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
§春涛年馁 第十九回
法規新編
府公報發表,恢復其原來授停止撤消,總監如拒絕此項申請,請人得具狀向總 督在政務會提起上訴,總督在政務會對於此項上訴,得依第五項規定方法處理之。但 撤消授權並無指定期限 指定爲一年以上期間者,其申請恢復授權,如不在撤消後六 個月內提出,即不予受理。
第三條:危險藥物規則第十五條(見法律彙編編卷三第三十頁)茲宣告潑除。 第四條:危險藥物規則第十六條八見上述同卷同頁)爲如下修正:
(甲)本條內文「第十四及十五條」,易爲「第十四條」字樣;
(乙)本條內文「牙醫或獸醫」字樣之後,加入下次一段————或依條例第十七條甲 規定對醫師牙醫或獸醫撤消授權所頒命令在政府公報刊佈時,須列明此等藥物名稱。
醫療所(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第四號修正一九六三年二七號醫療所條例,是年一月廿一日通過~追 溯由一九六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五年醫療所(修正)條例,並追溯由一九六四年一月一 日起施行。
第二條一九六三年二七號醫療所條例第十一條爲如下修正——(甲)本條第一項 「無論何人對於拒絕註冊申請或取消注册或拒絕給予豁免或取消豁免糍所頒命令有不 服時,得於十四日内一句之後加入「或總督在政務會准予寬限期内 』 字襟;(乙) 本 條第二項「提起上訴」,易爲「在十四日之内提起上訴」字樣。 附証——本修正案目的在於延長上訴期限。
勞 工 H
工人賠償(修正)條例
(第三篇)
五八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九六五年二三號修正一九五三年二八號工人賠償條例,是年四月三十日公佈 行。( 原例輯入本報一九六〇年八月十六日工廠手工業及勞工賠償法例單行本內,並 經一九六四年一九號條例修正在案)。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五年工人賠償(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五三年二八號工人賠償條例(下稱原例)第六條(甲) 項「相等於
三十六個月薪資或一萬元現金,仍以較少者爲準」句,易爲下文————其因傷至死意外 事件發生在一九六五年五月十日以前者,須給予補償,相等於三十六個月薪資或一 元現金?二者仍以較少之數爲準,其在一九六五年五月一日或以後遭遇意外死亡者 須給予補償,相等於三十六個月薪資或一萬八千元現金。
第三條:原例第七條關於工人因傷至永久完全殘廢補郵費,内文「相等於四十八 個月薪資或一萬四千元現金』句删除,易爲下文————其在一九六五年五月一日以前 生意外者,須給予補償相等於四十八個月薪資或一萬四千元現金,二者仍以較少之數 1 爲準,其在一九六五年五月一日或以後輩生意外者,須給予補償相等於四十八個月薪 資或二萬四千元現金
1
(附註)凡在一九六五年五月一日或以後工人生意外因傷至死永久完全殘廢 者,按照目前生活水平提高其補卹額。
一九六五年工人賠償(修正)
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六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三年二八號 工人賠償條例第三十二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五年工人賠償(修正)規則。
第二條:一九五三年甲等一六一號公佈之一九五三年工人賠償規則(下稱原規 )第三條末端加入下交一段——此是屬於身體受傷所發之通知,如由於職業病而至殘 廢或死亡,則依第一號附表】甲號表格發出通知。
第三條:原規則第四條爲如下修正:(甲】本條「至工人身體受傷」句删除;( 乙>本條末端加入下文一段————此是屬於身體受傷所發之通知,如由於職業病而至