令。
第一條:本令定名一九六五年享受退萋金職位(修正)合
。
第二條至九條:一九六四年法令第一六九號公佈之一九六四年享受退養金職位 令附表共三十八號所列各機關修訂若干職位爲享受退養金職位,附列各個生效日期( 附表機關與職位均從畧)。
一九六五年四月九日暑輔政司佈告,總督依第四章高等法院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 項(丁)教之規定接納正按察司本年三月十二日會同規程委員會執行高等法院條例第 三十七條及一九五六年二二號收養子女條例第十一條授權所制立之下開規程(規程 見本報一九五六年第五十八期。)
一、本規程定名一九六五年收養子女(正)規程。
一、一九五六年甲第九八號公佈之一九五六年收養子女規程(下稱原規程第十 五條但書刪除,易爲下文——法庭認定依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對所頒命令必要 得同意之人所在不明,並已採取一切適當步骤訪尋其人行踪者,法庭如認爲適宜,得 准免依本條規定送發通知與該人。並再規定,社會福利局長根據一九五一年第一號保 護婦孺條例規定成爲該嬰兒之監護人者,亦不需送發通知與該局長 三、原規程第三十一條之後,增入下女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收(子女訴訟事件,法庭並不收任何費用。
華人永遠墳場條例
Chinese Permanent Cemeteries Ordinance 1964.
(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一九六四年三五號制立法例對本港中華民族永久居民所設永遠墳場予以法律上承 認及加以節制,規定其適當保養與管理及一切有關情事條例,是年十二月四日公佈 施行。
案查——(甲)政府曾分別於一九一三年六月十六日,一九二九年八月廿二日及 一九六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發給管業地契三張(下稱管業地契),將若干幅土地撥交在 本港永久居住之中華民族人民作爲墳場之用,而各該土地所有權仍屬政府所有。(乙 (一九一三年六月十六日所撥土地,其開殖費用由捐款下支付之,按照該地契所規定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